XJ航班的航運條款與規定

詮釋

1.1 釋意: 在這些條款和條件中,特別提出以下說明:

  • “航空公司名稱代碼” (“Airline Designator Code”)指用以識別制定航空公司的兩個字符或3個英文字母。
  • “授權代理” (“Authorised Agent”)指由航空公司委任的銷售代理,以代表航空公司處理航運乘客事務上出售的航空服務,以及,在授權後,處理其他航空公司出售的服務。
  • “行李”指在旅程中您隨身攜帶的私人財產。除非有特別說明,它包括您已登記(Checked)和未登記(Unchecked)的行李。
  • “行李票”指由我們發給乘客的已登記行李的收據,它與已登記行李的運送有關,包括行李鑑別標籤(Baggage Identification Tag)。
  • “行李鑑別標籤”指由我們專門為已登記行李的鑑定所發出的文件證明。
  • “訂位” 代表預訂根據相互條款和條件而安排的航班機票。
  • “訂位參考編號” 代表航空公司提供給旅客的參考編號,以識別航空公司確認的旅客訂位。
  • “已登記行李”(Checked Baggage) 意指由本公司保管並提供行李識別標籤的行李;有時候也被稱為「已登記行李」(registered baggage)。
  • “登記期限”指在由我們指定的期限,在這期限內你必須辦完登機手續並取得你的登機證。
  • “合約條件”指那些在旅行指南中所包含的或一同提供的陳述語句,這些條款和通告可從我們的辦公室或登機櫃檯處獲取。
  • “合約條件”指那些在行程表中包含或陳述的語句,在此以參考及通告形式編入。
  • “轉機時間”是指搭乘FLY-THRU航班時,介於一班航班抵達和另一班航班出發之間的時間。泰亞航空長途 保留因為機場營運者以及/或者實際操作要求,規定我們必須遵守機場限制,因而修改FLY-THRU航班之間的轉機時間而不預先通知的權利。
  • “公約”指任何以下條款將適用:
    • 於1929年10月12日在華沙簽訂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華沙公約)
    • 於1955年9月28日在海牙修訂的華沙公約
    • 在海牙和1975年蒙特利爾第1號、第2號或第4號附加議定書修正的華沙公約
    • 瓜達拉哈拉補充公約( 1961年)
    • 蒙特利爾公約( 1999 )
    • 任何其他適用議定書,公約或法規的任何授權立法
  • “損害”(Damage)是指由本公司所執行的航運或其他附帶服務導致的乘客傷亡、延誤、遺失、部分遺失或其他損害之結果。
  • “電子卷”指電子乘機聯或其它保存在我們數據庫內的有價值的文件。
  • “電子機票”指是由我們或我們的代表所發出的‘旅行指南’、電子贈券和登機文件。
  • “乘機聯”是機票的一部分,註明有“旅行經停地點”("good for passage"),就電子票來說,乘機聯也將註明您指定往返的地點。
  • “FLY-THRU”是指同一張行程表或是同一個訂位號碼中,提供後續飛航行程的航班,且其航班的轉機時間符合我們的規定。
  • “行程表”“旅行行程表”代表我們提供旅客的文件,其中包含旅客姓名、航班資訊、訂位參考編號、合約條款和通知。
  • “嬰兒”指在旅行日期那天算起年齡小過24個月的乘客。
  • “乘客”是指除機艙服務人員以外的、其他在徵得承運人同意的情況下由飛行器運輸或將由飛行器運輸的所有人。 (也可稱為“你”,“你的”或“你們自己”)
  • “航線”指從起始地機場飛往到目的地機場的航班。
  • “座位”指我們飛機內的座位。
  • “航費”指我們以電子版或紙面形式公佈的收費或費用標準。
  • “機票”指由我們或我們的代表發出的,包括含有合約條款和通告的旅行指南、電子機票和電子券。
  • “條款”指該航運條款。
  • “未登記行李”指除了已登記行李外的所有您攜帶進入飛機內的東西。
  • “我們”“我們的”“我們自己”以及“航運人”是指泰國亞洲航空長途有限公司。
  • “你/你們”“你的/你們的”“你自己/你們自己” 是指除了機上工作人員之外,任何已預訂機位,將由飛機承運或是搭乘飛機的個人。(也可定義為旅客)
  • “網址”指我們所提供的用於乘客網上預訂及查閱有關我們資訊的網站 www.airasia.com。

1.2 標題: 在條款內每一個項目的題目或標題是給予方便而不是做為正文的解釋。

適用

2.1 总则: 该条款适用于由我们或我们的代表所执行的空中运输或其它运输方式,包括陆路运输乘客和行李等,以及我们在航运与运输方面的责任。

2.2 條款和條件優先權: 除非這些條款和條件中有所提及,在本公司遵守特定事件中的其他任何規章的任何條款,若與本條款及條件出現不一致的情況,以及本公司須遵守的合約條件或任何其他規章,這些條款和條件有優先權。

2.3 語言: 條款和條件是以英文撰寫,即使可能以其他語言翻譯這些條款和條件,這裡的條款和條件僅為翻譯版本,如有不符將以英文版本內容為準。

機票 / 旅行指南

3.1 合約初步證明文件: 行程表是乘客與本公司的主要航運合約證明文件。行程表、本條款和條件,以及本公司的合約條款 (包括相關票價) 皆視為本公司與乘客之間航運條款合約內容的一部分。

3.2 轉讓: 航運的合約只有在符合這些條款和我們的合約條款下才可轉讓。

3.3 有效性: 旅行指南是只對其中寫明的乘客姓名與航班有效。

3.4 身份: 我們只運送在行程表或電子票上名字的乘客。您需要出示適當的身份證明文件來登機。

航費

4.1 一般條款: 機票票價僅適用於從出發點的機場承載至目的點的機場。除非我們有特別陳述,否則機票票價不含機場之間以及機場與市區終站之間交通服務。我們是嚴謹的點到點的載客機,除非您已預訂我們的Fly-Thru班機,否則我們不須因任何轉接班機對您負責。我們不會因您未能搭上轉接班機而對您負責。 對於您錯過任何國內或國際銜接航班,我們概不負責

4.1.1 如果您已預訂FLY-THRU,您必須根據從出發點到最終目的點並且途中透過我們決定任何轉接點的行程表提供的順序搭機 。如果您有購買我們的FLY-THRU商品,請參閱這些提款與規定中管理FLY-THRU的相關條款。關於FLY-THRU預訂,如果您已購買FLY-THRU包含一家以上參與的航空公司,您必須遵守每家航空公司承載的條款與條件。

4.2 嬰兒: 九 (9) 天至兩 (2) 歲或二十四個月(24 個月)(第一段航班航程日期)大幼兒的票價請見 票價表。幼兒可搭乘,前提是可坐在成人腿上。每一 (1) 個成人僅可與一 (1) 名幼兒同行。班機禁止使用嬰兒車。因安全規定,每個航班嬰兒數量受到限制。

4.3 稅費和保險費: 任何由政府、有關執法單位或機場管理層就您所使用的我們提供的服務或設備而徵收的稅務、航費或保險費等費用將會附加於我們的航費、行政費和其他費用之上, 應全部由您自行付還,除非我們特別指明。這些航運相關的稅務、收費和其他費用會隨時改變,甚至在您訂購後也會改變。然而您得在您出發前支付有關稅務、航費 和其他費用。 請參閱我們的 收費明細表以獲取有關稅款、收費和保險附加費等款項金額。

我們只退還機場稅。機場稅必須在出發日6個月內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才能退還,於適用情況下,退款需加收退款手續費。

4.4 貨幣: 航費和其他費用應以我們的公佈票價所規定的貨幣來繳付,除非我們有特別指明。

4.5 準確性: 所有公佈的航費、航班時間表和航線在公佈時是正確的。我們保留在任何沒有預先通知的情況下隨時更改任何航費和任何航班時間表的權利

4.6 可適用的航費: 可適用的航費是指那些由我們或我們的代表公佈的,無論是電子或通過其它媒體。費用可能不包括行政費、服務費和其它費用,除非我們特別指明。

座位預訂

5.1 確認訂購: 在付清所有票價並於發出前取得訂位代號和/或行程表即完成了訂位。一旦完成訂位後,將不得取消訂購,或要求退還支付款項。

5.2 團購: 此條款被可隨時改變之特別條件所支配。請聯絡我們以便獲取更多詳情。

5.3 更換航班: 一旦訂位代號發出後,所有航班更改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在航班起飛前四十八 (48) 小時內不得更改航班。航空公司網站和「航班資訊」下的 價格表提供表定航班起飛前四十八 (48) 小時以外變更航班的費用, 須遵守以下條件:

  • 如果新訂購航班的票價低於將要取消的航班,差額將不會退還給乘客;
  • 如果新訂購航班的票價高過取消航班,乘客必須補齊差額票價後方可取消或做更換;
  • 直到我們向您發出新的旅行指南或新的預訂號碼, 更換才會被確認。
  • 不允許更改航線。

5.4 促銷價格: 第 5.3 條之更換航班規定和第 5.5 條之更換名字規定不適用於某些以促銷價訂購的機位。

5.5 變更姓名: 在預訂號碼核發之後,你就無法將已確認預訂中的乘客姓名更換為另一個乘客姓名。

5.6 付款: 航費必須在訂購時全數付清。不論是什麼原因航費還沒被付清,我們保有權利在您辦理登機手續前取消有關訂購和/或不允許您登上飛機。

5.7 個人資料: 您承認並同意提供給本公司的個人資料可用於航班訂位和訂位確認、提供及發展輔助服務和設備、方便處理移民和入境手續、會計作業、請款和稽核、信用卡或其他付款卡查核、安全保護、管理和法律目的、信用卡發卡、系統檢驗、維修保養和發展、統計分析以及日後雙方交易之用。

5.8 座位: 我們不保證能完全滿足您特殊的機上座位要求,您同意並接受本公司對飛機上空餘座位之安排或提供。辦理登機手續時我們會安排一個座位給您。基於運營、安檢、政府管制或健康的理由,本公司有權在任何時間重新安排座位 (包括登機之後)。

5.8.1 預先保留座位 (ASR): 依座位實際供應狀況而定,你可以在航班預定出發時間之前,支付費用以預先指定座位(ASR)。請參考我們的 收費明細表 了解ASR的相關費用明細。 當你購買ASR之後,我們保留在任何時間,甚至是登機後,基於在運作上、飛航安全或安全防禦上認為必要之理由,而指定或重新指定座位的權利。我們不保證可以重新指派任何特定的座位,不論是靠走道、靠窗、出口前排或其他類型的座位。不過,我們將盡力滿足乘客所支付之座位指定費用的應有權利。乘客於機上不能更換到較貴的機位。

5.8.2 ASR,然而由於某些情況下,本公司有理由認為超出自己的控制範圍,或者出於經營或安全方面的考量,使航班時刻表被改變、取消、延期或者航班被合併時,本公司將酌情:

  • 讓您搭乘下一班有空位的班機,提供您同樣的預先保留座位;或者
  • 讓您搭乘下一班有空位的班機,提供您同等價值的預先保留座位;或者
  • 讓您搭乘下一班有空位的班機,提供隨機指定的座位,而我們會退還您所支付的預先保留座位的費用。

中提出的方式為適用之唯一補救措施,本公司將不承擔進一步的責任。

5.9.1 機上商品: 飛機上的商品、服務或是促銷方案會視情況提供給旅客。您所購買的機上商品或服務,將無 法退費或是轉讓。我們不接受任何24小時內起飛班機的機上商品或服務的預訂或更改。對於所有的機上商品或服務,AirAsia保留修訂/變更價格或是更換 任何品項的權利,不需預先通知。登機證就是您預訂的機上商品或服務的購買證明,當您在飛機上時,必須出示登機證給空服人員以獲得機上商品或服務。預訂的機 上商品或服務的價格和折扣在您預訂時是有效的。

5.9.2 餐點: 餐點的選擇視實際提供情況會不時變更。食物可能含有堅果、 乳製品及/或麩質。我們不接受從紐西蘭、黃金海岸(澳洲)和模里西斯預定航班起飛時間前48小時內任何預訂或更改餐點選擇,亦不接受從任何其他目的地航班起飛時間前24小時內任何預訂或更改餐點選擇。AirAsia保留修改/變更事先預訂餐點的價格的權利,並且有權利以實際情況可提供的食物以及/或者適合飛機上使用的同等價值的替代品更換任何品項,不需預先通知。登機證是您事先預訂餐點購買的證明,而且必須出示登機證給空服員以兌換您事先預訂的餐點。所有事先預訂餐點的價格以及/或者優惠折扣在您預訂時是有效的。

5.10 旅行保險: 由於本公司僅負擔有限責任,建議您自行購買旅遊保險以含括下列項目:

  • 行程安排改變以及行程取消
  • 行李和/或個人物品遺失、延誤或損毀
  • 醫療費用,其中包含在出入境機場因緊急事件而動用醫護人員的花費

登機和其他航運條件

6.1.1 報到、截止時間和條件: 我們辦理登機手續的櫃檯將於國際航班預定起飛時間前的三 (3) 小時及國內航班預定起飛時間前的兩 (2) 小時開放辦理, 國際航班報到櫃檯將於班機預定起飛前六十 (60) 分鐘關閉,國內航班報到櫃檯則於班機預定起飛前四十五 (45) 分鐘關閉*。辦理報到手續的截止時間根據不同的機場和不同的航班規定會有所不同。請確保遵守本航空公司的截止時間規定;訂位時本公司會告知相關的報到資訊。在以下任何情況下,未損及有關拒運權力的其他條款總則規定下,本公司有權不允許您登機且本公司不必對於拒絕您登機之事負責,也不會退還任何已支付的費用:

  • 如果你嘗試在國際航班預定起飛前六十 (60) 分鐘以內報到,或是在國內航班預定起飛前四十五 (45) 分鐘以內報到*;
  • 如果您沒有正確的身份證明或不能向我們的員工證明你自己;
  • 如果您沒有旅遊地點或國家所需的適當文件(恕不接受任何受損的旅行證件作為適當證件)、准許證、簽證或類似文件;
  • 如果您沒有完全付清任何的航費或其他費用;
  • 如果您對本公司員工施暴、在櫃台製造混亂或對本公司員工有身體上或言語上的侵犯或脅迫;
  • 如果政府或其它機構阻止您登機;
  • 如果我們認為您有飲酒過量、藥物上癮或任何明顯的身體不適或健康情形不佳的情況而不適合飛行;以及/或者
  • 如果我們認為,您的健康狀況不適於飛行或您的身體狀態對其他乘客會或可能造成危險或威脅。
*如果您從第二吉隆坡國際機場 (KLIA2) 出發,我們建議您最少在預定起飛前九十 (90) 分鐘完成登機手續,否則很有可能未能準時抵達登機閘口和搭上航班。

6.1.2 自助報到: 我們提供自助報到設施。使用這些設施有特殊要求,在報到之後如需更改必須遵守相關限制,旅客可前往我們網站上的自助報到頁面查詢。

6.1.3 無座位: 即使您的訂購已被確認,您也可能面臨沒有座位的狀況。這是因為班機出現超額訂位,這樣的情形是司空見慣的事情。如果無法提供座位,本公司有權作出以下處理:

  • 只要有空位,我們就會最先給您安排定期航班中的下一班飛機,並且不收取額外收費,如有需要,我們還會延長您預訂的有效期限;或
  • 如果您選擇在另一時間飛行,我們會把您機票的價值保留在信用賬戶上,以便您在將來旅行時使用,但您必須在三(3)個月內重新訂購。

6.1.4 唯一補救措施: 第 6.1.3 條所提供的選擇 是唯一提供給您選擇的補救措施,本公司的責任僅限於此。

6.2 登機: 你應該於預定出發時間至少九十(90)分鐘前抵達登機門。登機門會在出發前二十(20)分鐘關閉。如果你在此規定時間後抵達登機門,你將會被拒絕登機。

6.2.2 熱門座位 購買本公司ASR服務的熱門座位旅客將給予優先權,在一般登機排隊時允許優先進入機艙。一旦一般登機開始,購買本公司熱門座位的旅客須加入一般登機排隊。

6.3 沒有登機: 你必須準時出現在報到櫃檯,並且在我們於報到時規定的登機時間前抵達登機門。如無法準時報到以及在飛機出發前登機,不論其理由為何,你已經支付的航費都將不予退還。

6.4 合規性: 您須遵從所有往返或途經國家的法律法規、命令、需求和要求,以及我們給出的所有條款、通告及指示。對於您如何獲取必須的文件,以及遵從無論是口頭上或書面 或以其它方式告知的法律法規、命令、要求、需求、通告、要求或指示,或因您不能提供必須的文件或不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命令、要求、需求、通告、要求或指示 所引起的後果,我們將不負任何責任。

6.5 旅行文件: 您有責任獲得和必須擁有並出示有關當局要求的所有出入境文件、健康證明以及法律法規、命令、需求和往返或途徑國家所要求的其他文件。我們保有權利拒絕承運任何乘客,如果該乘客無法遵從適用的法律法規、命令、要求和需要或者無法出示符合要求的整套文件。

6.6 諮詢文件

國際航線: 所有搭乘國際航線班機的乘客都必須持有自出發日起至少六(6)個月以上有效期的有效護照及適用的有效簽證。搭乘出發航班的乘客應持有回程的機票。如果您已經購買我們的FLY-THRU服務,則您有責任確保您符合您目的地國家的入境要求。

6.7 拒絕入境: 無論何時當我們得到政府或移民廳的命令,因為您不被允許入境,需要送您回到起點或其它地點時,您同意繳付相關航費與/或處罰或罰金,無論是通過或到達目的地。在這情況下我們將不會退還航費。

6.8 旅客需自行負擔罰款、 拘留費用、醫療費用等項目: 如果是因為您不能遵從往返或途徑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命令、要求和其它旅行需要,而使我們需要支付或抵押任何的罰金或處罰或導致任何費用支出,以及使用任何醫療照護的費用,其中包含在出入境機場因緊急事件而動用醫護人員的花費,您必須被要 求支付給我們已付的所有費用或已經導致的或應付的所有費用支出。我們可能會利用任何您未使用的航運費用,或屬於您的但是我們持有的任何款項來繳付這些付款 或費用支出。

6.9 安檢: 您應該進行任何由政府或機場官員或我們所指定的保安設施或健康檢查。

6.10 由機場安檢人員從乘客身上扣押的物品: 如果因為根據國際或政府規章,機場安檢人員從您或您的行李扣押物品,無論此物品是否在後來由機場安檢人員保留或銷毀,或將此物品遞交給我們,我們將不負責,也不具備任何法律責任。

航運之拒絕與限制

7.1 拒絕航運的權利: 基於安全的理由,我們可能拒絕航運您或您的行李,或者在我們合理的判定下,我們認定:

  • 因這個舉動是給予安全和保安原因;
  • 這個舉動是必要的以遵從任何起飛、飛去或經過的州或國家的任何相關法律、規則或指示;
  • 您的行為、身分、年齡或身體或心靈的狀況或您的行李
    1. 需要特殊處理或造成傷害、不舒服或造成其他乘客或航員對您反感或
    2. 對您本人或任何人或資產招致任何危險或風險;
  • 您曾在先前的班機上犯了不檢點的行為,而該行為可能會重複;
  • 您沒有遵守或很可能不能遵守我們的指示;
  • 您拒絕進行保安設施檢查;
  • 相關的航費或任何費用或稅務還未繳清;
  • 您的航費付款是欺詐的;
  • 您沒有完整的旅行證件;
  • 您所訂購的座位是以欺詐性或違法性獲取,或從未經我們授權之人所購買;
  • 您用於繳付航費的信用卡被舉報為遺失或竊卡;
  • 旅行指南或訂購或電子機票是偽造的或以欺詐性得來的;
  • 旅行指南曾被除了我們或我們授權之代理商更改過,或被毀壞(在任何一個情況下我們保有權利保留有關文件);和/或
  • 若入境、海關以及/或者政府機構通知我們不允許您旅行的限制 (口頭或書面) 或者,由於懷疑以及/或者企圖違反刑法,本公司被禁止接受您搭乘我們的航班;
  • 報到或登機的人無法證明是否就是行程表上旅客姓名的那個人 (在這種情況下,我們保有留下該行程表的權利); 以及/或者
  • 否則根據第4.1.1條規定您不得搭機1.1

7.2 無成人同行的兒童: 未滿 12 歲的兒童必須有年滿 18 歲的人陪同搭機,否則不接受搭乘。

7.3 行動不便或有其他醫療狀況的旅客: 有特殊要求而需要特別協助,以及處於醫療狀況或生病的旅客 (包括需要在飛機上執行或實施藥物治療/注射的旅客),都必須在航班預定起飛前至少 48 小時,透過即時網上交談 或 本公司客服中心 與我們聯絡,以便我們預先安排,提供你所需的特別協助。

7.3.1 輪椅或行動輔助器具: 根據下列8.5條,我們的航班允許輪椅/流動裝置(包括電動輪椅或流動裝置)。我們已在網站提供更多有關怎樣運送您的輪椅/流動裝置的資訊。

需要輪椅服務的旅客,必須於預定的同時,或於班機預定起飛前最少 4 小時透過「管理我的預訂」事先預訂。如果沒有預先通知,當您抵達機場時,將無法獲得任何特殊協助或輪椅的服務,而您亦會被拒絕搭機,除非法律在其他情況下列明。

7.3.2 攜伴飛行: 我們可能要求行動不便/健康狀況欠佳之乘客攜伴一起乘搭飛機,當:

  • 基於相關政府條例安全理由的必要;
  • 您因行動不便而無法協助自己逃離飛機;或
  • 您因精神上的無能力而無法適切理解或回應安全指示。
  • 您有嚴重聽力及視力障礙且未能與機艙人員建立某些通訊方式,允許指定安全提示傳送。

同伴必須:

  • 在精神和身體上能夠為該乘客提供登機協助,適切理解和回應機艙人員之安全指示和在緊急情況下協助他們逃離機艙;和
  • 依靠自己。

7.3.3 座位: 按照相關法律,我們會分配合理的座位予行動不便或需要特別協助的乘客。我們保留隨時重新分配座位的權利,包括在乘客登機就座後。這可能是基於操作、安全、政府法例、健康或保安理由的必要。

7.3.4 醫療證明和有效免責聲明: 除非我們另外闡明,患病或處於醫療狀況的旅客必須在出發日期十(10)日前出示有效的醫療證明書*確認他/她適合飛行。

*有下列醫療狀況或疾病,往返美國之乘客只須出示有效醫療證明文件*(開立日期須在出發日期起 10 日內) :
  • 醫療狀況有合理懷疑其能否在旅途無需額外醫療照顧而安全完成航程之乘客;或
  • 患有可能在機艙內傳染其他乘客和造成直接威脅之傳染病或狀況(這包括:水痘,麻疹,流行性腮腺炎,德國麻疹,肺結核和百日咳)而醫療證明必須確認該傳染病或狀況在機艙環境下不會傳染其他乘客。

除了經本公司判定和往返美國之航班,有醫療狀況或生病的乘客必須在報到時簽署「有限免責聲明」確認他們適合搭機。

7.3.5 具有服務用途的動物: 恕不運載具有服務用途的動物。

7.4 懷孕乘客: 懷孕乘客有責任在預訂機位及在機場櫃檯辦理報到手續時,告知我們懷孕週數。我們搭載懷孕乘客的相關規定如下:

  • 懷孕27週以內 (含27週): 旅客在辦理報到手續時必須簽署 Thai AirAsia X 有限責任聲明,以免除 AirAsia 因此衍生的任何責任。
  • 懷孕28週至34週 (含34週):
    1. 旅客必須呈交一份醫生核准的醫生證明書。
    2. 必須出示醫生的醫療證明說明懷孕週期,而且該證明的出發日期必須與出境或入境航班(視情況而定)之出發日期相距不得超過三十(30)天。
    3. 旅客在辦理報到手續時必須簽署 Thai AirAsia X 有限責任聲明,以免除 Thai AirAsia X 因此衍生的任何責任。
  • 懷孕35個星期或以上: 不得搭乘泰國亞洲航空X。

7.5 年齡為8天或小於8天的嬰兒: 我們保留不讓年齡在8天或小於8天的嬰兒搭機的權利。當得到醫藥人員以書信確切地批准該航運,且當該嬰兒的家長簽署了有限責任聲明書,在我們絕對的慎重下,我們有可能航運該嬰兒。

行李

8.1 不合格的行李物品或行李內的東西: 我們保留權利不航運以下行李或行李中含有的東西:

  • 沒有進行良好包裝好的行李箱或其它相配的容器,以確保飛機能通過普通的管理與操作而得到安全的航運;
  • 可能危及飛機或機上乘客或財產安全的物品,及/或根據國際民航組織 (ICAO)、國際航空運輸協會 (IATA) 的「危險物品規則」、本公司條款與條件以及合約條款定義為危險物品之項目。
  • 所航運的東西違反起飛、飛去或經過的國家的相關法律、規則或指示;
  • 我們認為不適合航運的東西原因是他的重量、形狀、大小或性質;
  • 易碎或易腐壞的物品;
  • 活的或死亡的動物;
  • 人類或動物的屍體;
  • 新鮮或冷凍海鮮或其它禁止的肉類,這些東西可以手提行李方式帶上飛機,只要我們認為這些東西已被適當地包裹好。在經過機場有關單位檢查行李內的物件 後,該物品被允許登記進入機艙,只要該物品是謹慎地包裹在能容納乾燥食物/不易腐爛的聚苯乙烯泡沫塑料箱和/或冷卻箱子。 如果乘客拒絕有關單位的檢查,我們擁有拒絕運載該行李的權利;
  • 火器和彈藥;
  • 炸藥、易燃或不易燃氣體(如煙霧漆、丁烴氣、打火機加油器)、冷藏氣、(如圓筒狀水中呼吸器、氮液體)、易燃液體(如油漆、溶劑、鎮靜劑)、易燃固 體(如火柴、打火機)、有機過氧化物(如脂)、毒藥、易傳染的物質(如病毒、細菌)、放射性物質(如鐳)、腐蝕性物質(如酸、鹼、水銀、溫度計)、磁鐵物 質、氧化物質(如漂白劑)。
  • 武器如古董枪炮、剑、刀和类似物品,而在我们绝对的谨慎下,这些物品因某些特殊理由而被允许以登记行李入舱。但不管在任何理由下,这些物品都不能带到飞机上去。

8.2 重和易碎的貨物: 乘客被謹慎地勸告不能將這些貨物登記入艙為托運行李。如果它們被登記為托運行李,乘客將同意接受航運這些貨物為自己的責任。這些貨物包括錢、珠寶、貴重金 屬、銀品、電子設備、電腦、相機、攝影器材、可轉讓證券、債券或其它貴重品、護照和其它辨識文件、契約、史前物、手稿和其它類似的物品。

8.3 搜查权: 出于安全和安保目的,我们有可能会要求对您本人或者您的行李进行搜查、X射线或者其他类型的扫描。为了确定您是否拥有或者您的行李是否含有任何不允许或者违禁物品,如果您不在的话,我们保留当您不在场时搜查您行李的权利。如果您拒绝服从此类搜查或者扫描,则我们会保留拒绝运送和/或您行李的权利,此时无需向您退还票价而且无需要向您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在搜查或者扫描时为您造成伤害和/或对您的行李造成损坏,除非确系我们的错误或者重大过失所造成,否则对于相同情况下的此类伤害或者损坏我们概不负责。我们将对由于在抵达和出发机场进行海关或者安保检查时损坏的锁具负责。

8.4 托运行李的保管和运送: 遞送給我們的登記行李,我們將會保管它並發出行李鑑別標籤(Baggage Identification Tag)給予每一個登記行李。登記行李必須確保貼上您的名字或其它個人鑑別證明。登記行李將會與您所乘的同一架飛機航運,除非我們為了安全、保安或運作的 理由而以另一架飛機航運。如果您的行李是以下一班機航運,我們將會在此班機抵達後的適當時間內遞送於您,除非相關法律需要您出席海關檢查。

8.5 托运行李的费用和限重: 运送托运行李需要收取行李费,如果在预订时或者既定出发时间之前4小时购买此项服务则可以按照折扣价格收费,或者在机场登机柜台处按照全额价格收费。初审时可能会针对国内航班可能会收取至少15千克的行李费,而针对国际航班则可能会收取至少20千克的行李费。托运行李超过预订时所购买行李服务限重的任何乘客都将在机场的登机柜台以千克为基础收取费用。请参阅我方的费用明细表获取全部价格的相关详细信息。这一费用不可退款而且不可转让。

如果乘客在飞行旅程中自己使用婴儿推车、手动轮椅、辅助移动装置*和助行架,那么可以免费携带这些物品。

*电池驱动型轮椅或者移动设备的最大允许限值为85千克。

除非按照相同的预定行程出行,否则乘客不可使用其他乘客没有使用过的托运行李重量。在相同预定行程中已经预订但却无法出行的乘客有可能无法将未使用的托运行李重量转让给相同预定行程中的其他乘客。出于健康和安全目的,承运方将不会接受超过32千克和/或超出高度为81厘米、宽度为119厘米以及深度为119厘米这一整体尺寸的单件物品。这一重量限值并不适用于移动设备*

只要按照收費資訊支付相關費用,運動器材就可以隨飛機托運,但是您必須自己承擔運輸風險。因此,建議您為其購買必要的保險。如果樂器 (重量低於 75 公斤) 超過我們隨身行李的尺寸規定,就必須為其購買一張機票並支付相應的費用,才可以攜上飛機。額外購買的機票沒有免費的行李限額。

*儘管有上述一些情況,如果您的行動輔助器具/設備(有電池的電動輪椅)無法進入我們飛機的裝貨門(尺寸:140公分(長)x140公分(寬)x100公分(高),或者由於任何其他當地職業健康、安全以及/或者規範等理由,仍然建議您,事先安排分別運送/貨運您的行動輔助裝置/設備。

8.5.1 FLY-THRU:

  • 我們將會採取所有合理且必要的措施,避免造成你或是你的行李在旅行過程中的延誤。
  • 兩個航段的超重行李以及/或者任何其他應付的相關費用,都必須在出發地支付。

8.6 未登記行李(非登記入艙的行李): 根據本條款定義的航運規定,每位乘客(嬰兒除外) 可攜帶兩(2)件未登記行李或行李箱登機。

未登記行李可以是下列任兩(2)種物品的組合: 行李尺寸不能超過56公分 x 36公分 x 23公分。: (1)個登機箱或一(1)個電腦包或一(1)個手提包或一(1)個小包包。

(1)個登機箱:
- 尺寸不能超過56公分(高) x 36公分(寬) x 23公分(深)。
- 必須能夠放置在機艙內頭上的行李艙中。

(1)個電腦包或一(1)個手提包或一(1)個小包包:
- 尺寸不能超過40公分(高) x 30公分(寬) x 10公分(深)。
- 必須能夠放置在您前方座位底下。

兩(2)行李總重量不得超過7公斤。

本公司有權判定任何超重、尺寸過大的行李或具有侵犯性的物品,將不得攜上飛機;我們建議旅客依照條 款 8.5 規定,在報到時於機場報到櫃檯為此類行李辦理托運,如不符合規定,本公司有權在登機時將這些 「行李」視為托運行李處理,且這類托運行李必須於登機門處繳納登機托運行李之費用 (請參閱收費明細表 )。

遵照現行適用的當地法律與規定,如果乘客符合以下限制,可以將液體放入手提行李攜帶上機:

  • 液體須置於最大容量為100毫升的容器中。
  • 所有滿足最大容量為100毫升的液體容器應當能夠自如地放入一個透明的、可重新密封的一升 塑料袋中。
    該塑膠袋須與手提行李分開接受安全檢查。如該液體不符合上述規定,將予以丟棄。

遵照現行適用的當地法律與規定,乘客不可將任何非有機粉末如:鹽、沙、爽身粉以及/或者不時禁止的其他粉末等攜帶登機。

目前美國、澳大利亞和紐西蘭當局已限制攜帶上機的任何非有機粉末須低於350 ml/12 oz。這些內容物必須接受額外的安檢以及/或者遭保安人員予以留下。

8.7 飛行器重量限制: 若承運人認為飛行器重量限製或座位容量可能被超出,承運人須自行判斷後決定,並確保其遵守本條款第8.4條及任何適用的本地法律,從而使乘客或貨物能夠得以運輸。

8.8 行李領取與運送: 在行李到達目的地並被推出供領取時,您必須馬上領取您的行李。如果您沒有在適當的時間內領取行李,該行李將存放在我們的地方,而我們將會徵收儲存費。如果 登記行李在一(1)個月內沒有被領取,我們會處理掉並不會負任何責任。在登記行李時,行李鑑別標籤會分發給該乘客,而只有持有標籤的乘客有權接受所交付予 他的登記行李。如果乘客無法出示該行李的行李鑑別標籤,我們將會遞送行李給該人,只有他向我們證明他有這個權力,並且如果我們要求的話,該人需要供給適當 的保證金作為賠償由該運送所蒙受的任何損失、損害或費用。當行李鑑別標籤的持有人在領取行李時未作出投訴就當作是初步的證據顯示該行李已在良好情況下及符 合我們彼此之間的航運契約下被領取。

8.9 如果錯拿了別人的行李: 如果您從行李傳送帶上錯拿了別人的包或行李,您有責任立即將其退還給行李領取處負責人或您錯拿了行李的機場的經理,所產生費用由您支付。你也必須負責我們將行李遞送給合法擁有人所產生的相關運送費用。

航程表和取消事宜

9.1 時程表,取消: 我們將盡最大努力,避免旅客和行李運輸的延遲。我們會努力遵守實際上公布的出發日期行程表。但是,時間表、時程表或他處顯示的時間得隨時且不定時變動。 航空公司應就任何航班延誤或旅客和行李的取消承擔責任,除非證據顯示行工公司,員公和代表完成應採取的所有標準規定,以避免損壞或超出航空公司、 員工和代表的控制。

退款

10.1 退款批准: 機票的全部或部分退款將根據第10條規定的條件和所有情況,以及相關適用的法律及規範進行。

10.2 在承運人授權的情況下,將根據包括機票稅金,適用的服務費和/或取消手續費來進行退款。

10.3 機票的退款申請必須提交予承運人或授權代理商(如適用)。

10.4 *自願退款:如果乘客由於其它原因(非本條款所列之原因)而要求退款,則退款金額應為:

  • 將退還已付金額的100%,如果是在出發日期前3個月提出要求;或者
  • 將退還已付金額的90%,如果是在出發日期前2個月提出要求;或者
  • 將退還已付金額的80%,如果在出發日期前1個月提出退款要求;或者
  • 將退還已付金額的70%,如果是在出發日期前3個小時至1個月內提出退款要求。
*退款要求必須透過客戶服務中心,網站或電子郵件以書面形式提出,並且僅適用於從大韓民國出發/抵達/中轉的航班。

10.5 非自愿退款: 如果在乘客到达其最终目的地之前其既定航班被取消、终止、改道、延期、重新安装或者误点,则作为航班取消、由承运方造成的误机、起飞推迟或者由于超出我方控制能力范围的情况或者出于安全或者商业原因而无法正点着陆的结果,我们应当自行决定采用以下任意措施:

  • 引導您儘早搭乘仍有空位的 Thai AirAsia X 航班;或
  • 退还相关金额并且面向日后的预定和配套购买服务提供旅行积分,此时的条件为您需要在此后九十(90)日内进行兑换;或者
  • 对于在原定出发时间之前或者之后三(3)小时或者以上发生的上述航班中断的未使用机票进行全额退款。

10.6 承运方应当拒绝面向承运方根据第7.1条拒绝运送的乘客准许退款。

10.7 退款方式: 我们在退款时,应当采用乘客或者支付预订费用的人员当初采用的相同付款方式。我们有可能会要求提供身份以及付款证明。将会采用之前支付机票时的货币进行退款。

10.8 退款需要遵循最初购买机票时所在国家的适用法规和/或遵循必须支付退款时所在国家的适用法规。

機上的行為

11.1 如果按照我们合理的意见,您在飞机上的行动会危及到飞机或者机上的任何乘客或者财物,或者妨碍或者阻碍机组人员履行自己的职责,或者未能遵循机组人员的任何指示,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包含电子香烟在内的任何吸烟、酒精、手机使用或者,示针对机组人员使用任何威胁、骂人或者侮辱性字眼或者行为会造成不适、不便、损害或者伤害其他乘客或者机组人员,我们有可能会采取自己认为必要的措施阻止此类行动的继续发生,其中包括限制措施。会在任何时候您都有可能会被责令下机而且后续的运送服务会遭到拒绝,同时有可能会因为在飞机上参与犯罪而遭到起诉。

11.2 如果是因為您的行為後果,且在我們合理的判斷下,我們可能決定轉移航線以便於讓你下飛機,那麼您將要對所有因轉移航線蒙受的費用負責任。

11.3 基於安全的原因,我們可能禁止或限制在機上使用電子儀器,包括但不限於,手提電話、桌上型電腦、手提記錄器、手提收音機、CD機、電子遊戲機或傳送設備,包括遙控玩具和遙控傳話器。助聽器和心臟起搏器之操作是允許的。

11.4 我們的費用不含機上免費餐點和飲料。然而,你可以在預定出發時間前 24 小時事先預訂餐點或在機上購買。為了尊重所有的文化和宗教信仰,我們不允許將外食帶進飛機內。 我們所有的航班禁止吸煙和任何形式的香煙包括電子香煙。

巧克力、餅乾和薯片等非易腐食品可置於隨身行李內,但不得在機上食用。

易腐食品,即若保存在一定條件下(例如溫度和濕度的變化)將會腐壞的食品。例如米飯、麵條和三明治等易腐食品不可置於隨身行李內,且必須由乘客自行處置。

水果可置於隨身行李內,條件是應予以適當包裝、密封,且不得在機上食用。請注意,榴槤、波羅蜜及其他任何含刺鼻氣味的水果通常嚴禁置於機艙內,不可托運或置於隨身行李內。

有限責任

12.1 华沙、蒙特利尔公约通知: 如果乘客的旅程涉及到某一最终目的地或者在除了出发国之外的某个国家停留,则《华沙公约》或者《蒙特利尔公约》有可能会适用,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华沙公约》或者《蒙特利尔公约》会限制承运方所承担的死亡或者人身伤害以及与行李丢失或者受损相关的责任。乘客有责任了解和/或熟悉《华沙公约》或者《蒙特利尔公约》。

12.2 行李有限責任通告: 針對行李遺失、延誤或損毀 (包含輪子、腳架、皮帶、拖拉/伸縮手把、掛勾、寬鬆的垂掛物、拉鍊、口袋等行李突出之部分,或其他附加物品),本公司僅擔負有限之賠償責任。已事先申報價值並預付額外費用之貴重物品,則不在此限。 國內航線和國際航線的責任會根據具體法律而不同。

12.3 华沙公约不适用之处: 当您的航运不适用于《华沙公约》的责任规则时,以下的规则将适用:

  • 按照相关法律,任何因您的疏忽造成或促成的损害,我们应当承担的损害责任将会被降低;
  • 除非由于我们的重大过失造成托运或者未托运行李受损而且此类行李属于我们的控制或者保管能力范围,否则我们对于此类受损概不负责。
  • 除了发生有意或者任意造成损害并且知道有可能会造成损害的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之外,否则我们对于托运行李和未托运行李出现的损害所承担的责任应当限于 价目表中给出的此类金额。如果行李识别标签上没有记录行李的重量,则假定该托运行李的总重并没有超出适用于相关运送级别的免费携带行李定额。如果对于托运行李,按照超重行李补充保险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申请较高的金额,则我们的责任应当限于此类较高的申请金额。
  • 任何因我们遵从相关法律或政府规章制度或因您违反了该类法律法规而蒙受的损害,我们将不会对其负责。
  • 除了在这些条款之外有其他具体规定,依照相关法律,我们只对被证实的损失与费用给予您补偿性赔偿金。
  • 但是,我們對托運行李的破壞、損失或損壞仍承擔責任,前提是班機上出現破壞、損失或損壞的情況或是在托運行李交由航空公司處理的期間,除非損壞是托運行李本身品質或狀況惡化的結果。
  • 对于在已登记与未登记行李中不允许携带的物品的损失,我们不负责,包括但不限于易碎的或易腐坏的产品、有特别价值的产品、如钱、珠宝、珍贵金属、电脑、个人电子设备、通行文件、有价证券、或其他的有价值的、商业文件、护照和其他的识别鉴定文件、证书或样品。
  • 对由归因于您体格状况或病情恶化所引起的任何疾病、或残疾,包括死亡,我们不负责任。
  • 该航运契约,包括这些条款及豁免或有限责任,适用于我们授权之代理人、工人、员工和代表,在相同的程度上,也适用于我们。对于可向我们和授权代理人、佣人、员工和代表,获取赔偿的总额,如有的话,不应超出我们的责任所允许的数目。
  • 除非我们明确做出声明,否则这些《条款与条件》的规定都不会放弃我们在《华沙公约》或者任何其他适用公约适用法律项下的任何例外情形或者限制条件。

儘管如此,如果是抵達或從泰國起飛的航班,應適用國際民航法 B.E.2558。

索賠和投訴的時間限制

13.1 索赔通知: 除非您另行证明,否则行李识别标签的持有人在交付时不进行投诉的条件下接受行李就足以证明这些行李已经以良好的状态并且按照《运送契约》得到交付。如果您希望针对托运行李受到的损害提出投诉或者控诉,则您必须尽快告知我们您已经发现的相关损害,而且最迟需要在收到行李起七(7)个日历日之内告知。如果您希望针对托运行李的延误提出投诉或者控诉,则您必须自已经自行放置行李之日起二十一(21)个日历日之内通知我们。每份此类通知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且在上述时间内发布或者送交给我们。

13.2 訴訟時效: 如果在您到達目的地、或航班抵達、或該航運停止的兩(2)年內沒提出訴訟,所有損害賠償權利應當被作廢。有效時間限制的計算法應根據審案地區的法院之相關法律為準。

修正和免除

14.1 我們的代理、員工或代表無人有權利更改、修正或免除該條款的任何規定。

Last update: 20 January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