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Z 航班航运条款和条件

诠释

意思: 在这条款里,这些说明有着以下的意思:

  • "行李"("Baggage" 或"baggage")意指在旅程中伴随您的私人财产。除非有特别指明,这皆包括您登记(Checked)与未登记(Unchecked)的行李;
  • "行李检查"意指由我们发给乘客已托运行李之收据及有关已托运行李之运送以及包括行李鉴别标签(Baggage Identification Tag)
  • "行李鉴别标签"意指由我们特别为已托运行李的鉴定所发出之文件证明。
  • "托运行李" 意指由我们保管及拥有行李鉴别标签之行李;有时候也被称为"注册行李"("registered baggage") 或“托运行李”。
  • "合约条件"意指那些在行程安排内包含或陈述的语句,被鉴定此及以参考目的编入,这些条款和条件及通告都可从我们的办公室和值机柜台处获取。
  • "中转时间"指在FLY-THRU航班中,一个航班到达至另一航班起飞之间的时间。这段时间应不少于九十(90)分钟,且不超过六(6)小时。在机场管理部门和/或应其他管理要求对我方实行机场管制时,我方有权在未经提前通知的情况下更改中转时间。
  • "损失"包括死亡、乘客的身体受伤、延误、遗失、部分遗失或其它损害,皆由我们所执行的航运或其他附带服务导致而成。
  • "电子赠券"意指电子航程赠券或其它保存在我们据库内重要的文件。
  • "电子票"意指是由我们或我们的代表所发出的行程安排、电子赠券和能应用为,登机证件。
  • "航程赠券"意指部分的票注明"可以通行"("good for passage")或电子票、电子赠券和注明您指定往返的地方。
  • "FLY-THRU"指为在同一行程安排中预订的航班提供的转机服务,头一航班的到达时间与后续航班的起飞时间应在转机时间内。
  • “乘客”、“旅客”、“您”、“您的”以及“您自己”指除机组成员外,经本公司同意乘坐或即将乘坐飞机的任何人士。
  • "预订单"或"行程安排"意指我们发给乘客的证件包括乘客名字、航班资讯、合约内的条款和通告。
  • "航线"意指从原地机场飞往到目的地机场的航班。
  • "座位"意指我们飞机内的座位。
  • "航费"意指刊登在电子或报章上我们的收费和其他费用。
  • "机票"意指由我们或我们的代表发出的,包括拥有合约条款和通告的行程安排、电子票和电子赠券。
  • "条款"意指这航运的条款。
  • "未托运行李",意指任何行李除了已托运行李包括所有您携带进入飞机内的东西。
  • "我"、"我们"、"我们自己"和"承运人"意指PT Indonesia AirAsia (30.06.1.51.07399)。
  • "网址"意指由我们提供予乘客网上预订及参阅有关我们资讯的网站www.airasia.com。

1.2 标题: 在条款内每一个项目的题目或标题是给予方便而不是做为正文的解释。

适用

2.1 概括: 这条款适用于由我们或我们的代表所执行的空中运输或其它运输方式包括陆路运输乘客和行李等,以及与我们对于航运与运输相关的责任。

2.2 有效条款: 除了这里提供的条款,在任何的情况下如果在此条款与我们的合约条件或任何其它的条规在应用于某些项目时出现不一致,此条款将视为奏效。

2.3 语言: 此条款是以英文为据。虽然此条款会有几种语言的译文,英文将是唯一的语言以阐释此条款。

机票/行程安排

3.1 合约初步证据: 行程安排是乘客与我们的主要航运合约的证据。行程安排,这条款和我们的合约条件(包括相关航费)共同组成您与我们之间的航运条款合约。

3.2 转让: 航运的合约只有在符合这些条款和我们合约条款下才可转让。

3.3 有效期: 行程安排是根据出现于其中的乘客姓名与航班资讯而奏效。

3.4 身份: 我们只承载符合行程安排或电子票上名字的乘客。您需要出示适当的身份证明证件来登机。

航费

4.1 概述: 票价只适用于从出发地机场至目的地机场的航空运输。 除非我们另有说明,否则票价不包含机场之间以及机场与城镇转运站点之间的地面交通服务。我们是一家严格进行点对点飞行的航空公司,所以除非您已经购买我们的 FLY-THRU 中转服务,否则我们将不负责为您提供任何中转航班。如果您错过任何中转航班,我们对此将概不负责。

4.2 婴儿: 与出发当日年龄在九 (9) 天至两 (2) 岁(24 个月)以下婴儿的航费,请参见航班 费用明细中。婴儿仅可被允许飞行,倘若他坐在成人的大腿上。一名(1)成人只允许携带一名(1)婴儿。幼儿座椅或婴儿车不被允许携带上飞机。

4.3 税务和保险费: 任何由政府、有关执法单位或机场管理层征收关于您所使用服务或设备的税务、航费或保险费等费用将会增添于我们的航费、行政费和其他费用,且全由您自行付还,除非我们特别指明。这些航运相关的税务、收费和其他费用会随时改变,甚至在您预订后改变。然而您得在您出发前支付有关税务、航费和其他费用。请参阅我们的 费用明细 以获取有关税款、收费和保险附加费等款项金额。

我们仅退还机场税。机场税只有在您在自出行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的情况下,方可退还,并且,如适用的话,需支付退款手续费。

4.4 货币: 航费和其他费用应以我们刊登航费所规定的货币来缴付,除非我们有特别指明。

4.5 准确: 所有刊登的航费、航班时间表和航线在刊登时是正确的。我们保留在任何没有预先通知的情况下更改任何航费和任何航班时间表的权利。

4.6 可适用的航费: 可适用的航费是指那些由我们或我们的代表刊登的,无论是电子或透过其它媒体。费用可能不包括行政费、服务费和其它费用,除非我们特别指明。

座位预订

5.1 确定预订: 座位的预订是在付还所有航费及在发出预订号码和/或行程安排之后落实。一旦落实后,此预订不能取消及所付款项不得退还。

5.2 集体预订: 此条款被可随时改变之特别条件支配。请联络我们以便获取更多详情。

5.3 更换航班: 一旦预订编号被发出后,所有航班更改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在航班起程四十八(48)小时内不允许任何更改。在航班起程四十八(48) 小时前所作出的航班变更之收费收列于 费用明细里, 且应遵守以下条件:

  • 如果新预订航班的航费低于将要取消的航班,剩余的航费将不会退还给乘客;
  • 如果新预订航班的航费高过取消航班,乘客必须付还其余的航费后方可取消或做更换;
  • 更换不会被通过直到我们向您出发新的预订号码和/或新的行程安排。
  • 不允许更改航线。

5.4 优惠价格: 条款项目5.3之更换航班条规和条款项目5.5之更换名字不能应用于某些优惠价格的机位。

5.5 姓名更改: 一旦预订编码被发出后,您将被禁止以其他乘客的姓名代替已确认预订中的乘客姓名

5.6 付款: 航费必须在预订时全数付清。当预订落实后,不论是什么原因航费还没被付清,我们保有在您值机之前取消有关预订和/或不允许您登机的权利。

5.7 个人资料: 您承认并同意您给我们的个人资料是用于预订航班和提供您有关预订的证实、提供及发展辅助服务和设备、方便处理移民厅和入境手续、清算帐目、开出帐单和审计、检查信用卡或其他付款卡、保安措施、管理的和合法的目的、 信用卡发行、系统检验、维修保养和发展、统计分析、和协助我们办理往后与您的交易。基于这些目的,在您签署我们的航运契约时,您允许我们保留及日后使用您的个人资料,及传输到我们的办公室、代理商和第三生意伙伴、政府机构、其它运送者或以上提到的服务提供者。

5.8 座位: 我们无法保证为您提供所需座位,您同意接受我们分配的任何座位或飞机上的可供座位。 登机时,我们会为您分配座位。 我们保留在任何时间重新安排座位包括在登机之后。 出于运行、安全、政府管制、健康等方面的考虑,这一点十分必要。登机以后,乘客不允许调换到价格更高的座位。

5.8.1 预先保留座位(ASR): 视当时座位状态而定,您可在预订机票时付费预先保留座位(ASR)。欲知有关预先保留座位要求(ASR)的收费,请参阅我们的 费用明细。虽然购买了预先保留座位(ASR),我们仍然保留随时重新分配座位的权利,包括在乘客登机就座后。这可能是基于操作、安全或保安理由的必要。我们不保证任何具体的座位编排,无论是靠通道、窗口、出口、或其他类型的座位。不过,我们会尽量配合履行支付的座位分配。登机以后,乘客不允许调换到价格更高的座位。

5.8.2 如果您成功购买了ASR,然而出现某种情形,我们有理由认为超出自己的控制范围,或者出于经营或安全方面的考虑,航班时刻表被改变、取消、延期或者航班被合并,我们将酌情:

  • 在下一次航班中为您提供同样的ASR;或者
  • 在下一次航班中为您提供等值的ASR;或者
  • 在下一次航班中为您任意指定座位,同时退还ASR的相关费用。
5.8.2中提出的三种方式是唯一的补偿办法,我们对您不承担进一步的责任。

5.9.1 机上产品: 机上产品、服务或已公布的计划的供应需视可用情况而定。一旦购买,机上产品或服务均无法退款或转移。我们不接受在距离预订航班起飞时间24小时内预订或更改机上产品或服务。我们有权在无提前通知的情况下修改/更改机上产品或服务的价格或替换机上产品或服务的任何组成部分。登机牌是预订机上产品或服务的证明,必须向机组人员出示以获取您预订的机上产品或服务。在预订时,您的机上预订产品的价格和/或折扣均在当时的情况下是正确无误的。

5.9.2 机上餐饮: 可供选择的餐点会随时更新。食物中可能含有坚果、乳制品和/或麸质。在航班起飞时间前24小时内,我们将不接受新的餐食预订或修改已经订购的餐食。预订餐点的价格和/或折扣在您订购当下是有效的。亚洲航空(AirAsia)保留修订/变更价格的权利,并有权利根据实际情况及/或机上适用情况用同等价值的食物替代预订餐食中的任何组成部分,且不作预先通知。

5.9.2.1 兑换预订餐点: 登机牌是预订餐点的购买证明,您须提供登机牌给机上空乘人员以兑换餐点。我们无法保证一定能提供您所预订的餐点,但我们会尽力满足您的预订要求。在延误、取消和/或航班重新安排的情况下,亚洲航空(AirAsia)保留权利根据实际情况及/或机上适用情况用同等价值的食物替代预定餐食中的任何组成部分,且不作预先通知。

5.10 旅行保险: 由于我们对您承担的责任有限,建议您购买旅游保险,以涵盖:

  • 旅程计划更改及旅程取消
  • 行李和/或个人财产的遗失、延误或损坏
  • 医疗费用,包括在出发和抵达机场时医务人员在突发事件的情况下收取的费用

登机和其它航运须知

6.1.1 登机,截止期限和条件: 我们的登记柜台将在国际航班在航班起飞三(3)小时前开始为您提供服务,而国内航班则在航班起飞两(2)小时前开放。柜台会在国内航线飞机*预定的起飞时间前四十五 (45) 分钟关闭,及在国际航线飞机预定的起飞时间前六十 (60) 分钟关闭。登记截止期限在不同的机场和不同的航班会有不同。确保遵守这个截止期限是您的责任;您做预订时可获知有关详情。在任何情况下,及在没有贬损其它之前条款给予拒绝航运权力下,我们保有权利不允许您登机且我们不会对于拒绝您登机事宜负责,也不会退还任何您己付之航费:

  • 如果您试图在国内航线飞机*预定的起飞时间前四十五 (45) 分钟内登机,及在国际航线飞机预定的起飞时间前六十 (60) 分钟内登机;
  • 如果您没有正确的身份证明或不能向我们的员工证明你自己;
  • 如果您没有具备前往旅游地方或国家所需的适当文件(已损坏的旅行证件将不被接受为相关证件)、准证、签证;
  • 如果您没有完全付清任何的航费或其他费用;
  • 如果您对我们的员工施以暴力或在柜台处制造混乱或对我们的员工有身体或语言的侵犯;
  • 如果政府或其它机构阻止您登机;
  • 如果我们认为,您不适合飞行因为您的醉态或任何明显的不利医疗状况;和/或;
  • 如果我们认为,您的健康状况不适于飞行或您的医疗状态对其他乘客会或可能造成危险或威胁。
* klia2 国际及国内航班值机柜台将在飞机预定起飞时间前六十 (60)分钟关闭。

6.1.2 自助登机: 我们提供自助登机设备。该设备的使用需遵守特定要求并且在办理值机手续后如需对航班进行任何更改将受到限制条件的约束,您可以在我们的网站上“自助登机”栏中查看这些要求和条件。

6.1.3 无座位: 就算您的预订已被确实,您也可能面对无座位的状况。这是因为在航空业出现超额预订情形是司空见惯的事。如果您得不到任何座位,我们将以我们持有的特权,作出:

  1. 以下一班最早的航班为您服务,只要是有空位, 并且无额外收费,以及如有需要,会延长您预订的有效期限;或
  2. 如果您选择在另一时间飞行,我们会把您航费的价值保留在信用账户以便您在下一趟飞行使用,但您必须在三个月内重新预订。

6.1.4 唯一解决方案: 项目6.1.3所提供的选择(a)到(b)是唯一提供给您选择的解决方案,我们的责任也仅限于此。

6.2.1 登机: 您必须在航班起飞前三十(30)分钟到登机口等候。登机口将于航班起飞前二十(20)分钟关闭。若您超过这个时间才抵达登机口,您将不被允许登机。

6.2.2 通过ASR服务购买Hot Seat的乘客将享有比其他人优先排队的权力,以便能优先登机。但是,一旦正常登机程序开始,即便购买了Hot Seat的乘客也要正常排队登机。

6.3 未如期登机: 您必须按时办理值机手续,并在办理值机手续时说明的时间内到达登机口。不管因何原因,未能按时办理值机手续和在飞机起飞前登机的,您所支付的航费将不予退还。

6.4 遵从: 您须遵从所有飞从、飞往或途经国家的法律、规则、,命令、要求和资格,以及所有我们的条款、通告及指示。我们将对您如何获取相关文件或遵从法律、规则、命令、要求、通告、资格或指示,无论是口头上或书写或以其它方式,或因您不能提供有关文件或顺从相关法律、规则、命令、要求、通告、资格或指示,所引起的后果,不负责任。

6.5 旅游文件: 您有责任展示和必须出示或拥有有关当局需要的所有进出、健康和其它法律、规则、命令、要求和飞从、飞去或经过国家所需的文件。出于安全、防止犯罪及执法目的,您的旅游文件将通过多个数据库进行验证,包括国际刑警数据库。我们保有权利拒绝航运任何乘客如果该乘客不能展示完整文件,或遵从相关法律、规则、命令、要求和需要。

6.6 相关旅行文件

国内航线: 搭乘国内航班的乘客须出示以下任一证件原件:

  1. 马来西亚身份证原件(MyKad/ MyKid /MyTentera /MyPR/ MyKAS)及其他由马来西亚国民登记局(National Registration Department of Malaysia) 颁发的临时证件;
  2. 马来西亚非法外劳执法卡原件(PDRM/ SPRM/ ATM);
  3. 出生证原件(马来西亚国民登记局颁发);
  4. 马来西亚外交部颁发的身份卡原件(外交/非外交/领事/国际组织);
  5. 护照原件;
  6. 马来西亚移民局颁发的学生证原件(外国)及护照原件;
  7. 马来西亚国会身份卡原件(Malaysian Parliament Identification Card);
  8. 联合国难民署身份卡原件;
  9. 警察报告原件(颁发后24小时内有效);
前往沙巴及砂拉越的国内航班仅接受(i)至(vii)中的证件。

前往沙巴或砂拉越的马来西亚儿童: 12岁以下的儿童在登机前需出示出生证明或身份证或收养证明(应为马来西亚国民登记局规定的收养证明)原件。 12岁以上的儿童需要提供其出生证或身份证的原件。

此外,马来西亚儿童除前往沙巴和砂拉越外(参照上述旅游文件),在登机前须出示出生证明、护照或身份证原件**

国际航线: 国际航线的所有乘客必须拥有有效的护照,且有效期不得少于六(6)个月,以及相应的有效签证。此类乘客必须持有返程机票。如果您预订了我们的FLY-THRU服务,您须负责确保自己符合最终目的地的入境要求

* 身份证仅在其发行国家有效。
** 以下将视为小孩的身份证: MyKid (马来西亚)、泰国国民身份证(泰国)以及Kartu Keluarga(印尼)。
*** 根据本条款,护照的复印件也可作为有效证件。

6.7 拒绝入境: 您同意缴付相关航费与/或处罚或罚金无论何时当我们得到政府或移民厅的命令,需要送您回到起点或其它地点,因为您不被允许入境,尽管只是通过或到达目的地。在这情况下我们不会退还航费。

6.8 乘客应负责支付罚款、滞留费用、医疗费用等,: 如果是因为您不能遵从飞从、飞去或经过国家相关法律、规则、命令、要求和其它旅游需要,而使我们需要支付或抵押任何的罚金或处罚或蒙受任何花费,或进行任何医疗护理,包括出发和到达机场时,在突发事件的情况下提供的护理服务,您必须在我们要求下偿还任何已付的相关数额或支出或应付的数额。我们可能会,在我们的持有权下,利用任何您未使用的航运费,或任何欠您的款额来缴付这些款额或费用。

6.9 保安检查: 您应该进行任何由政府或机场官员或我们所指定的保安设施或健康检查。

航运之拒绝与限制

7.1 拒绝航运的权利: 我们可能拒绝航运您或您的行李基于安全的理由或若有,在我们绝对合理的慎重下,我们判定:

  • 这个举动是给予安全和保安原因;
  • 这个举动是必要的以遵从任何起飞、飞去或经过的州或国家的任何相关法律、规则或指示;
  • 您的行为、身分、年龄或身体或心灵的状况或您的行李
    1. 需要特殊辅助或
    2. 造成伤害、不舒服或造成其他乘客或航员对您反感或
    3. 对您本人或任何人或资产招致任何危险或风险;
  • 您曾在先前的班机上犯了不检点的行为,而该行为可能会重复;
  • 您没有遵守或很可能不能遵守我们的指示;
  • 您拒绝进行保安设施检查;
  • 相关的航费或任何费用或税务还未缴清;
  • 您的航费付款是欺诈的;
  • 您没有完整的旅游证件;
  • 您所预订的座位是以欺诈性或违法性获取,或从未经我们授权之人所购买;
  • 您用于缴付航费的信用卡被举报为遗失或窃卡;
  • 旅游指南或预订或电子票是伪造的或欺诈性得来的;
  • 旅游指南曾被除了我们或我们授权之代理商更改过,或被作废(在任何一个情况下我们保有权利保留有关文件);和/或
  • 登机者不能证明他就是该名字出现在旅游指南上的乘客(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保有权利保留该旅游指南)。
  • 对于 FLY-THRU 中转服务来说,您无法按照第4.1.1条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旅行。

7.2 无成人陪伴的儿童: 12周岁以下儿童在没有18周岁以上成年人陪同的情况下不可单独搭乘航班。儿童乘客的座位需与陪同出行的成年人乘客的座位相邻。 陪同出行的成年人乘客需为儿童乘客的安全担负全部责任,同时必须确保为自己及儿童乘客预订相邻的座位。

7.3 行动不方便或患有医疗状况的乘客: 基于安全理由,亚航X的每架航班只能运送最多不超过4 名行动不方便或患有医疗状况的乘客,其中2个座位将预留给完全无法自由活动的乘客。在某些情况下,我们可能要求乘客与一名同伴一起搭乘飞机。请参阅条款7.3.1与同伴一同飞行项目。

我们的航班可以运输轮椅/行动辅助器具(包括电力驱动的轮椅/行动辅助器具),请参考下方条款8.5。请通过我们的官网了解有关运输轮椅/行动辅助器具的详细信息。

除非我们另有说明,在办理登机时,身体状况欠佳或身患疾病的乘客须提供一份出具日期距航班出发日期不超过10天的有效医疗证明,并签署一份免责声明,确认自己的身体状况可以乘坐飞机。为确保其他乘客的安全,我们保留拒绝患有感染性、传染性或慢性疾病的乘客登机的权利。

有些乘客需要在飞机上服用药物或进行注射,这些需要特殊帮助,身体条件欠佳或患有疾病的乘客需要在距航班原定起飞日之前至少 48 小时通过 即时网上聊天 或我们的 呼叫中心联系我们,以提前安排所需类型的特殊帮助。需要轮椅服务的乘客必于预订航班时,或于航班起飞至少4 小时前通过「管理我的预订」提前作出预订。若不能提前告知我们您所需要的帮助,可能将导致您到达机场时无法获得所需服务,并被拒绝登机。 因健康和安全因素而有特殊要求的乘客必须前往机场办理值机手续。

* “khả năng đi lại hạn chế” chỉ các hành khách liệt tay hoặc chân hoặc liệt cả tay và chân.

7.3.1 与同伴一同飞行: 基于安全理由或当您自己无法协助自己从飞机上撤离,或无法理解安全指示时, 我们可能要求您与一名同伴一起搭乘飞机。

7.3.2 座位安排: 按照相关法律,我们会分配合理的座位予需要特别协助服务的乘客。我们保留随时重新分配座位的权利,包括在乘客登机就座后。这可能是基于操作、安全、政府法规、健康或保安理由的必要。

7.4 怀孕乘客: 怀孕乘客有责任在预订机位时和在值机柜台处将怀孕情况告知我们。我们对怀孕乘客的航运情况根据以下情况而定

  • 怀孕27周及以下: 乘客必须在办理值机手续时签订印尼亚航有限责任声明,免除印尼亚航任何相关责任。
  • 怀孕28周至34周(包含28周与34周):
    1. 乘客须出示一份医生开具的适合飞行的医疗证明。
    2. 医生开具的医疗证明须写明怀孕周数,医疗证明的出具日期距航班预定出发日期不得超过30天(包括出发航班和到达航班)。
    3. 乘客必须在办理值机手续时签订印尼亚航有限责任声明,免除印尼亚航任何相关责任。
  • 怀孕35周及以上: 不允许乘坐任何印尼亚航航班。

7.5 8天及以下的婴儿: 我们有权拒绝搭乘八(8)天及/或以下的婴儿。我们可能,在我们绝对的慎重下,决定航运该婴儿当得到医药人员以书信确切地批准该航运以及当该婴儿的家长签署了有限义务声明书。

行李

8.1 不接受的物品如行李或行李内的东西: 我们保留权利不航运该行李或该行李被发现含有以下的东西:

  • 没有好好包装好的行李箱或其它相配的容器,以确保飞机能以普通管理与操作得到安全的航运;
  • 可能危及航空器、机上人员或者财产安全的物品,以及/或在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关于危险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和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或我们的条款和条件以及合同条款中列明的危险物品;
  • 所航运之东西违反起飞、飞去或经过的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则或指示;
  • 我们认为不适合航运的东西原因是他的重量、形状、大小或性质;
  • 易碎或易腐坏的物品;
  • 活或死亡的动物;
  • 人类或动物的尸体;
  • 新鲜或冷冻海鲜或其它禁止的肉类,这些东西可以手提行李方式带上飞机只要我们满意这些东西已被适当地包裹好。在经过机场有关单位检查行李内的物件后,该物品被允许登记进入机舱,只要该物品是谨慎地包裹在能容纳干燥食物/不易腐烂的聚苯乙烯泡沫塑料箱和/或冷却箱子。如果乘客拒绝有关单位的检查,我们拥有拒绝运载该行李的权利 ;
  • 火器和弹药;
  • 炸药、易燃或不易燃气体(如烟雾漆、丁烃气、打火机加油器)、冷藏气、(如圆筒状水中呼吸器、氮液体)、易燃液体(如油漆、溶剂、镇静剂)、易燃固体(如火柴、打火机)、有机过氧化物(如脂)、毒药、易传染的物质(如病毒、细菌)、放射性物质(如镭)、腐蚀性物质(如酸、碱、水银、温度计)、磁铁物质、氧化物质(如漂白剂)。
  • 武器如古董枪炮、剑、刀和类似物品,而在我们绝对的谨慎下,这些物品因某些特殊理由而被允许以托运行李入舱。但不管在任何理由下,这些物品都不能带到飞机上去。

8.2 贵重和易碎的货物: 乘客被谨慎地劝告不能将这些货物登记入舱为托运行李。如果它们被登记为托运行李,乘客将同意接受航运这些货物为自己的责任。这些货物包括钱、珠宝、贵重金属、银品、电子设备、电脑、相机、摄影器材、可转让证券、债券或其它贵重品、护照和其它辨识文件、契约、史前物、手稿和其它类似的物品。

8.3 搜查权利: 为了安全和保安理由,我们或许需要您进行检查、X光或以其它扫描方式对您个人或行李进行扫描。我们保有您不在场时搜查您的行李的权利,目的是确定您或您的行李是否拥有任何不合格品或违禁品。如果您拒绝这搜查或扫描,我们有权利拒绝航运您和您的行李,且不会退还航费给您和不会对您负任何的责任。在搜查或扫描时造成您或您的行李的伤害,我们将不会对这伤害或损坏负责除非是由我们的错误或疏忽导致而成。 对由于海关或在抵达和离开机场时的安检而导致的锁损坏,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8.4 托运行李: 递送给我们的托运行李,我们将会保管它并发出行李鉴别标签(Baggage Identification Tag)给予每一个托运行李。托运行李必须确保地贴上您的名字或其它个人鉴别证明。托运行李将会与您所乘的同一架飞机航运除非我们为了安全、保安或运作的理由而以另一架飞机航运。如果您的行李是以下一班机航运,我们将会在此班机抵达后的适当时间内递送于您,除非相关法律需要您出席海关检查。

8.5 行李重量: 托运行李需收取行李费用。如在预定时或比原定起飞时间早4小时以上支付,则可享受折扣优惠,另外也可以在机场值机柜台处全额支付。国内航班,国际航班最低托运为15公斤。办理登机时,如果乘客托运的行李超过所预购的行李重量,超出部分将按照每公斤的计费标准收费。请参考我们的费用表了解各种费率的详情。托运行李费不可以退还和转让。

如果乘客在飞行旅程中需要使用婴儿推车、手动轮椅、辅助移动装置*和助行架,那么可以免费携带这些物品。虽然婴儿车或童车可以免费托运,但是婴儿不享有行李限额。

* 行动辅助器具与轮椅的重量限额为85 公斤。

乘客不可以使用其它乘客未使用的行李限额,除非此乘客是同一行程安排所列乘客。如果乘客未登机,不可以将其未使用的行李限额转让同一行程安排中其它乘客。出于健康和安全的考虑,我们不接受单件重量超过32公斤的行李,或者高、宽、长分别超过81厘米、119厘米、119厘米的行李。这些限制不适用于助行设备*

如果支付了费用明细中所列的相关费用,我们可以承运体育器材,但是您要自行承担风险。 因此建议您为体育器材购买必要的保险。超过机舱行李尺寸限制的乐器,并且重量在75公斤内,如果为其购买了机位并支付了适当运费,我们可以在机舱内承运。购买的额外机位不享有行李限额。

* 除却上述规定,若您的轮椅/行动辅助器具(包括电动轮椅)无法通过飞机货舱舱门(舱门尺寸:140厘米(长)x140厘米(宽)x100厘米(高)),或因包括当地职业健康规定、安全规定或/和监管规定等原因导致无法被运送上飞机,我们建议您提前安排将您的轮椅/行动辅助器具通过其它方式(如海运)单独运送至目的地。

8.5.1 FLY-THRU:

  • 我们将采取一切可能的必要措施以避免您及您的行李延误。
  • 如需支付行李超重费和/或者其他任何相关费用,乘客需要在启航地将两个航段的费用付清。

8.6 非托运行李: 按照本条款中的行李携带规定,每位乘客(婴儿乘客除外)可以携带两件手提行李登机。

手提行李可以是以下任意两种行李的组合: 一(1)个行李箱、一(1)个手提电脑包、一(1)个手提包、一(1)个小包

行李箱须满足如下要求:
尺寸不可超过56厘米(高)X36厘米(宽)X23厘米(深)
可以放入客舱行李架中。

手提电脑包、手提包或小包须满足如下要求:
尺寸不可超过40厘米(高)X30厘米(宽)X10厘米(深)
可放入前方座椅下方。

两(2)件手提行李的总重量不得超过7公斤。

尺寸或重量超标或可能造成安全隐患的手提行李将被拒绝登机。我们建议乘客依照条款8.5的规定,在机场值机柜台将此类不符合手提行李规定的行李办理托运。若没有将此类行李办理托运,本公司有权在登机口处将此类行李进行托运,且相关乘客需支付登机口行李托运费(请参阅收费明细表)。

依据出发地相关适用的法律法规,乘客或许可以于手提行李中携带液体登机,但液体的携带须符合以下规定:

  • 液体须装在容量最大不超过100毫升的容器内。
  • 这些容量不超过100毫升的液体容器须能够统一放入一个可重复密封的透明塑料袋中,该塑料袋的容积不可超过1公升。
    该塑料袋须单独通过机场安检设备。若您携带的液体物品不符合上述规定,那么届时您或许会被要求将此液体物品处理掉。

根据现行当地法规,乘客不可将如盐、沙子、爽身粉等无机粉末类物品及/或不时禁止的其他粉末类物品携带登机。

目前美国、澳大利亚及新西兰政府禁止将350毫升/12盎司以上无机粉末类物品携带登机。粉末类物品或需接受额外安检,亦有可能被安检人员扣留。

8.7 行李领取与运送: 行李运输至目的地可供领取时,您应当尽快领取。 如果在合理时限内您未能领取,行李需由我方保管,您须交纳保管费用。 如果在行李可供领取时间后一(1)个月内您未能领取,我们可能对其进行处置,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行李交付托运时,旅客会得到行李识别标签,只有其持有人有权领取行李。 如果某人领取行李时无法提供行李识别标签作为验证,则必须充分证明其所有权,若我方有要求还必须作出保证免除我方因提供运输服务而可能承担的对行李丢失、损毁或有关支出的责任。 行李识别标签持有人在领取行李时未提出任何异议即为首要的确凿证据——行李运输状态良好而且符合双方签署的运输合同要求。

航程表,取消

9.1 航程表: 我们会尽我们最大的能力避免耽误您或您的行李。我们将会尽力跟从刊登的行程时间表。虽然如此,在时间表、行程或其它地方所展示的时间会随时改变,并且我们,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对于由此改变所蒙受的任何损失,不负责任。

9.2 取消、更换航程表: 预订机位后,我们在任何时候可能会更改航程、取消、转移、延期、重新安排及/或耽误任何航程,当我们有理由认为此更换是根据在超越我们控制范围之内或为安全或商业理由所导致的情况下所必须的。如果航班在以上情况被取消,我们将有权作出以下安排:

  • 用下一班最早的航班为您服务,只要该班机有空位,并且不再另行收费,以及必要时,延长您预订的有效期;或者
  • 如果您选择其他时间飞行,我们会将您的航费价值保留在信用账户中以便您在下次飞行时使用,但您必须在九十(90) 天内重新预订。
  • 如果因我们而引起的航班取消及/或重新安排(航班预定起飞至少3 个小时前作出),而您选择不继续您的行程,我们会把款项退回您的银行帐户或信用卡或借记卡内。为了避免产生任何疑义,万一航班发生延误、取消和/或重新被安排,乘客不可于当天在机场申请退款。

9.2.1 FLY-THRU: 如果因为我们的航班延误、取消或重排而致使您错过了您已确认预订的某FLY-THRU航班,那么您拥有以下权利:

如果航班在您出发地延误: 在我们的中转时间内免费为您换乘至到达终点站的最近一次航班。

如果您的续航航班晚点: 我们将免费为您安排转机时间内的下一个转机航班。

如果您的下次飞行不符合我们的时间安排,或者如果下次最近的转机在第二天,我们不会提供以下服务:

  • 日间或夜间食宿
  • 地面交通
  • 托运行李寄存。 您需要在转机点取回行李,然后重新办理转机航班的登记手续。

9.3 唯一解决方案: 如果任何在项目9.2内提到的情况发生时,项目9.2所提供的选择(a)到(b)是唯一提供给您选择的解决方案,我们的责任也仅限于此。

机上的行为

10.1 如果根据我们合理的意见,您在飞机上的行为危害飞机或任何乘客或机上的财产,或干扰或防碍空中服务人员的工作,或不遵从空中服务人员的任何指示,包括但不限制于那些关于吸烟(不管以何种形式,包括电子烟)、酒精、使用手提电话、或对空中服务人员使用任何具有威胁、恶言或侮辱语言或其行为对其他乘客造成不舒服、不方便、损失或伤害,我们会,当我们认为必要时,使用有关措施来防止预防该行为,包括约束措施。您可能在任何地点被迫登陆和拒绝航运,以及我们可能会对您在机舱内的冒犯行为起诉。

10.2 如果是因为您的行为后果,且在我们合理的判断下,我们决定转移航线目的是为了卸下您,那么您将要对所有因转移航线蒙受的费用负责任。

10.3 基于安全的原因,我们可能禁止或限制在机上使用电子仪器,包括但不限制于,手提电话、桌上型电脑、手提记录器、手提收音机、CD机、电子游戏机或传送设备,包括遥控玩具和遥控传话器。助听器和心脏起搏器之操作是容许的。

10.4 我们的航费不包含免费机上餐点及饮料。但是,您可以在飞机预定出发至少24 小时前预订餐点,或在飞机上购买。为了尊重各种文化及宗教信仰,我们不允许乘客携带任何外带食品上飞机。

我们所有的航班皆严禁何种形式的抽烟包括电子烟。非易变质物品如巧克力、饼干、薯片,可允许放置在行李舱内,不过不允许在飞机上食用。

即在温度和湿度发生变化等一定条件下会变质的物品。易变质物品如米饭、面条、三明治等,不得放在在行李舱内,而且乘客须对上述物品进行处理。

水果可允许作为随身行李物品携带到飞机上,但须妥善包装、密封,并不得在飞机上食用。请注意,榴莲、菠萝蜜以及有刺激性臭味的水果,这些水果普遍不允许携带到飞机客舱中,也将不允许放置在行李舱内。

有限责任

11.1 华沙,蒙特利尔常规警告: 如果乘客行程的最终目的地或停留不是在起飞的国家,那么《华沙公约》或《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将会生效;《华沙公约》或《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在大多数的情形下,将规定和限制航运人对死亡或身体伤害,以及有关行李的遗失或损坏应承担的责任。

11.2 行李有限责任通告: 对于行李或行李的任何突出部分,如轮子、支脚、拉杆/伸缩手柄、挂钩、边盖、拉链、口袋或其他附带物的丢失、延迟或损坏,我们的责任有限,除非事先声明更高的价值,并支付额外费用。 国内航线和国际航线的责任制会应相关法律而不同。

11.3 华沙常规无效: 当您的航运不受《华沙公约》的责任规定时,以下的规则将适用

  • 按照相关法律,任何因您的疏忽部分造成或促成的损害,我们应当承担的损害责任将会被降低;
  • 我们不会对登记或未托运行李的损害负责,除非这损害是我们的疏忽而造成,且这行李是在我们控制的或监视的能力范围内。
  • 除了意图造成的举动或疏忽造成的损害或轻率地和有意识地知道将会造成损失,对于托运行李的损害我们的责任仅限于收列于 费用明细内的数额。如果行李鉴别标签没有记载到行李的重量,将会假设托运行李的总重量不超过您该航班的免费行李重量。如果托运行李,其高价值有在依照估价设施下以书面形式申报,我们的责任仅限于该申报的高价值。
  • 我们将不会对,任何由我们遵从相关法律或政府规章制度或您违反遵从所蒙受的损害,负责任。
  • 除了其它在条款的特别规定,依照相关法律,我们只对被证实的损失与费用给予您所追讨的补偿性赔偿金。
  • 我们对于由您的行李招致的任何损害不负责任。您应该负责于任何由您的行李对其它人或财产,包括我们的财产, 所造成的损害。
  • 我们对于登记与未托运行李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易碎的或易腐坏的产品、有特别价值的产品、如钱、珠宝、珍贵金属、电脑、个人电设备、通行文件、债券、或其他的有价值的、商业文件、护照和其他的识别鉴定文件、证书或样品,不负责任。
  • 我们对由归因于您体格状况或病情恶化所引起的任何疾病、或残疾,包括死亡,不负责任。
  • 这航运契约,包括这些条款及豁免或有限责任,适用于我们授权之代理人、工人、员工和代表,在相同的程度上,也适用于我们。对于可向我们和授权代理人、佣人、员工和代表,获取赔偿的总数,如有的话,不应超出我们责任允许的数目。
  • 在《华沙公约》或任何相关的公约或相关法律之下,这合约条款里没有任何条款可以免除我们的任何责任或责任限制,除非我们有特别指明。

索赔和投诉的时间限制

12.1 索赔通知: 当行李鉴别标签的持有人在领取行李时未作出投诉是足以证明该行李已在良好情况下及符合航运契约下被领取,除非您能证明是另外一回事。如果您对于托运行李的损害欲提出索赔或诉讼,您必须在收到行李的七(7)天内尽快通知我们当您发现该损害时。如果您对于托运行李的延误提出索赔或诉讼,您必须在行李登记的二十一(21)天内通知我们。所有这类的投诉必须在以上规定的时间内以书写方式寄予和交予我们。

12.2 诉讼时效: 所有损害赔偿权利应当被作废,如果在您到达目的地、或航班抵达、或该航运停止的两(2)年内,没提出诉讼。有效时间限制的计算法应根据审案地区的法院之相关法律为准。

修正和免除

13.1 我们的代理、员工或代表无人有权利更改、修正或免除任何这条款的规定。

Last update: 28 August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