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7 航班的運載條款及細節

定義

1.1 釋意: 在這些運輸條款和條件中,這些特定的表述具有以下含義:

  • 「亞航 Move」是指亞航在多個移動平台上提供的移動應用程式。
  • 「航空公司代碼」是指識別特定航空公司用的兩個字符或三個字母。
  • 「授權代理人」是指由承運人指定代表由承運人透過承運人的服務銷售航空客運服務的乘客銷售代理,並在獲得授權後,代表承運人銷售其他航空承運人的服務。
  • 「行李」是指您在旅程中隨行的個人財產。除非另有說明,否則其定義包括您的托運行李和非托運行李。
  • 「行李限額」是指乘客在使用我們的服務時可以攜帶的托運行李和/或非托運行李的數量。
  • 「行李票據」是指我們發給乘客作為托運行李的收據文件,與托運行李運輸有關,包括行李識別標籤牌。
  • 「行李識別標籤牌」是指由我們簽發,僅用於識別托運行李的文件。
  • 「登機牌」是指應發給乘客的證明文件,作為您已辦理登機手續的證明。
  • 「預訂」是指您在購買航班時所進行的預訂,我們將根據這些條款和條件接受該預訂。
  • 「預訂編號」是指我們向您提供的參考編號,用於識別您每次進行的預訂且證明該預訂已經我們確認。
  • 「承運人」是指簽發機票的航空承運人以及所有承運或承諾承運乘客和/或其行李或履行或承諾提供與此類航空運輸相關的任何其他服務的航空承運人。
  • 「托運行李」是指我們保管並為其簽發行李識別標籤牌的行李。
  • 「辦理登機手續報到時間」是指承運人規定您前往辦理登機手續並領取登機牌的時間。
  • 「合同條件」是指包含在行程文件中或隨行程文件一起交付的聲明,並引用納入這些運輸條款和條件、我們辦公室和辦理登機手續的櫃檯以及我們的網站上提供的通知。
  • 「轉接時間」是指從一個航班到達到另一個航班出發的時間,間隔不可少於九十(90)分鐘,亦不可超過六(6)小時。由於機場運營商對我們施加的機場限制和/或運營要求,我們保留在不事先通知的情況下修改航班轉接之間的接駁時間的權利。
  • 「損害」包括由於承運人附帶提供的運輸或其他服務而引起的或與之有關的死亡、傷害、遲延、損失、部分損失或任何性質的其他損害。
  • 「國內運輸」是指出發地和目的地均位於同一國家,在該國家以外沒有停留地的旅程。
  • 「電子票根」是指在我們數據庫中保存的電子航班票根或其他相等價值的文件
  • 「電子機票」是指由我們或我們代表簽發的行程文件、電子優惠券以及(如適用)登機文件。
  • 「票價」、「費用」和「收費」是指我們以電子和/或書面形式公佈的票價、費用和收費。為乘客運輸而支付的費用可以是本公司定期提供的「常規票價」,也可以是通常價格較低、受時間、用途和空間適用性限制的「促銷票價」。
  • 「機票聯」是指機票中標有「可以通行」字樣的搭乘聯,如果是電子機票或電子票根的話,則應標明您有權在此特定地點接受運輸服務。
  • 「航班轉接」是指按照相同行程或符合我們轉接時間之單次乘客訂座記錄提供續飛行程的後續航班。
  • 「乘客」是指除機組人員外,經我們同意在飛機上運載或被運載的任何人(也稱為「您」、「您的」和「您自己」)。
  • 「行程文件」是指我們發給乘客的文件,其中包括乘客的姓名、航班資訊、預訂編號、合同條件和通知。
  • 「嬰兒」是指在旅程開始之日未滿 24 個月的乘客。
  • 「航線」是指從始發地機場到目的地機場的航班。
  • 「座位」是指我們飛機上的座位。
  • 「機票」是指行程文件,包括我們或我們代表簽發的電子機票和電子票根,包括其中包含的合同條件和通知。
  • 「條款和條件」是指這些運輸條款和條件。
  • 「未托運行李」是指除托運行李外的任何行李,包括您帶入客艙的所有物品。
  • 「我們」、「我們的」、「我們自己」和「承運人」是指您的機票或登機牌上顯示的航空公司代碼。
  • 「您」、「您的」、「您自己」是指除機組人員外,任何已預訂將由飛機運載或被運載的乘客。
  • 「網站」指我們提供的網址airasia.com,供乘客進行網上預訂及查閱有關我們的資訊之用。

1.2 標題說明: 本條款和條件的每條標題或標題說明僅為方便起見而設,不得用於解釋這些文字。解釋本文內容之用。

適用性

2.1 一般: 這些運輸條款和條件適用於我們運營的所有航班,並且在我們對您的航班負有法律責任的任何情況下

2.2 運輸條款和條件的更改: 除非適用法律禁止並考慮到安全、乘客便利、經濟條件和運營問題,我們可能會更改這些運輸條款和條件、公佈的票價、費用、收費、航班時刻表、航線、預訂的產品和服務,恕不另行通知。

2.3 語言: 本運輸條款和條件的語言為英語。英語應為解釋本條款和條件的唯一語言

2.4 優先法律: 除非適用的法律適用,否則應以此處的運輸條款和條件為準。

旅程 / 航班行程文件

3.1 合同的主要根據: 行程文件是乘客與我們之間運輸合同的主要根據。我們只向在預訂、航班行程文件或我們或我們授權代理人出具的任何其他文件中提到的乘客提供運輸服務。航班行程文件有時應歸我們所有。航班行程文件中所包含的合同條件是本合同部分條款的摘要。

3.2 有效性和不可轉讓規定:航班行程文件僅對乘客本人或乘客本人及其所列航班有效。該航班行程文件不可轉讓給任何第三方。

3.3 身份證明:我們將僅向航班行程文件中指定的乘客提供運輸服務。您將需要在辦理登機手續時出示適當的身份證件以作證明。

票價

4.1 一般規定: 票價僅適用於從始發地機場到目的地機場的運輸。票價不包括機場之間、機場與市區終點站之間或其他任何地方的地上/地面運輸,除非我們另有明確說明。對於乘客因乘客其任何行為或疏忽而未能搭乘我們的轉換航班以外的任何轉接航班,我們不承擔任何責任。

4.1.1 如果您購買了轉接航班,您應按照您的行程文件中提供的順序,透過我們為您決定的任何中轉站,從始發地飛至最終目的地。

4.2 嬰兒: 政府稅金、費用和附加費:政府、有關當局或機場當局對其服務或設施的使用徵收的任何政府稅收、費用和附加費都將添加到我們公佈的票價中。
除適用的法律外,我們產生的任何行政費用和收費應由乘客承擔。包含票價在內的所有款項必須在預定出發時間之前全額支付。
此類政府稅金、費用和附加費可能會隨時發生變化,甚至可能在您的預訂確認之日後才徵收。儘管如此,您仍應承擔在預定出發時間之前需要收取的費用。
有關稅金、費用和附加費/收費的金額,請參閱我們的費用表。

4.3 付款: 必須在預訂時全額支付票價和所有相關費用,包括第 4 條規定的費用。如果未能全額支付款項,我們保留在辦理登機手續前取消預訂和/或拒絕登機的權利。

4.4 機場稅和商品及服務稅 (GST):我們將退還僅針對機場稅所支付的機場稅和商品及服務稅 (GST)。僅當在旅程開始之日起 6 個月內以書面形式提出要求才可獲得退款,申請退款時需支付退款處理費用(如適用)。

4.5 貨幣:除非我們另有特別說明,否則票價和費用應以我們公佈票價所規定的貨幣支付。

4.6 準確性:所有票價、價格、航班時刻表、公佈的航線、預訂的產品和服務在公佈時均正確無誤,並可能隨時和不時更改,恕不另行通知。

請參閱本公司的收費明細表取得機場稅、手續費和保險附加費用的相關資訊。

預訂座位

5.1 預訂確認: 在全額支付票價、稅金、費用、附加費和/或任何其他收費,並在我們發布預訂編號或航班行程文件後,就完成確認預訂座位。一經確認,預訂將無法取消,且已支付的款項不可退還,但以下的情況除外;

5.1.1 往返美國的航班(如適用):如果預訂是在預定出發時間前至少七 (7) 天進行的,則可以在預定出發時間前 24 小時內取消預訂並獲得全額退款。

5.1.2 往返大韓民國的航班(如適用): 退款請求需要透過我們的電子表格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退款須符合以下條件:

  • 如果在預定出發時間前 91 天以上提出要求,則退還已支付金額的 100%;或
  • 如果在預定出發時間前 61 至 90 天內提出退款申請,則退還已支付金額的 90%;或
  • 如果在預定出發時間前 31 至 60 天內提出退款申請,則退還已支付金額的 80%;或
  • 如果在預定出發時間前三 (3) 小時至 30 天內提出退款申請,則將退還已支付金額的 70%。

5.2 團體預訂: 這些預訂會受不時變化的特定條款約束。請聯繫我們的團體服務部門了解更多詳情。

5.3 航班變更: 預訂編號一經發出,作出航班變更時須遵守以下條款:

5.3.1 往返美國的航班(如適用): 在預定起飛時間前二十四 (24) 小時內,不允許作出任何更改。航班變更費用和票價差額(如適用)將適用於預定起飛時間前二十四 (24) 小時以上的航班變更要求,但須符合以下條件:

  • 如果票價較原預訂航班的票價低,票價差額將不退還給乘客;
  • 如果新航班的票價高於原預訂航班的票價,票價差額和任何費用與收費應由乘客在作出航班變更前支付;
  • 在我們向您發出新的航班行程文件和/或預訂編號之前,我們不會確認變更。
  • 不允許更改航線。

5.3.2 所有其他航班: 在預定起飛時間前四十八 (48) 小時內,不允許作出任何更改。航班變更費用和票價差額(如適用)將適用於預定起飛時間前四十八 (48) 小時以上的航班變更,但須符合以下條件:

  • 如果票價較原預訂航班的票價低,票價差額將不退還給乘客;
  • 如果新航班的票價高於原預訂航班的票價,票價差額和任何費用與收費應由乘客在作出航班變更前支付;
  • 在我們向您發出新的航班行程文件和/或預訂編號之前,我們不會確認變更。
  • 不允許更改航線。

5.3.3 所有其他航班: 在任何情況下,包括旅客在完成航班變更後自願取消航班,因航班變更而產生的任何費用均不予退還。

5.4 促銷票價: 關於航班變更規則的第 5.3 條和關於姓名變更的第 5.5 條不適用於某些特定的促銷票價。

5.5 姓名變更: 預訂編號一經發出,乘客不得將已確認預訂中指定的一名或多名乘客替換更改為其他乘客或乘客姓名。

5.6 個人資料: 乘客應承認並同意乘客的個人資料已提供給我們以及我們的集團公司用於以下的目的:

  • 預訂運輸服務並向乘客提供該預訂的確認;
  • 提供和發展配套服務和設施;
  • 加快移民和入境程序;
  • 檢查信用卡或其他支付卡片的有效性;和
  • 安全、行政和法律目的。
  • 出於這些目的,透過與我們簽訂合同條件,乘客授權接收方保留和使用他/她的個人數據,並將其傳送給我們自己的辦公室、我們集團公司的辦公室、代理方、第三方業務夥伴、政府機構、其他承運人、以及位於目的地、出發地、中轉地的上述服務提

供者。有關乘客個人資料處理的詳細條款,請參閱我們的隱私政策。

5.7 座位安排: 我們不保證在飛機上提供任何特定的座位,並且乘客同意接受可能在航班上分配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的任何座位。乘客將在辦理登機手續時被分配一個座位。但出於運營、安全、健康或安保原因,我們保留隨時重新分配座位的權利,包括登機後的時間。乘客不得在未支付額外收費和/或不符合年齡標準的情況下在飛機上移動到票價較高的座位。

5.8.1 預選座位要求 (ASR): 乘客可在預定起飛時間之前支付預選座位 (ASR) 的費用,視情況而定。有關 ASR 的費用,請參閱我們的費用表。如果購買了 ASR,我們保留隨時分配或重新分配座位的權利,即使在登機後也是如此。出於運營、安全或安保原因,這可能是必要的作為。我們不保證任何特定的座位重新分配,無論是通道、靠窗、靠出口或其他類型的座位。但是,我們將盡力安排付費座位的分配。乘客不得在不支付額外收費的情況下在飛機上移動到票價較高的座位。

5.8.2 航班異常情形: ASR: 如果在乘客根據第 5.8.1 條成功預訂座位後的任何時間,由於任何原因,所預訂的航班延誤、取消或安排更改,我們可以選擇:

  • 在下一班適用航班上將乘客安排在同一座位上;
  • 在下一班適用航班上為乘客提供同等價值的座位;或
  • 在下一班適用航班上讓乘客乘坐任何隨機分配的座位,然後我們將向乘客退還該座位的費用。

除非適用的法律另有規定,否則第 5.8.2 條中概述的選項是唯一適用的補救措施。

附加項目

6.1 機上產品: 機上產品、服務或廣告節目的提供視供應情況而定。機上產品或服務一經購買不可退款且不可轉讓。我們不接受在預定航班起飛時間後 24 小時內對機上產品或服務進行任何預訂或更改。我們保留在不事先通知的情況下修改/更改價格或替換機上產品或服務的任何部位的權利。登機牌是購買您預訂的機上產品或服務的證明,必須向機上機組人員出示證明兌換已預訂的機上產品或服務。在預訂時為您所提供的機上預訂產品或服務報價的所有價格和/或優惠均正確無誤。

6.2 餐點: 餐點選擇可能會不時發生變化。我們不接受往返美國和大阪的航班在預定起飛時間前 48 小時內的任何預訂或更改餐點選擇,也不接受預定起飛時間前 24 小時內的所有其他航班的任何預訂或更改餐點選擇。我們保留在不另行通知的情況下,修改/更改預訂餐點的價格,以同等價值的餐點替代預訂餐點中的任何部分,但須視乎飛機的可用性和/或飛機的適用性而定。登機牌是您購買預訂餐點的證明,必須出示給乘務人員。所有的價格和/或從您預訂的餐點所提供的優惠資訊在預訂時均是正確的。食物可能含有堅果、乳製品和/或麩質。亞航不提供無堅果餐點,其他乘客隨機購買的餐點和零食也可能含有堅果。

6.2.1 航班異常情形: 預訂餐點:如果在乘客按照第 6.2 條成功預訂餐點後的任何時間,由於任何原因,預訂的航班延誤、取消或航班時刻表發生變化,我們不能保證預訂餐點的提供,但我們將盡最大努力提供所購買的餐點。我們保留在不事先通知的情況下,根據飛機的可用性和/或適用性,將您預訂的餐點的任何部分替換為價值類近之物品的權利。

6.3 旅遊保險: 由於我們對您的責任有限,我們建議您購買旅遊保險以保障:

  • 旅行計劃的改變和旅行取消
  • 行李和/或個人財產的丟失、延誤或損壞
  • 醫療費用,包括在出發地點和到達地點發生緊急情況時,護理人員所收取的費用

6.4: 我們的附加服務,如 Xpress Baggage(行李優先服務)、Extra Cabin Carry-on(手提行李的額外重量)等,將根據我們的收費表收費(請參閱我們的收費表了解所有詳細費率)

辦理登機手續和其他運輸要求

7.1在馬來西亞境內機場辦​​理登機報到手續

7.1.1 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起,只有獲豁免的旅客(如下所列)才能在報到櫃檯辦理登機報到手續。所有其他的旅客皆必須透過亞航 Move 以零接觸的方式辦理登機報到手續。獲豁免旅客列表如下:

  • 70 歲或以上的長者;
  • 由馬來西亞武裝部隊和政府授權進行的預訂;
  • 包機旅客;
  • 已辦理自助登機報到手續,但因機場規例與規定需要重新列印登機證的旅客;
  • 行動不便且持有有效傷殘人士 (OKU) 卡的旅客;
  • 10 人以上的團體預訂;
  • 獨自乘搭航班的青少年旅客(12-16 歲);
  • 受航班行程的臨時變更和取消影響的旅客;
  • 在登機報到櫃檯進行座位升級和 / 或購買附加服務的旅客
  • 在登機報到截止時間之後購買臨時機票的旅客;
  • 受亞航 Move、網站或自助登機報到機的系統中斷影響的旅客;
  • 進行自助登機報到時未獲分配座位的旅客;
  • 承運者要求在櫃檯檢驗旅遊證件的旅客;及
  • 企業全彈性和常飛客旅客。

櫃檯登機報到服務僅限獲豁免的旅客使用。不屬任何上述類別的旅客將無法使用櫃檯服務,即使是付款服務亦同。

7.2 值机截止时间

7.2.1 登機報到櫃檯(如適用):我們的登機報到櫃檯開放時間如下

  • 國內航班:預定起飛時間前兩 (2) 小時
  • 國際短途航班:預定起飛時間前三 (3) 小時
  • 國際長途航班:預定起飛時間前四 (4) 小時

我們的辦理登機手續櫃檯關閉時間如下

  • 國內航班:預定起飛時間前四十五 (45) 分鐘
  • 國際短途和長途航班:預定起飛時間前六十 (60) 分鐘
  • 吉隆坡國際機場2號客運大樓:所有航班的預定起飛時間前六十 (60) 分鐘

7.3 在亞航 Move 上辦理登機報到手續: 出發日期前十四(14)天即可透過亞航 Move 辦理登機報到手續。透過亞航 Move 辦理登機報到手續的截止時間如下:短途航班為起飛前六十 (60) 分鐘,長途航班為起飛前四 (4) 小時。

國內航班和短途航班:AK、FD、QZ、Z2、I5、DJ、XT

國際長途航班:D7、XJ、XT

不同機場和特定航班的辦理登機手續櫃檯截止時間可能會有所不同。乘客有責任確保其遵守辦理登機手續櫃檯截止時間。未能在上述時間辦理登機手續,您將被拒絕辦理登機手續且預訂不可獲得退款

7.4 自助登機報到: 我們透過我們的亞航 Move 提供自助登機報到服務。這些設施都受特定要求的限制,報到後如欲進行更改,可以使用我們的網站和亞航 Move,但亦設有更改限制。透過亞航 Move 辦理自助登機報到手續的截止時間如下:短途航班為起飛前六十 (60) 分鐘,長途航班為起飛前四 (4) 小時。

7.5 無法提供座位: 根據行業慣例,即使預訂已被確認,如出現航班超售等情況,航班上的乘客也可能無法獲得座位分配。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將根據我們的選擇和/或根據適用的法律提供以下服務:

  • 非自願航班變更:讓乘客搭乘下一班適用航班,無需額外收取費用或延長預訂適用時間;或
  • 積分帳戶:在您未來旅程的積分帳戶中保留與預訂同等價值的積分,前提是乘客必須在三 (3) 個月內重新進行預訂;或
  • 退款:經原始付款方式將預訂的金額退還。

7.6 登機 登機口在預定起飛時間前二十 (20) 分鐘關閉。未能在這個時間點到達的話,您將被拒絕登機並且預訂不可獲得退款。

7.7 按區域登機: 將按區域開始進行登錄程序。持有區域 1 登機牌的乘客將優先登機。

7.8 合規性 乘客須自行負責遵守出發國家、進入國家或飛越國家的所有適用法律、法規、命令、需求和要求,並遵守我們的條款和條件或由我們發出的任何其他通知和指示。對於獲取必要的文件或遵守該等法律、法規、命令、需求、通知、要求或指示(無論口頭或書面或其他形式),我們均不以任何方式對您負責,或因您未能取得該等文件或未能遵守該等法律、法規、命令、需求、通知、要求或指示而對您造成的後果。

7.9 旅行證件: 乘客有責任獲取、必須持有並按照出發國家、進入國家和飛越國家有關當局的要求出示所有出入境、健康和其他適用法律、法規、命令、需求或要求的文件。您還有責任確保您的旅行證件中有足夠的頁數以滿足目的地的入境要求。我們保留拒絕向未遵守或其文件似乎不符合此類適用法律、法規、命令、需求或要求的任何乘客提供運輸服務的權利。過境某些機場的乘客可能需要簽證,因為需要先辦理出入境手續才能領取行李並為下一航班重新辦理登機手續。乘客有責任確保持有必要的簽證以允許順利過境。

7.10 文件指引

國內航線: 所有國內航班均要求成人出示以下任一文件的正本。

  1. 馬來西亞身份證正本* (MyKad/MyKid/MyTentera/MyPR/MyKAS) 和其他由馬來西亞國民登記局簽發的臨時文件
  2. 馬來西亞機構執法卡片正本(PDRM/SPRM/ATM)
  3. 出生證明正本(由國民登記部門簽發)
  4. 由馬來西亞外交部簽發的正本證件(外交/非外交/領事/國際組織)
  5. 護照正本
  6. 由馬來西亞移民局簽發的正本學生證件(外國人) - 連同護照正本
  7. 馬來西亞國會身份證正本
  8. 警察證明報告正本 - (24小時內有效)
對於飛往沙巴和砂拉越的國內航班,僅接受第 (1) 至 (7) 項。

前往沙巴或砂拉越的馬來西亞兒童:12 歲以下的兒童須出示出生證明或身份證或領養證明正本(領養證明由馬來西亞國民登記局規定)才能登機。12歲及以上的兒童須出示出生證明或身份證正本。

此外,除了前往沙巴和砂拉越的馬來西亞兒童(如上文規定的旅行證件)外,在允許登機前需要出示兒童的出生證明或護照或身份證正本**。

國際航線: 所有乘客必須持有有效護照、有效簽證、已確認的續程/回程預訂證明(如適用)正本,並符合最終目的地的入境要求。

7.11 拒絕入境: 如果任何政府或移民當局要求我們將該乘客送回其出發地或其他地方或由於該乘客無法進入該國家,則該乘客應支付適用的票價和/或罰款或罰金,無論該乘客前往的是過境國家還是目的地國家。

7.12 負責罰款、滯留、醫療等費用的乘客: 如因您未能遵守出發國家、進入國家或飛越國家的法律、法規、命令、要求或其他旅行規定,或未能出示所需文件,導致我們須繳付或預繳任何罰款或罰金或招致任何開支,或在離開機場和抵達機場的緊急情況下實施任何醫療護理(包括輔助醫療服務),您應按要求向我們償還已支付的任何金額或已產生或將要支付的任何支出。我們可將您未使用的任何運輸服務相等的價值或我們持有您應得的任何資金,用於支付該等付款或支出。

7.13 安全檢查和健康檢查: 乘客應接受由政府和/或機場官員或我們進行的任何安全檢查。如果乘客拒絕遵守此類安全檢查的規定,除非適用法律或本運輸條款和條件另有規定,否則我們將拒絕承運乘客和行李,且不退還票價,不對乘客承擔任何其他責任。此外,乘客亦應接受由政府和/或機場官員可能進行的任何健康檢查。

拒絕和限制運輸

8.1 拒絕承運的權利: 除非適用法律要求,否則我們可能出於安全原因拒絕承運乘客或其托運/非托運行李,或者在我們行使合理判斷力的情況下,我們確定:

  • 出於安全或安保的原因,該等行動是必要的;
  • 該等行動是必要的,以遵守任何州分或國家的任何適用法律、法規或命令,包括出發國家、進入國家或飛越國家;
  • 乘客的行為、狀態、年齡、精神或身體狀況和/或托運/非托運行李的物理狀況如下:
    1. 甲. 會對其他乘客或我們的機組人員造成合理的傷害恐懼;或
    2. 乙. 乘客或托運/非托運行李可能對乘客、其他人或任何財產構成危害或風險;
  • 乘客在之前的航班上犯下了不當行為,並且這種行為很有可能再次發生;
  • 乘客未遵守或有可能不遵守我們的指示;
  • 乘客拒絕接受安全檢查;
  • 適用的票價或任何應付費用或稅金尚未支付;
  • 乘客所支付的票價費用含欺詐成分;
  • 乘客沒有持有適當的旅行證件(損壞的旅行證件將不被視為適當的證件);
  • 透過欺詐或非法方式取得座位預訂,或者是從未經我們授權的人處購買的;
  • 所使用的信用卡已被報失或被盜;
  • 行程文件或預訂或電子機票是偽造的或以欺詐手段獲得的;
  • 乘客的行程文件已被我們或我們授權代理人以外的任何人更改,或已被毀壞(在這種情況下,我們保留保持對此類文件的權利);和/或
  • 在乘客辦理登機手續或登機時,無法證明旅行行程中被指定為乘客的人其身份(在這種情況下,我們保留保持對此類行程的權利)。
  • 乘客對我們的工作人員施加暴力或威脅,或在我們的櫃檯造成騷擾,或在身體或口頭上虐待我們的工作人員或根據我們的判斷,乘客由於在酒精或其他物質的影響下不適合進行飛行旅行;
  • 如果政府或其他當局禁止乘客辦理登機手續或登機;

8.2 嬰兒

8.2.1 周歲 8 天及/或以下的嬰兒: 我們保留不承運周歲八 (8) 天及/或以下的嬰兒的權利。如果此類運輸得到醫生的明確書面批准,並且嬰兒的父母簽署了有限責任聲明書,我們可以全權酌情決定在我們的航班上承運此類嬰兒。有關嬰兒的費用,請參閱費用表。
嬰兒沒有行李限額,但可以免費攜帶嬰兒車/嬰孩車。

8.2.2 九 (9) 天至二十四 (24) 個月大的嬰兒(以第一次出境航班旅行之日為準): 嬰兒可以坐在成人大腿上旅行。一 (1) 名成人只容許攜帶一 (1) 名嬰兒。嬰兒車不可帶上飛機。由於安全規定,每班航班接受的嬰兒數量有限,因此,我們可能無法滿足您攜帶嬰兒一同上機的請求。嬰兒費用請參考費用表

8.3 無人陪伴的兒童: 除非有年滿 18 歲的人陪伴,否則不會向 12 歲以下的兒童提供運輸服務。
只有父母或監護人在辦理登機手續時簽署有限責任聲明,12 歲以上和 16 歲以下的兒童才能接受運輸服務。

8.4 懷孕乘客: 懷孕乘客有責任在預訂座位和辦理登機手續櫃檯時告知我們懷孕的進程。我們承運懷孕乘客時須遵守以下條件:

  1. 懷孕週數 27 週(含)或以下:乘客必須在辦理登機手續時簽署我們的有限責任聲明,但往返美國的航班(如適用)除外,以免除我們由此產生的任何責任。
  2. 懷孕週數 28 週至 34 週(含):
    • 乘客必須提交經醫生批准的醫療證明。
    • 醫生所簽發的醫療證明必須確認懷孕週數,醫療證明書的日期不得超過預定的出境航班起飛日或預定的入境航班起飛日(視情況而定)的前三十(30)天。
    • 乘客必須在辦理登機手續時簽署我們的有限責任聲明,往返美國的航班(如適用)除外,以免除我們由此產生的任何責任。
  3. 懷孕週數 35 週或以上:我們的所有航班均不允許承載此類孕婦。

8.5 截肢和四肢癱瘓的乘客

8.5.1 亞航: 出於安全原因,亞航應自行決定並考慮特殊的援助要求,以運送任何數量的截肢和四肢癱瘓的乘客。但是,亞航每次飛行只能運送不超過 2 名四肢癱瘓的乘客。在某些情況下,我們可能會要求乘客與一位同伴一起同行。請參閱第 8.5.6 條(與同伴同行)。

8.5.2 移動設備: 我們的航班接受移動設備(包括電池供電的移動設備),但須遵守以下第 8.5.5 條。請乘客在預定起飛時間前至少 48 小時聯繫我們,以安排以電池供電移動設備有關的運輸事宜。事前未通知我們可能會導致我們拒絕攜帶移動設備。我們在我們的網站上提供了更多有關移動設備運輸的資訊。另請參閱第 9.5.2 條中的條款。

8.5.3 藥物: 有健康狀況/疾病的乘客,包括可能需要在飛機上服用或攜帶藥物/注射器的乘客,請在預定起飛時間前至少 48 小時與我們聯繫,以安排所需的特殊協助。

8.5.4 身體狀況和疾病: 除非我們另有規定,患有健康狀況/疾病的乘客必須出示自旅行之日前不超過十 (10) 天內的有效醫療證明,並在辦理登機手續時簽署有限責任聲明。為了其他人的安全,我們保留自行決定拒絕患有傳染病、傳染性或慢性疾病的乘客登機的權利。

8.5.4.1 往返美國的航班(如適用): 乘客只需出示旅行日期前不超過10天的有效醫療證明,且滿足以下條件:

  • 乘客的健康狀況使得人有理由相信該人可以安全完成飛行,而無需在飛行過程中提供額外的醫療幫助;或
  • 患有可傳染給機艙內其他乘客並構成直接威脅(包括:水痘、麻疹、腮腺炎、風疹、肺結核和百日咳)的傳染病或病症的乘客,其醫療證明必須能夠確認該傳染病或健康狀況不會傳染機艙環境中的其他乘客。

8.5.5 輪椅: 需要輪椅服務的乘客需要在預訂時或在預定航班起飛時間前至少 4 小時透過「管理我的預訂」進行預訂。未事前通知我們可能會導致您抵達機場後無法獲得任何特殊協助或輪椅服務,並且除非適用法律要求,否則您將被拒絕承運。出於健康和安全原因,有特殊要求的乘客必須在機場辦理登機手續。

8.5.6 與同伴同行: 如果出現以下情況,我們可能會要求行動不便/身體狀況不佳的乘客與一位同伴同行:

  • 根據適用法律對安全來說是必要的;
  • 由於行動不便,乘客無法協助他/她自己從飛機上撤離;或
  • 乘客無法理解或正確遵守安全說明。

8.5.7 座位: 我們將根據適用法律為有特定要求的乘客提供合理的座位安排。我們保留隨時重新分配座位的權利,包括在登機後的時間,因為出於運營、安全、健康或安保原因,這可能是必要的措施。

8.5.8 服務性動物: 我們所有的航班均不接受服務性動物。客艙內服務性動物則有條件接受。請旅客在預定出發時間前至少四十八 (48) 小時聯絡我們,以安排服務性動物的運輸。

8.6 旅客安全: 承運者致力制訂最安全的搭機政策,以確保每時每刻都能夠為旅客及其員工提供健康安全的環境。考慮到這一點,所有旅客都必須遵守出發和到達國家/地區政府發布的安全指引。任何不遵守此要求的旅客將會被拒絕進入登機區和 / 或請離開航班,而且在此等事件發生之日起至少十二 (12) 個月內將不得再搭乘有關承運者營運之航班。

行李

9.1 不可作為托運行李或非托運行李隨行的物品: 我們保留拒絕運輸此類行李或行李中此類物品的權利,詳情如下:

  • 因未正確包裝在手提箱或其他合適容器中,未能確保在一般護送和處理下可以安全運輸的物品;
  • 可能危及飛機或飛機上的人員或財產安全的物品和/或根據國際民用航空組織 (ICAO)、國際航空運輸協會 (IATA) 的危險物品條例或於我們的條款和條件與運輸條件以及當地民航當局的任何其他規定定義為​​危險物品的物品;
  • 任何國家或地區的適用法律、法規或命令禁止運輸的物品;
  • 含有刺激性或致傷殘物質的物品,如狼牙棒、胡椒噴霧等;
  • 我們合理認為由於重量、形狀、尺寸或特性不適合運輸的物品。請注意,我們不接受運輸榴槤、菠蘿蜜和任何其他有刺激性氣味的水果;
  • 需使無燄加熱器自行加熱的餐點和飲料;
  • 易碎或易腐爛的物品;
  • 活體或已死亡的動物;
  • 活體植物;
  • 人類或動物遺骸;
  • 新鮮或冷凍海鮮或其他肉類,運輸前提是此類物品只有在我們確信它們已妥善包裝後才能作為手提行李攜帶上飛機。嚴格來說,只有裝有乾糧/不易腐爛食品的發泡膠盒和/或冷藏箱才能在接受相關部門檢查後托運。如果乘客拒絕接受檢查,我們有權拒絕接受運輸行李;
  • 槍支和彈藥,在我們特定的航線和特殊情況下除外;
  • 爆炸物、易燃或不易燃氣體(如氣溶膠塗料、丁烷氣、打火機補充裝)、冷藏氣體(如已填充的水肺氣瓶、液氮)、易燃液體(如油漆、稀釋劑、溶劑)、易燃固體(如火柴、打火機)、有機過氧化物(如樹脂)、毒物、傳染性物質(如病毒、細菌)、放射性物質(如鐳)、腐蝕性物質(如酸、鹼、水銀、溫度計)、磁性物質、氧化性物質材料(如漂白劑)、電子煙;
  • 古董槍械、劍、刀和類似物品等武器,如出於非常特殊的原因,我們可以全權酌情決定將此類物品作為托運行李托運。無論出於何種原因,這些物品均不得帶入飛機。

9.2 貴重易碎物品: 強烈建議乘客不要將此類物品放在托運行李中。如果他們在行李托運此類物品,乘客同意將自行承擔風險。此類物品包括金錢、珠寶、貴金屬、銀器、電子設備、計算機、相機、視像設備、流通票據、證券或其他貴重物品、護照和其他身份證明文件、所有權契約、文物、手稿等。

9.3 搜查權: 出於安全考慮,我們可能會要求對您的個人或您的行李進行搜查、X 光或其他類型的掃描檢查程序。如果您不在場,我們保留在您不在場的情況下搜查您行李的權利,以確定您是否攜有或您的行李是否包含任何不可接受或違禁的物品。如果您拒絕遵守此類搜查或掃描程序,我們保留拒絕運輸您個人和您的行李的權利,且不向您退還票價,並且不對您承擔任何其他責任。如果在搜索或掃描過程中對您造成傷害或對您的行李造成損壞,我們對此類傷害或損壞不承擔任何責任,除非是由於我們的過錯或疏忽造成的損害。對於在抵達和出發機場因海關檢查或安檢而損壞的鎖扣,我們概不負責。

9.4 托運行李的交付: 待托運行李交付給我們後,我們將對其進行保管並為每件托運行李簽發行李識別標籤牌。托運行李必須牢固地貼上您的姓名或其他個人身份證明。托運行李將與您在同一架飛機上運送,除非我們出於安全、安保或運營原因決定將其運送到其他航班上。如果您的托運行李是在後續轉機航班上攜帶的,我們將與您一起安排您接回行李,在這方面,適用法律可能會要求您在場進行清關。

9.5 托運行李: 托運行李需支付行李費用,如果在預訂時購買可享有優惠折扣,在預定出發時間前四 (4) 小時內購買則需支付較高價格,在機場報到櫃檯購買時需以全價購買。請參閱我們的費 用表以了解 所有費率的詳細資訊。乘坐亞航 X 豪華平躺艙的旅客將獲得四十 (40) 公斤的免費托運行李額度。乘坐所有國內和國際航班旅行的旅客可以按照適用的價格購買二十 (20) 公斤的額度。對於往返美國的旅客,旅客最多可購買兩 (2) 件行李的額度,每件重量為二十 (20) 公斤,如果在預訂時購買可享優惠折扣,在預定出發時間前四 (4) 小時內購買則需支付較高價格,在機場報到櫃檯購買時需以全價購買。任何托運行李超過兩 (2) 件和/或每件重量超過二十 (20) 公斤的旅客均需在出發當天在機場報到櫃檯繳納超重行李費用。如欲查詢價錢,請參考我們的價目表。超額費用不可退還且不可轉讓。

任何乘客托運行李額度超過預訂費用,將在出發當天在機場報到櫃檯按公斤收費。有關所有費用的詳細資訊,請參閱我們的費用表。該費用在所有情況下均不可退還且不可轉讓,除非: (1) 您根據第 10.2(1) 條被安排改至另一航班,但未獲得已購買的超額行李服務; (2) 我們已根據第 10.2(2) 條向您提供額度,其中包括為超額行李服務支付的價格;或 (3) 我們已根據第 10.2(3) 條向您提供退款。

9.5.2 嬰兒手推車/嬰兒車、手動輪椅、助行器和助行架: 免費運輸,但前提是乘客在旅行過程中需要使用這些物品,並按照這些運輸條款和條件的要求通知我們。

移動設備和輪椅所允許的最大重量為 85 公斤。

如果代步工具(包括由電池供電的輪椅)無法通過我們的飛機貨艙門(尺寸:140 厘米(長)x 140 厘米(寬)x 100 厘米(高))或由於任何其他當地職業健康、安全和/或監管原因而不能攜帶上我們的飛機時,建議乘客提前安排將其代步工具分開使用貨機/貨運運輸。

9.5.3 未使用的托運行李額度: 乘客不得使用其他乘客未使用的托運行李額度,除非是乘坐同一行程。在同一行程中預訂但未搭乘飛機的乘客不得將其未使用的托運行李額度轉讓給同一行程中的其他乘客。出於健康和安全原因,承運人將不接受任何超過 32 公斤且組合尺寸超過 81 厘米高、119 厘米寬和 119 厘米深的單件行李物品。此重量限制不適用於移動設備。

9.5.4 運動器材: 可以在支付費用表中規定的費用後將其帶進飛機貨艙中,風險由您自行承擔。因此,建議您要為此類物品購買必要的保險。任何超過我們隨身行李尺寸且重量在 75 公斤以內的樂器,如果已經購買了座位並支付了相應票價的話,則可以隨身攜帶。為此類目的購買的額外座位沒有任何行李額度。

9.5.5 航班轉接: 必須在出發地為兩個航段支付超重行李費和/或任何其他相關應付費用。

9.6 非托運行李: 乘客(嬰兒除外)可攜帶兩 (2) 件非托運行李登機。非托運行李可以是以下任意兩 (2) 項的組合:隨身行李或筆記本電腦包或手提包或小包。兩件非托運行李的總重量不得超過 7 公斤。隨身行李的尺寸分別不得超過 56 厘米 X 36 厘米 X 23 厘米和 30 厘米 X 40 厘米 X 10 厘米。
隨身行李必須放在您前面的座位下或機艙內的封閉式儲物箱中。

任何重量或尺寸過大或具有攻擊性的隨身行李均不得登機,建議乘客根據第 9.5 條在機場報到櫃檯辦理托運行李等物品托運,否則,我們將保留登機時有權將此類「行李」作為托運行李托運,但需在登機口支付登機口行李費用(請參閱我們的費用表)。

9.6.1 兒童兩用機上床: 只要滿足以下條件,就可以在機上使用兩用兒童機上床等旅行用品:

  • 兩用機上床只能在靠窗的座位上使用。
  • 它必須配合座位間距(28 英寸和 29 英寸;分別相當於 71.12 厘米和 73.66 厘米)。如果超過座位間距,則不允許使用,必須安全地存放在頭頂行李架或前排座位下方。
  • 當使用時:
    1. 兩用機上床必須配合座位(間距和寬度)並且必須正確固定
    2. 不允許 (2) 歲以下的兒童/嬰兒使用這些機上床
    3. 兒童必須面向前方乘坐,並在手臂下繫好安全帶
    4. 不得在緊急出口行使用
    5. 不得阻礙前排座位進行傾斜調整
    6. 它必須符合我們有關件數、重量和尺寸的隨身行李政策
    7. 在滑行、起飛和著陸期間以及在機長指示時,必須安全地將其存放在頭頂行李架或前排座位下方
    8. 不允許使用吊床/充氣床墊類物品

9.6.2 液體、氣霧劑和凝膠: 根據現行適用的當地法律法規,乘客可以在手提行李中攜帶液體登機,但必須符合以下限制條件:

  1. 液體裝在一個最大容量為100毫升的容器中;
  2. 所有滿足最大容量為 100 毫升要求的每個液體容器都可以輕鬆裝入透明、可重新密封的 1 公升塑膠袋中。

塑膠袋應在安檢時獨立出示。您有可能被要求處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液體。

9.6.3 機場保安人員從乘客身上取走的物品: 對於機場保安人員根據國際或政府規定從您或您的行李中取走的物品,隨後由此類機場保安人員保留或銷毀,或由此類機場保安人員轉交給我們的物品,無論是否有任何此類物品,我們概不負責。

9.7 飛機重量限制: 如果以其他方式超過飛機重量限制,我們將根據本運輸條款和條件第 9 條的規定以及任何適用法律自行決定允許運輸哪些物品。

9.8 行李的領取和交付: 您應在目的地可以領取行李時盡快領取行李。如果您沒有在合理的時間內領取行李並且行李需要存放在我們場所的時候,我們可能會收取存放費用。如果托運行李在送達給您後的一 (1) 個月內未領取,我們可能會對其進行處理,而無需對您承擔任何責任。只有在托運行李時交付給乘客的行李識別標籤牌的持有者才有權接收交付行李。如果領取行李的人無法出示用於識別行李的行李識別標籤牌,我們將僅在此人已確定其權利並在我們認為合理的情況下將行李交付給該人,如果我們要求,該人應提供足夠的擔保,以補償我們因此類交付而可能招致的任何損失、損害或費用。行李識別標籤牌持有人在交付時未提出任何投訴而接受行李則表示該行李在交付時,行李的狀況良好並構成符合我們之間的運輸合同的初步證據。

9.9 如果您取錯了行李: 如果您從行李傳送帶上取錯了行李袋或其他行李,您有責任立即自費將行李袋或行李退還給您錯拿行李的機場行李認領員或機場經理。我們會將行李運送給行李合法所有者,您將需要負責運送費用。

時刻表、取消

10.1 時刻表: 我們將盡最大努力避免延誤運送您本人和您的行李。我們 將努力遵守在旅行之日生效且已發佈時間表執行工作。但是, 時程表、時間表或其他地方顯示的時間可能會 隨時更改。如果航班的狀態出現變化 導致航班預定飛行取消或延誤三十 (30) 分鐘或以上的時間, 我們將在知悉此類更改後儘快通知您有關航班狀態的此類更改資訊。 對於因此類變更而為乘客造成的任何損失 我們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10.2 取消、更改時刻表: 在預訂後的任何時間,任何航班都可能因我們無法控制的情況或出於安全或商業原因而發生變更、取消、改航、推遲、重新安排和/或延誤情況。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將自行決定向您提供以下其中之一的安排選項,或我們當時可能已發布的或我們根據任何適用法律向您提供的任何其他選項:

  1. 儘早為您安排我們還有空位的表定航班服務,無需額外付費,並在必要時延長您的預訂有效期;或
  2. 如果您選擇在其他時間旅行,我們會將您的票價價值保留在信用帳戶中以備將來旅行使用,前提是您必須在我們與您簽訂的合同條件中規定的時間內重新進行預訂。信用帳戶的有效期從信用價值存入您在我們這裡持有或將持有的帳戶之日開始計算。
  3. 如果您因航班取消、延誤和/或重新安排時間而選擇不繼續您的旅行行程,而該狀況發生在原定起飛時間之前或之後三 (3) 小時或以上,您的票價金額將退還至您的銀行帳戶或信用卡或借記卡。為免生疑問,如果航班在出發當天在機場發生延誤、取消和/或重新安排,而您可能未被接納登機,則不予退款。

10.2.1 航班轉接: 如果我們的航班延誤或取消/改期導致您錯過已確認預訂的航班轉接航班,您有權享受以下待遇安排:

如果您的航班在出發地延誤: 在我們的轉接時間內免費轉乘連接到最終目的地的下一班適用航班。

如果您的後續航班延誤: 在我們的轉接時間內免費轉乘到下一班適用的航班。

如果您的新航班不能配合我們的轉接時間或下一班適用航班在次日出發,我們將不提供以下服務:

  • 日間或過夜住宿
  • 接送
  • 存放您的托運行李。您需要在中轉站領取您的行李,並為後續航班重新辦理登機手續。

10.3 唯一補救措施: 除非適用法律適用,第 10.2 條中列出的選項是您可以使用的唯一和排他的補救措施,我們將不對您承擔進一步的責任。

退款

如果我們需要根據這些條款和條件或適用法律進行退款,則應適用本條款。我們將退還機場稅和僅就機場稅繳納的增值稅或貨物及服務稅。只有在旅行日期後的 6 個月內以書面形式提出的申請才能退款,並且退款需支付退款處理費(如適用)。

11.1 一般: 如果乘客因第 11.3 條或第 11.4 條規定的原因未能使用其機票或其部分機票,我們將按照本規定及我們的內部規定以原付款貨幣退還該未使用的機票或部分機票。如果乘客因第 11.3 條或第 11.4 條規定以外的任何原因未能使用其機票或其部分機票,包括但不限於乘客自願退款,我們將不退還給乘客除第 11.5 條規定外,從乘客處收到此類未使用機票或其部分機票的任何票價和費用。

11.2 有權獲得退款的人士: 當我們根據這些條款和條件以及我們的內部規定進行退款時,我們將向以下任一人退款:

  • 機票上指定或記錄為付費乘客的人士或;
  • 購買機票的人士在向我們出示認可的證據以證明其有權獲得此類退款。

11.3 非自願退款: 「非自願退款」是指由於第 10.2 條規定的任何原因,我們取消航班、我們無法控制且未能按時間表運營航班、未能在乘客目的地停留而導致乘客無法使用機票中規定的承運服務,或因第 5.8.1 條規定的任何原因未能為該乘客預訂的航班提供座位,或根據第 8.1 (1)、(2)、(3)、(4)、(5)、(6)、(14) 和 (15) 條中的任何一項拒絕運送或帶走乘客的退款,退款金額應為:

  • 如果旅程的任何部分都沒有完成,則等於已付票價的金額;或,
  • 如果旅程的一部分已經完成,取以下金額較高者:
    1. (甲) 等於票價的金額,減去用於計算原始票價的相同折扣率(如果有);以及從旅程終止點(或在沒有終止的情況下,恢復運輸的地點)到在機票註明或記錄的目的地點未使用運輸服務之適用費用;或
    2. (乙) 已付票價與已完成的承運票價之間的差額。

11.4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退款: 對於第 10.2 條規定的情形,我們取消航班、在考慮到相關事件的情況下,未能在合理的時間內按照計劃運行航班、未能在乘客目的地停留,我們將根據第 10.2(3) 條的規定進行退款,退款金額應為:

  • 如果旅程的任何部分都沒有完成;已付的票價;或,
  • 如果旅程的一部分已經完成,取以下金額較高者:
    1. (甲) 等於票價的金額,減去用於計算原始票價的相同折扣率(如果有);以及從旅程終止點(或在沒有終止的情況下,恢復運輸的地點)到在機票註明或記錄的目的地點未使用運輸服務之適用費用;或
    2. (乙) 已付票價與已完成的承運票價之間的差額。

11.5 非自願退款和不可抗力等原因以外的退款 : 除非適用法律等要求,我們應僅因第 11.3 條或第 11.4 條未規定的原因,退還政府、有關當局或機場運營商根據第 4.2 條規定對航空旅行徵收的政府稅金或收費。此類政府稅金或收費僅在旅行日期後六 (6) 個月內以書面形式提出要求時才可獲得退款,並且退款需支付退款處理費(如適用)。

11.6 拒絕退款的權利: 儘管有之前本第 11 條的規定,如果出現以下情況,我們可以拒絕給予機票退款:

  1. 如果根據第 11.3 條或第 11.4 條提出退款請求,則該請求應在機票上註明或記錄的出發日期後三十 (30) 天以上提出。
  2. 如果乘客未事先通知我們而未搭乘其預訂的航班,則適用第 11.5 條的規定;
  3. 向我們或某個國家/地區的政府官員出示的乘客機票,作為該乘客打算離開該國的證據時,該乘客未能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他/她已獲准留在該國或他/她將透過其他承運人或其他運輸服務離開該國;
  4. 根據第 8.1 條 (7)、(8)、(9)、(10)、(11)、(12) 和 (13) 中的任何一項拒絕承運乘客或將其帶走的情形。

11.7 退款方式:如果我們進行退款,退款方式應與乘客或預訂付款人最初支付款項的方式相同。我們可能需要有關人士提供身份證明和付款證明。退款將以支付機票票價時使用的貨幣進行。退款受最初購買機票所在國家/地區的適用法規和/或必須支付退款的國家/地區的適用法規的約束。

11.8 對於透過旅行社或其他第三方預訂的機票/行程/預訂的任何退款要求,乘客必須向該代理/方申請退款。

機上行為

12.1 如果我們合理認為您在飛機上的行為危及飛機或任何乘客安全或機上財產,或阻礙或妨礙機組人員履行職責,或不遵守機組人員的任何指示包括但不限於以任何形式吸煙的行為,包括電子煙、酒精、使用手機,或對機組人員或乘客使用任何威脅、辱罵或侮辱性的語言,或行為方式導致不適、不便、對其他乘客或機組人員造成損害或傷害,我們可能會採取我們認為必要的措施來防止此類行為繼續發生,包括約束限制。您可能會在任何地點被要求下機並拒絕繼續承運,並且可能會因在飛機上犯下的罪行而受到起訴。

12.2 如果由於您的行為,我們在行使合理判斷力的情況下決定將飛機改道以要求您下機,那麼您應承擔我們因這種轉移而產生或造成任何性質的所有費用。

12.3 出於安全原因的考慮,我們可能會禁止或限制在飛機上操作電子設備,包括但不限於手機、筆記本電腦、便攜式錄音機、便攜式收音機、CD 播放器、電子遊戲或傳輸設備,包括無線電控制玩具和對講機。但允許使用助聽器和心臟起搏器。

12.4 我們的票價不包括免費的機上餐點和飲料。但是,您可以在預定出發時間前 24 小時預訂餐點或在機上購買。 常飛客和豪華平躺座椅票價包括預訂時預設建議的機上餐點和飲料。為尊重所有文化和宗教信仰,我們不鼓勵將外來食物帶入飛機。

12.5 我們的任何航班都不允許以任何形式吸煙,包括電子煙。

責任限制

13.1 華沙、蒙特利爾公約公告: 如果乘客的旅程涉及在最終目的地或在出發國家以外的國家停留,則可能適用華沙公約或 1999 年蒙特利爾公約。華沙公約或 1999 年蒙特利爾公約在大多數情況下管轄和限制承運人對死亡或人身傷害以及行李丟失或損壞的責任。

13.2 行李責任限制公告: 對於行李丟失、延誤或損壞包括行李任何突出的部分,例如輪子、腳、帶子、拉手/伸縮手柄、衣架掛鉤、寬鬆襟翼、拉鍊、口袋或其他附屬物品的責任都是有限的,除非提前申報較高的價值並支付額外費用。國內旅行的責任和國際旅行的責任會根據各自的法律而有所不同。

13.3 華沙公約或蒙特利爾公約不適用的情況: 如果您的運輸不受華沙公約或蒙特利爾公約責任規則的約束,則適用以下規則:

  1. 我們對損害的任何責任將根據適用的法律,可因您的任何疏忽而導致或招致的損害而減少。
  2. 我們不對托運或非托運行李的損害負責,除非此類損害是由我們的疏忽造成的,並且此類行李在我們的控制或保管範圍內。
  3. 除非是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損害而作出疏忽作為或不作為,我們對托運行李和非托運行李的損害責任應限於費用表中規定的金額。如果行李識別標籤牌上沒有記錄行李的重量,則推定托運行李的總重量不超過有關運輸等級適用的免費行李限額。如果在托運行李的情況下,根據超額估價工具書面申報了較高的價值,我們的責任應限於該較高的申報價值。
  4. 對於因我們遵守適用法律或政府規定及規例或因您未能遵守該等規定而引致的任何損害,我們概不負責。
  5. 除非在這些條款和條件中有其他具體規定,我們將僅對根據適用法律證明的損失和費用對您負責可回復補償損害賠償。
  6. 對於因您的行李造成的任何損害,我們概不負責。您應對您的行李對其他人或財產(包括我們的財產)造成的任何損害負責。
  7. 對於托運和非托運行李中不允許含有的物品或物件的損壞,我們概不負責,包括但不限於易碎或易腐爛的物品、具有特殊價值的物品,例如金錢、珠寶、貴金屬、電腦、個人電子設備、流通票據、證券或其他貴重物品、商業文件、護照和其他身份證明文件、地契或樣本。
  8. 對於因您的身體狀況或此類狀況的惡化而導致的任何疾病或殘疾,包括死亡,我們概不負責。
  9. 包括這些條款和條件以及責任排除或限制在內的運輸條件適用於我們的授權代理人、僱員、員工和代表,其適用範圍與適用於我們的程度相同。我們和此類授權代理人、僱員、員工和代表的回復補償總金額不得超過我們自己的責任金額(如有)。
  10. 除非我們另有明確規定,否則本條款和條件或運輸條件均不免除華沙公約或任何其他適用公約或適用法律對我們責任的任何免除或限制。

索賠和訴訟的時間限制

14.1 索賠公告: 行李識別標籤牌持有人在交付時未提出投訴而接受行李即足以證明行李已按照運輸合同完好交付,除非您另有證明。如果您希望就托運行李損壞提出索賠或訴訟,您必須在發現損壞後立即通知我們,最遲在收到行李後七 (7) 天內通知我們。如果您希望就托運行李延誤提出索賠或訴訟,您必須在行李交給您處置之日起二十一 (21) 天內通知我們。此類的每個通知必須以書面形式並在上述期限內出示或交付給我們。

14.2 訴訟時效: 如果在到達目的地之日,或飛機預定到達之日,或運輸停止之日起兩 (2) 年內未對我們提起訴訟,則任何損害賠償的權利將被消滅。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辦法,由審理案件的法院法律規定。

修改、棄權和可分割性

15.1我們的代理人、員工或代表均無權更改、修改或放棄這些條款和條件的任何規定。

15.2 這些條款和條件構成運輸條件的一部分。如果這些條款和條件的任何部分或合同條件的任何其他部分的任何規定或條款被視為無效、非法或不可執行時,亦不應影響合同條件的任何其他規定的可執行性。

Customer Service

16.1For an instant response 24hours a day and urgent assistance, please Chat with AskBo. For Passengers in Mainland China who cannot reach AskBo successfully, you can call +862066618855.

最後更新:2024 年 4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