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亚洲航空公司(航空公司代码:FD)航空运输条款和条件
亚航是无烟航空公司,禁止在航班上任何类型的吸烟行为及使用任何无烟烟草产品(包括电子烟)。此外,亚航禁止将食物及饮品携带登机。
定义
1.1 意思: 以下表述于泰国亚航运输条款及条件中具有以下意义:
- “条款及条件”即本航运条款及条件。
- “航空公司代码”为 FD
- “授权代理”指经航空公司指定且经授权销售航空客运服务的销售代理人。
- “行李”指在旅程中伴随您的私人财产。除非有特别指明,这皆包括您托运或非托运的行李;
- “行李限额”指乘客可携带的托运及/或非托运行李的重量。
- “行李检查”指由我们签发给乘客已托运行李之收据及有关已托运行李之运送的事宜,包括行李 识别标签。
- “行李识别标签”指由我们签发的、仅用于托运行李识别的文件。
- “登机牌”指签发给乘客的用于证明已办理值机的文件。
- “预订”指您购买机票的且被我们根据本航运条款及条件接受的预订。
- “预订编号”指我们给您的参考编号,用于辨认经由我们确认了的您的预订。
- “航空公司”指提供机票的航空公司及所有将乘客及/或其行李进行运输及提供与客运相关服务 的航空公司。
- “托运行李” 指由我们保管及拥有行李识别标签之行李。
- “合约条件”指那些在行程单内包含或陈述的语句,及以参考目的纳入的本航运条款和条件及通 告都可从我们的办公室、值机柜台及我们的网站获取。
- “中转时间”指在 FLY-THRU 航班中,一个航班到达至另一航班起飞之间的时间。这段时间应不 少于九十(90)分钟,且不超过六(6)小时。
- “损失”包括死亡、身体受伤、延误、遗失、部分损失或其他损害,皆由我们所执行的航运或其 他附带服务导致而成。
- “国内运输”指在泰国内的目的地之间的起降运输,起飞与降落目的地均在泰国。
- “电子代金券”指电子航班代金券或在我们数据库内的其他有价文件。
- “电子票”指是由我们或我们的代表所发出的行程单。
- “票价“、“费用”及”收费”指电子或纸质发布的票价、费用及收费,以及为运输乘客而支付的”常 规票价(常规时期的票价)”或”促销票价“(有时间、使用及座位限制的更低票价)
- “FLY-THRU”指为在同一行程单或单个乘客预订编码(PNR)中预订的航班满足我们中转时间的 提供转机服务的航班。
- “乘客”指除机组成员外,经本公司同意乘坐或即将乘坐飞机的任何人士(也称为”您”,”您的”及” 您自己”)。
- “行程单”指我们发给乘客的文件,包括乘客名字、航班信息、合约条款和通告。
- “婴儿”指于起飞日 24 个月以下的乘客。
- “航线”指从出发机场飞往到目的地机场的航班。
- “座位”指我们飞机内的座位。
- “机票”指由我们或我们的代表发出的包括拥有合约条款和通告的行程单、电子票和电子代金券。
- “非托运行李”指除了已托运行李的任何其他您携带进入飞机内的行李。
- “我”、”我们”、”我们自己”和”航空公司”指机票或登机牌上出现的航空公司代码代表的航空公 司。
- “网站”指由我们提供予乘客进行在线活动(如预订、购买增值服务、管理或变更预订、获得帮助 及参阅资讯)的网站www.airasia.com。
1.2 标题: 在本条款条件内各条款的的名称或标题仅为方便起见,不得用于文本的解释。
适用性
2.1 概述: 本运输条款条件适用于由我们所运营的全部航班,以及与我们就您的航班对您的相关的法定责任。
2.2 本运输条款条件之变更:除非适用法律禁止的范围,出于安全、乘客方便、经济条件及运营事宜的考虑,我们在没有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在任何时候随时修订本运输条款条件、公布的票价、费用、收费、航班安排、航线及提前预订的产品及服务。
2.3 语言: 本运输条款条件是以英文为据。英文是唯一阐释本运输条款条件的语言。中文翻译谨供参考。
2.4 优先法律: 均以此条款及条件为准,除非适用法律另有说明。
旅行/航班行程
3.1 合约初步证据: 行程单是乘客与我们的航运合约的主要证据。我们仅会向预订、行程单或我们或我们的授权代表给与的其他文件中的指定乘客提供运输服务。航班行程单在任何时候都属于我们的资产。行程单中的合约条件系本文部分条款的总结。
3.2 有效期及不可转让: 航班行程单是仅针对出现于其中的乘客姓名与规定航班有效。航班行程单不可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3.3 身份: 我们仅向行程单中所指定的乘客提供运输服务。您需要出示政府提供的身份证件办理值机。
航费
4.1 概述: 票价只适用于从出发地机场至目的地机场的航空运输。 除非我们另有说明,否则票价不包含机场之间、机场与城镇转运站点之间以及任何其他地方的地面交通服务。我们将不对您错过中转航班(非我们 FLY-THRU 中转航班)承担任何责任,除非您错过的中转航班是由于我们作为或不作为导致。
4.1.1 如果您已经购买 FLY-THRU 中转服务,那么您应按照行程单中顺序,经我们确定的任何经停点,从出发地机场至目的地机场搭乘航班。
4.2 政府税费、收费及附加费: 政府、相关机构或机场根据使用其服务或设施收取的任何税费及附加费将被加入至我们所发布的航费中。
由我们承担的任何行政费用须由乘客支付,除非适用法律另有说明。包含航费在内的所有支付需在指定出发时间前全额付清。
此类政府税费或附加费或不时变更或在预订被确认后才开始征收。若此类费用须在出发时间前支付,您仍需要支付费用。
请通过我们的费用表查看税费、收费、附加费等。
4.3 支付:航费及相关费用,包含条款 4 中的费用,须在预订时全额付清。若未能全额付清,我们有权在值机前取消预订及/或拒绝登机。
4.4 乘客服务费、机场税费及商品服务税:我们仅会针对机场税退还机场税及商品服务税。您需要在旅行之日起 6 个月内提出退款申请,此类退款在适用情况下需要收取退款手续费。
4.5 货币:需通过我们所发布航费规定的货币支付此类费用,除非我们另有说明。
4.6 准确性:所有发布的航费、价格、航班安排及航线及提前预订的产品及服务仅在发布时保证准确性,且或在没有提前通知的情况下随时变更。
4.7 我们的费用不包括机上餐饮,如有需要您可以在预定起飞时间 24 小时前进行预订或在机上进行购买。常飞客及豪华平躺座椅费用包括机上餐饮,购买时可参阅相关信息。出于对不同宗教及文化的尊重,我们不提倡将外部食物带入航班。
座位预订
5.1 确定预订: 座位的预订将在支付所有航费、税费、附加费或其他费用及在发出预订编号和/或行程单之后确认。一旦确认后,此预订不能取消及所付款项不予退还,以下情况除外:
5.1.1 往/返美国的航班(若适用):若预订在预定起飞时间 7 日前完成,且在预定起飞时间 24 小时前取消则可获得全额退款。
5.1.2 往/返韩国:退款申请须由电子表格形式书面完成。退款须满足以下条件:
- 若于预定起飞时间 91 日前提出退款可获得 100%支付款项。
- 若于预定起飞时间 61 日前及 90 日内提出退款可获得 90%支付款项。
- 若于预定起飞时间 31 日前及 60 日内提出退款可获得 80%支付款项。
- 若于预定起飞时间 3 小时前及 30 日内提出退款可获得 70%支付款项。
5.1.3 往返中国大陆的航班(如适用):如果根据本运输条款条件属于可退款的预订,我们将在扣除适用的费用和税费后在七个工作日内退款。但是,如果您的预订为不可退款的预订,则无法安排退款,除非本运输条款条件中另有说明。
5.2 团体预订: 受可随时变更之特别条款所约束。请联络我们 Group Desk 以便获取更多详情。
5.3 变更航班: 预订编号发出后,所有航班更改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5.3.1 印度亚航国内航班:航班预定起飞时间前 4 小时内不可变更航班。若在预定起飞时间 4 小时外航班变更,则须支付航班变更费及航费差额(若适用),但须满足以下条件:
- 若航费更低,航费差价不予退还;
- 若新航班航费价格更高,航费差价、其他费用和收费需由乘客在变更航班前支付;
- 在向您发送新航班行程单及/或预订编号前不会确认航班变更;
- 不可变更航线。
5.3.2 往/返美国的航班:若在预定起飞时间前 24 小时内则不予变更,若在预定起飞时间 24 小时前航班变更,则需支付航班变更费用及航费差价(如适用),但须满足以下条件:
- 若航费更低,航费差价不予退还;
- 若新航班航费价格更高,航费差价、其他费用及收费需由乘客在变更航班前支付;
- 在向您发送新航班行程单及/或预订编号前不会确认航班变更;
- 不可变更航线。
5.3.3 其他全部航班:若在预定起飞时间前 48 小时内则不予变更,若在预定起飞时间 48 小时前变更航班,则需支付航班变更费用及航费差价(如适用),但须满足以下条件:
- 若航费更低,航费差价不予退还;
- 若新航班航费价格更高,航费差价、其他费用及收费需由乘客在变更航班前支付;
- 在向您发送新航班行程单及/或预订编号前不会确认航班变更;
- 不可变更航线。
5.4 促销航费:与航班变更相关之第 5.3 条及与姓名变更之第 5.5 条不适用于部分促销航费。
5.5 姓名更改: 一旦预订编号被发出后,您将被禁止以其他乘客的姓名代替已确认预订中的乘客姓名。
5.6 姓名纠正:预订编号发出后,您可以通过添加或去除特定数目的字符变更姓名,但需支付姓名纠正费。请通过我们的费用及收费表了解详情。请知悉,姓名纠正须由相关文件佐证。
5.7 个人数据: 乘客同意出于以下目的向我们及我们集团公司提供乘客的个人数据:
- 就运输服务进行预订及向乘客提供预订确认;
- 提供及开发周边服务及设施;
- 方便移民及入境;
- 查看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卡有效性,及
- 安全、行政及法律目的。
基于此类目的,在您签署我们的航运合约时,您允许我们保留及使用您的个人数据及将其传输到我们的办公室、我们集团办公室、代理商和第三方生意伙伴、政府机构、其它航空公司或以上提到的目的地、出发地或中转地的服务提供者。请通过我们的隐私政策查看乘客个人数据处理相关详细条款。
5.8 座位:
5.8.1 我们无法保证为您提供特定座位,您同意接受我们分配飞机上的任何座位或可供应的座位。值机时,我们会为您分配座位。出于运行、安全、健康、安保等方面的考虑,我们保留在任何时间重新安排座位的权利,包括在登机之后。在未支付额外费用情形下,乘客登机后不可调换到价格更高的座位。在未支付额外费用及满足年龄要求的情况下,乘客登机后不可调换至安静区域。
5.8.2 购买预先保留座位(ASR): 根据座位供应情况,您可以在预定起飞时间前,提出预先保留座位要求 (ASR)并支付相关费用。在未支付额外费用的情况下,乘客登机后不可调换到价格更高的座位。请参考我们的费用表了解预先保留座位费用。在购买优先择座 ASR 服务后,我们仍然保留在任何时候,甚至在登机后,分配或重新分配座位的权利。我们可能因运行、安全或安保原因行使以上权利。我们无法保证能够为您分配指定座位,例如靠走道、靠窗、安全出口或者其他类型的座位。不过,我们将尽力保证付费选座乘客的权利。
5.8.3 乘客购买了 ASR 预先保留座位服务和航班非常规情况出现: 若在乘客根据 5.8.2 条预订座位后相关航班因各种原因被延误、取消或因我们无法控制的原因或安全因素重新安排,我们或视情况自行决定选择如下任一方案:
- 将乘客安排在下趟有空位航班相同的座位;
- 将乘客安排在下趟有空位航班相同价格的座位;或
- 将乘客安排在下趟航班任意的座位并为乘客退还相关选座费用。
条款 5.8.3 中所列为唯一且排他的补救方案,除非适用法律另有要求。
增值服务
6.1 机上产品:机上产品、服务或所宣传内容之提供受可供应性之限制。机上产品或服务一经购买不予退款且不可转让。预定起飞时间前 24 小时内不接受预订或变更机上产品或服务。我们有权在没有提前通知的情况下修订/变更相关价格或替换任何部分的机上产品或服务。登机牌作为您提前预订机上产品或服务的证明,需在飞机上将其出示于机组成员以获取提前预订的机上产品或服务。所有提前预订的机上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及/或节省金额仅在预订购买时正确。
6.2 机餐: 机餐选择可能会不时发生变化。机餐可能含有坚果、乳制品和/或麸质。在预定航班起飞前 24 小时内,我们不接受任何预订或更改机餐选择。您预订机餐时的所有价格和/或优惠一旦预定支付成功,都是确认的。
【适用于中国内地始发或经停的航班】请您理解,如我们无法在飞机上提供您预定的机餐,我们将根据机餐供应情况和/或飞机适用性以相似价格的机餐替代预订机餐的任何组成部分。如果您不接受上述相似价格的替代机餐,您可以就该预订机餐申请退款。
6.2.1 航班非常规:提前预订的机餐:若乘客根据条款 6.2 预订成功预订机餐后航班出于任何原因被取消、延误或变更时间,我们无法保证所预订机餐之供应,不过我们会尽力进行供应。我们有权在没有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将任何部分所预订的机餐替换为价值相似的机餐(视供应情况及/或飞机适用性而定)。
6.3 旅游保险:我们建议您购买旅游保险以防止:
- 旅游计划变更或旅行取消
- 行李及/或个人财物丢失、延误或遭损坏
- 医疗费用,包括于出发或到达目的地紧急情况下的护理人员的费用。
6.4 我们的增值服务如快速领取行李、额外手提行李等,将按照我们的费用表收费(详情请参考我们的费用表)。
值机及其他运输要求
7.1.1 值机截止时间
我们的值机柜台于以下时间开放:
- 国内航班:于航班预定起飞时间 2 小时前开放
- 国际短程航班:于航班预定起飞时间 3 小时前开放
- 国际远程航班:于航班预定起飞时间 4 小时前开放
我们的值机柜台于以下时间关闭:
- 国内航班:于航班预定起飞时间 45 分钟前关闭
- 国际短程及远程航班:于航班预定起飞时间 60 分钟前关闭
KLIA2:国际短程及远程航班:于航班预定起飞时间 60 分钟前关闭
国内航班及短程航班:AK、FD、QZ、Z2、I5、DJ & XT
国际远程航班:D7, XJ & XT
值机截止时间于不同的机场和特定的航班或有不同。确保遵守值机截止时间是乘客的责任。若未能按时值机,您将被拒绝值机且预订不予退款。
7.1.2 自助值机:我们提供自助值机设施。通过设施值机后之变更受特定要求和限制条件所约束,详情可通过我们的网站查看。
7.1.3 座位不可供应:根据行业惯例,即便预订确认后也可能会出座位不可供应的情况, 例如超售情形。此种情况下,我们会自行决定或根据适用法律提供以下任一选择:
- 非自愿航班变更:安排乘客搭乘下一趟适用有空位航班,不收取额外费用,或延长预订有效期;或
- 信用账户:将预订金额等同价值发送至您的信用账户供日后使用,须在到账后 3 个月内进行预订;或
- 退款:通过原始支付路径就预订进行退款。
7.2.1 登机:登机口于航班预定起飞时间 20 分钟前关闭。未能按时到达将被拒绝登机且预订不予退款。
7.2.2 按区登机:登机将按区展开。持有 1 区登机牌的乘客可优先登机。
7.3 合规:乘客全权负责遵守所有飞从、飞往或途经国家的法律、规则、命令、要求和资格,以及所有我们的条款、通告及指示。我们将不以任何方式对您获取相关文件或遵从法律、规则、命令、要求、通告、资格或指示,无论是口头上或书写或以其它方式,或因您不能获取有关文件或遵守相关法律、规则、命令、要求、通告、资格或指示所引起的后果,承担任何责任。
7.4 旅游文件: 您有责任获取、持有且必须出示有关当局需要的所有进出、健康和其它法律、规则、命令、要求和飞从、飞去或经过国家所需的文件。您也需要确保旅游文件中有足够的空白页面以满足目的地入境要求。若乘客或其旅游文件未遵从/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则、命令、要求和需要,我们将拒绝为其提供运输服务。在部分机场转机的乘客或需要签证通关以领取行李及为后续航班办理值机。乘客需对获取相关必要签证以便转机自行负责。
7.5 文件建议
国内航线:成年及儿童乘客须出示政府当局发放的身份证、护照、出生证或收养证原件及其他适用旅游文件。
国际航线: 国际航线的所有乘客必须持有有效的护照原件、相应的有效签证、确认的中转/返程预订(若适用),且须自行确保符合最终目的地的入境要求。
7.6 拒绝入境: 无论何时当我们得到政府或移民局的命令须要将送您回到起点或其他地点,您同意缴付相关航费与/或处罚或罚金,无论是因转机或抵达不被允许入境相关国家。
7.7 您应负责支付罚款、滞留费用、医疗费用等: 如果是因为您不能遵守飞从、飞去或经过国家相关法律、规则、命令、要求和其它旅游需要或出示所需旅游文件,而使我们需要支付或存入任何的罚金或处罚或蒙受任何花费,或进行任何医疗护理,包括于出发和到达机场在突发事件的情况下提供的护理服务,您须在我们要求下偿还任何已付的相关数额或支出或应付的数额。我们可能会,在我们的持有权下,通过任何您未使用的航运费,或任何欠您的款额来缴付这些款额或费用。
7.8 安全检查及健康检查:乘客须接受政府部门及/或机场员工或我们的任何安全检查。若乘客拒绝安全检查,我们将拒绝为该乘客及其行李提供运输服务,且不予退款及承担任何其他责任,除非适用法律或本运输条款条件另有说明。此外,乘客须接受政府及/或机场员工的可能进行的任何健康检查。
拒绝运输及运输限制
8.1 拒绝行李权利:除非适用法律另有要求,我们可以拒绝运输乘客或其托运/手提行李或是出于安全原因,或是我们基于合理判断认为:
- 需要出于安全或安保因素拒绝运输;
- 需要出于遵守适用出发、目的地或经停地国/地区的法律、规定或命令拒绝运输;
- 乘客行为、状态、年龄及精神或身体条件或托运/手提行李:
- 有向其他乘客或我们的机组成员造成伤害的风险;或
- 乘客或其托运/手提行李或对其他乘客、个人或财产造成风险或危害;
- 乘客在之前航班行为不当且极有可能重复此不当行为;
- 乘客尚未或未遵守我们的指示;
- 乘客拒绝接受安全检查;
- 未支付应付航费、收费或税费;
- 乘客支付航费存在欺诈行为;
- 乘客没有正确的旅游文件(受损旅游文件不视为合规文件);
- 座位之预订为欺诈或非法行为或机票购于未经我们授权的人员;
- 所使用支付的信用卡曾被报失或属于遭偷窃卡;
- 行程单、预订或电子机票为伪造或以欺诈手段获取;
- 乘客之行程单经他人而非我们或我们授权代理修改,或被损坏(此种情况下我们有权保留相关文 件);及/或
- 值机或登机时无法证明为行程单中的乘客(此种情况下我们有权保留行程单);
- 乘客对我们的员工有暴力行为或威胁我们的员工、影响我们柜台的工作、肉体或口头上伤害我 们的员工或据我们的判定乘客醉酒或受其他物质影响不适合旅行;
- 政府或当局禁止乘客值机或登机。
8.2 婴儿
8.2.1 出生 8 日及/或以下的婴儿:我们有权拒绝为出生 8 日及/或以下的婴儿提供运输。若医生书面明确同意运输及婴儿父母签署免责声明,我们或酌情决定为此类婴儿提供运输服务。请通过费用表参考婴儿乘客费
婴儿乘客不享有行李限额,不过可免费携带婴儿车/婴儿推车。
8.2.2 出生 9 日至 2 周岁以下的婴儿(第一趟航班出发当日):婴儿可坐在成年乘客腿上。1 名成年乘客进可携带 1 名婴儿乘客登机。婴儿车不可登机。出于安全考虑,每趟航班可运输的婴儿乘客数量有限,因此我们或无法满足您携带婴儿乘客登机的要求。请通过费用表参考婴儿乘客费。
8.3 无陪伴儿童乘客:12 周岁以下儿童乘客在没有 1 名 18 周岁以上成年乘客的陪同下不可登机,且须持有旅行前父母监护人签署的无陪伴儿童乘客表格。
12 至 16 周岁儿童乘客在 1 名父母或监护人于值机时签署免责声明的情况下可以登机。
8.4 怀孕乘客: 怀孕乘客有责任在预订座位时和在值机柜台处将怀孕情况告知我们。我们对怀孕乘客的运输根据以下情况而定:
- (1)怀孕 27 周及以下: 乘客须在办理值机时签订亚航免责声明,以免除亚航任何相关责任(往/返美国航班除外)。
- (2)怀孕 28 周至 34 周(包含 28 周与 34 周):
- 乘客须出示一份医生开具的适合飞行的医疗证明
- 医生开具的医疗证明须写明怀孕周数,医疗证明的出具日期距航班预定出发日期不得超过 30 日(包括出发航班或到达航班)。
- 乘客须在办理值机时签订亚航免责声明,以免除亚航任何相关责任(往/返美国航班除外)。
- (3)怀孕 35 周及以上: 不可乘坐任何亚航航班。
8.5 瘫痪及截瘫乘客
亚航:出于安全原因,亚航有权酌情根据特殊协助需求决定运输多少名瘫痪及截瘫乘客,不过,亚航每趟航班最多可运输 2 名瘫痪乘客。在特定情况下我们或需要此类乘客有其他乘客相伴。请参考条款 8.5.6(与同伴同行)。
8.5.1 行动辅助设备:我们的航班可以接受行动辅助设备(包含电动行动辅助设备)。乘客需在航班预定起飞时间 48 小时前联系我们以安排电动行动辅助设备的运输。若未联系我们此类设备或被拒绝运输。您可通过我们网站了解行动辅助设备运输详情。同时请参考条款 9.5.2。
8.5.2 医药:有医疗情况/疾病的乘客,包括需要注射或携带医药/针剂登机,需至少于航班起飞时间48 小时前联系我们进行安排,以满足特殊需求。
8.5.3 医疗状况及疾病
除非我们另有说明,有医疗状况及疾病的乘客需出示起飞日期前 10 日内出具的有效医疗证明及在值机时签署免责声明。出于其他乘客安全着想,我们有权自行决定是否拒绝有传染病或慢性疾病的乘客登机。
8.5.3.1 往/返美国的航班(若适用):若满足以下条件乘客仅需出示起飞日期前 10 日内出具的有效医疗证明:
- 有医疗状况的乘客,有正当理由相信乘客在没有特别医疗帮助可安全完成飞行;或
- 患有传染性疾病或情况的乘客,或此类疾病可能会传染至客舱其他乘客及产生直接威胁(包含天花、麻疹、风疹、肺结核及百日咳),相关医疗证明需确认此类传染疾病或情况不会在客舱环境中传染至其他乘客。
8.5.4 轮椅
需要轮椅服务的乘客需在预订时或至少在航班预定起飞时间 4 小时前通过”我的预订”进行提前预订(请参阅我们的费用表)。未能预订则会导致在机场无法获得任何特别协助或轮椅服务以及被拒绝登机,除非适用法律另有说明。出于安全及健康原因,有特别要求的乘客需在机场办理值机。
8.5.5 与同伴同行:我们或要求行动不便/有医疗状况的乘客有人相伴同行,若:
根据适用法律对安全至关重要;
由于行动限制乘客无法自行从航班撤离;或
乘客无法合理地理解或响应安全指示。
8.5.6 座位:我们会根据适用法律为有特殊需求的乘客合理安排座位。若出于运营、安全、健康、安保等因素,我们有权随时重新安排座位,即便乘客已经登机。
8.5.7 服务性动物:服务性动物不可登机,印度亚航国内航班除外。可有条件接受服务性动物登机。乘客需至少在航班预定起飞时间 48 小时前联系我们,以对服务性动物登机进行安排。
行李
9.1 不可接受的托运行李或手提行李物品:我们有权拒绝运输此类行李或此类行李中以下 物品,具体如下:
- 未正确包装在手提箱或其他适当容器中的物品,以确保飞机能按照普通等级关注与 操作安全运输;
- 可能危及飞机或机上人员或财产,和/或根据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关于危 险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或我们的运输条款条件 以及当地民航局任何其他规定定义为危险品的物品;
- 任何飞出、飞入或中转州或国家的适用法律、法规或规则禁止运输的物品;
- 含有刺激性或致残性物质的物品,如刺激剂、胡椒喷雾剂等;
- 我们合理认为因重量、形状、尺寸或特性不适合运输的物品。请注意,榴莲、菠萝 蜜和任何其他有刺鼻气味的水果也不得运输;
- 使用无火焰定量加热器的自动加热餐饮;
- 易碎或易腐烂物品;
- 鲜活或无生命动物;
- 鲜活植物;
- 人体或动物残骸;
- 新鲜或冷冻海鲜或其他的肉类,此类物品可以手提行李方式携带登机,前提是我们 认为其已被适当地包裹。对于谨慎地包裹在聚苯乙烯泡沫塑料箱和/或冷却箱中的干燥 食物/不易腐烂物品,在经过机场有关单位检查后或被允许登机。如果乘客拒绝检查, 我们有权拒绝运输该行李;
- 武器和弹药,指定路线及满足特殊条件除外;
- 爆炸物、易燃或不易燃气体(如气溶胶涂料、丁烷气体、打火机填充物)、冷冻气体(如充气水肺瓶、液氮)、易燃液体(如涂料、稀释剂、溶剂)、易燃固体(如火柴、打火机)、有机过氧化物(如树脂)、毒物、传染性物质(如病毒、细菌)、放射性物质(如镭)、腐蚀性物质(如酸、碱、汞、温度计)、磁性物质、氧化性物质(如漂白剂)、电子烟;
- 武器如古董枪炮、剑、刀及类似物品,我们或酌情出于特殊情况决定此类物品是否被允许以托运行李登机。不过在任何情况下,此类物品均不可作为手提行李登机。
9.2 贵重物品和易碎物品:我们强烈建议乘客不要将此类物品作为行李托运。如果把这些物品作为行李托运,乘客同意自行承担风险。此类物品包括金钱、珠宝、贵金属、银器、电子设备、计算机、照相机、视频设备、可转让票据、债券或其他贵重物品、护照和其他身份证件、产权证、文物、手稿等。
9.3 搜查权:我们出于安全和安保的考虑,可能会要求乘客接受对其个人或行李进行搜查、X-光或其他类型的扫描。我们保留您不在场时搜查您的行李的权利,以确定其是否带有不可接受或遭受禁止的物品、或其行李是否装有前述物品。如果乘客拒绝接受上述搜查或扫描,我们有权拒绝运输该乘客及其行李,且不退还票价款项以及不对您承担任何其它责任。如果搜查或扫描导致乘客受伤或行李损坏,我们将不对此类伤害或损坏承担任何责任,除非前述受伤或损坏源于我们的过错或疏忽。对于因在到达机场和出发机场发生的海关或安全检查而导致锁头损坏,我们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9.4 托运行李的交付:在待托运行李交付我们后,我们将对其进行保管,并为每件托运行李签发行李鉴别标签。托运行李必须确保贴上您的姓名或其他个人标识。托运行李将与您乘坐同一班飞机一同运输,除非我们出于安全、安保或运营方面的原因而以另一航班进行运输。如果乘客的托运行李通过后续航班运输,我们会安排将行李交予您。在此情形下,相关适用法律可能要求您当面出席清关。
9.5 行李托运费用规定: 对于托运行李,将收取相应的托运费用。若乘客在预订飞机票时或起飞前4小时内支付行李托运费,将按照优惠价格计费;若在机场值机柜台支付,则需按照标准全价收费。对于超出预先购买限额的行李重量,将在机场值机柜台根据超重每公斤进行额外收费。有关所有费率的详细信息,请参阅本公司公布的 费用表。请注意,上述行李托运费用一旦支付,将不予退款且不得转让。
托运行李超过预定价格的乘客将在飞机起飞当天在机场值机柜台按每公斤收费。有关所有费率的详细信息,请参阅我们的费用表。该费用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可退还和转让,除非:(a)乘客根据第 10.2(a)条被改飞另一航班,但却未获得已购买超重行李服务;(b)我们已根据第 10.2(b)条向乘客提供了信用余额,其中包括为超重行李服务支付的价格;或(c)我们已根据第 10.2(c)条向乘客提供退款。
9.5.2 婴儿手推车/四轮婴儿车、手动轮椅、行动辅助设备和助行架:若需在旅行中使用以上 物品且按照运输条款及条件通知了我们,则可免费携带。。
行动辅助设备和轮椅的最大允许重量为 85 kg。
如果行动辅助设备(包括电动驱动轮椅)无法通过我们飞机货舱大门(尺寸:140cm(长)x140cm(宽)x100cm(高)),或由于任何其他当地职业健康、安全和/或监管要求不可携带登机,您需要提前为此类设备安排海运/陆运。
9.5.3 未使用的托运行李限额:乘客不得使用其他乘客未使用的托运行李限额,除非是在同一行程上旅行。在同一行程中但却未旅行的乘客不得将其未使用的托运行李重量转让给同一行程中的其他旅客。出于健康和安全原因,航空公司将不会接受任何超过 32 公斤且组合尺寸超过 81cm 高、119cm 宽、119cm 长的行李。这种重量限制不适用于行动辅助设备。
9.5.4 运动器材:运动器材可在支付费用表中规定费用后带上飞机舱,风险由您自行承担。因此,建议您为此类物品购买必要的保险。任何超过我们客舱行李尺寸的乐器,只要重量在 75 公斤以内,且购买了座位并支付了相应的费用,即可带入客舱内。购买的额外座位不享有行李限额。
9.5.5 FLU-THRU 中转:如需支付行李超重费和/或者其他任何相关费用,乘客需要在出发地将两个航段的费用付清。
9.6 手提行李:每位乘客(婴儿除外)将被允许携带两(2)件手提行李登机。手提行李可以是以下任意两(2)种行李的组合:随身行李、手提电脑包、手提包或小包。两件手提行李总的重量不得超过 7 公斤。手提行李的尺寸分别不得超过 56cm X 36cm X23cm 和 30cm X 40cm X 10cm。
手提行李必须放置在乘客前面的座位下或客舱封闭式行李架内。
根据第 9.5 条,任何过重、过大或具有攻击性的随身行李均不允许登机,建议乘客在机场值机柜台将前述行李进行托运,否则,我们有权在登机口将此类“行李”进行托运,乘客也必须在登机口支付登机口行李费(请参阅我们费用表)。
9.6.1 机上可折叠儿童床:
可折叠成机上儿童床的旅行设备在满足以下情况下可在航班上使用:
- 折叠飞行床只能在靠窗座椅上使用。
- 该床必须适合座椅间距(28 英寸和 29 英寸;分别相当于 71.12 厘米和 73.66 厘米)。如果超过座椅间距,严禁使用,且必须安全存放在头顶行李架内或前排座椅下方。
- 使用时:
- 折叠儿童床必须适合座椅(间距和宽度),并且必须妥善固定
- 严禁两(2)岁以下的儿童/婴儿使用这些飞行床
- 儿童必须面朝前坐着,并且能够将安全带系在手臂下
- 不得在紧急出口座位使用
- 不得阻止前排座椅向后依靠
- 须在件数、重量和尺寸上符合我们手提行李政策
- 在滑行、起飞和着陆期间以及负责人 PIC 指示时,必须牢固地存放在头顶行李架或前排座椅下
- 严禁使用吊床/充气床垫
9.6.2 液体、气溶胶和凝胶:
根据当地现行适用法律法规,乘客可在手提行李中携带液体,前提是这些液体满足以下限制条件:
- 液体存放在最大容积为 100ml 的容器中。
- 所有液体容器的最大容量均为 100 毫升,可装入一个透明、可重新密封的 1 升塑料袋中。
该塑料袋须单独通过机场安检设备。乘客可能被要求处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液体。
9.6.3 机场安检人员从乘客处移除的物品:对于机场安检人员根据国际规定或政府规定从您或您行李处移除的物品,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无论该等物品是否随后被上述机场安检人员保留或销毁,或转交给我们。
9.7 飞机重量限制:如果飞机超过重量限制,我们将根据本运输条款条件第 9 条以及任何适用法律的规定自行决定运输哪些物品。
9.8 行李的提取和交付:乘客应在目的地可以提取行李时立即提取行李。如果其没有在合理时间内领取行李,且行李需要存放在我们经营场址,我们会收取保管费。如果托运行李在乘客可领取后的一(1)个月内未被提取,我们可以处理该行李而无需对乘客承担任何责任。只有在托运行李时交付给乘客的行李识别标签的持有人才有权交付行 李。如果行李认领人无法出示行李识别标签以识别行李,只有在其证实认领权、令我们满意的情况下我们才会将行李交付,并且如果我们有所要求,其应提供足够的担保,以使我们免于承担因上述行李交付而产生的任何损失、损坏或费用。行李识别标签持有人在领取行李时未提出任何异议即为首要的确凿证据——行李运输状态良好而且符合双方签署的运输合同要求。
9.9 如果您领错行李:如果您从行李传送带中拿错行李包或其他行李,您有责任立即自费将行李包或行李退还给其领取行李所在机场行李工作人员或机场经理。若需将行李寄送至其所有者,您需要自行承担货运费用。
航程表,取消
10.1 航程表: 我们会尽我们最大的能力避免耽误您或您的行李。我们将会尽力遵从公布的在旅行日 期生效的行程时间表。虽然如此,在时间表、行程或其他地方所展示的时间会随时改变。我们对乘 客的责任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
10.2 取消、变更航程表: 预订座位后,当我们有理由认为此变更系超越我们控制范围之内或因安全 或商业原因所导致的情况下所必须的,我们或在任何时候更改航程、取消、转移、延期、重新安排 及/或延误任何航程,如果航班因以上情况被取消,我们将有权为您作出以下任一安排或其他届时已 经发布或根据适用法律做出的安排:
- 安排下一趟最早的航班为您服务,前提是该航班有空位,且不再另行收费,以及必要时延长您预 订的有效期;或
- 如果您选择其他时间飞行,我们会将您的航费价值转移至您的信用账户中以便您在下次飞行时使 用,但您须在我们合同条约规定的时间内重新预订。信用账户有效期从信用余额转入您持有或将持 有的账户中开始计算。
- 如果因我们而引起的航班取消、延误及/或重新安排(国内航班预定起飞至少 2 个小时前/后; 国际航班预定起飞至少 3 小时前/后),而您选择不继续您的行程,我们会把款项退回您的银行 帐户或信用卡或借记卡内。为了避免产生任何疑义,万一航班在起飞当日发生延误、取消和/或重新被安排,若您不符合乘机条件,则不可申请退款。
10.2.1 FLY-THRU: 如果因为我们的航班延误、取消或重新安排而致使您错过了您已确认预订的某 FLY-THRU 航班,那么您将拥有以下权利:
如果航班在您出发地延误: 在我们的中转时间内免费为您换乘至到达终点站的最近一趟航班。
如果您的续航航班晚点: 我们将免费为您安排转机时间内的下一趟后续航班。
如果您的下趟飞行不符合我们的中转时间安排,或者如果下趟最近的转机在次日起飞,我们不会提
供以下服务:
- 日间或夜间食宿;
- 地面交通;
- 托运行李寄存。 您需要在转机点取回行李,然后重新办理后续航班的值机手续。
10.3 唯一解决方案: 除非适用法律另有规定以及往返美国的乘客外,条款 10.2 中的选择是唯一提供 给您选择的解决方案,我们的责任也仅限于此。
退款
若我们根据本运输条款及条件或适用法律做出退款安排,本条款将适用。我们仅会就机场税、增值税及就机场税支付的商品及服务税进行退款。如需获得以上退款须在旅行日期 6 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且退款在适用的情况下会收取退款手续费。
11.1 概述:若乘客因条款 11.3 或 11.4 的情况未能使用其机票或任何机票的部分,我们将根据此条款及我们的内部规定以您支付的货币为未使用的机票或任何机票部分进行退款。若乘客因条款 11.3或 11.4 的情况未能使用的机票或任何机票的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乘客自愿提出退款,我们不会就未能使用的机票或任何机票的部分向乘客退还任何乘客支付的航费和费用,除非情况满足条款 11.5。
11.2 有权获得退款者:当我们依据此条款及条件及我们的内部规定安排退款,以下情况者可获取退款:姓名或信息登记在机票上的已支付机票款的乘客;购买了机票且可以提供让我们信服的其有权获得退款证据的人。
11.3 非自愿退款:非自愿退款”即当我们取消航班、因我们无法控制原因无法按计划运营航班、因条款 10.2 原因无法抵达乘客目的地、出于条款 5.8.1 原因无法为乘客提供其预订航班的座位、或根据条款 8.1(a)、(b)、(c)、(d)、(e)、(f)、(n)和(o) 拒绝运输乘客或将乘客移出运输服务时,为购买机票的乘客进行退款,且退款金额为:
若未搭乘任何航班,则为所支付的航费,或
若已搭乘部分航班,以下情况中更高的金额:
- 等于航费减去折扣优惠(如有),及机票上终止旅行点(或运输恢复的旅行点,若旅行未终止)至目的地点未使用运输部分的适用收费;或
- 所支付航费及所完成运输服务间的差价。
11.4 不可抗力退款:若我们取消航班、因某些因素无法按计划在合理时间内运营航班、因条款10.2未能在乘客目的地降落,我们将进行退款,且退款金额为:
若未搭乘任何航班,则为所支付的航费,或
若已搭乘部分航班,以下情况中更高的金额:
- 等于航费减去折扣优惠(如有),及机票上终止旅行点(或运输恢复的旅行点,若旅行未终止)至目的地点未使用运输部分的适用收费;或
- 所支付航费及所完成运输服务间的差价。
11.5 除却非自愿退款及不可抗力以外的退款:除非适用法律另有规定,我们仅会因条款 11.3 或 11.4以外的原因根据条款 4.2 将政府、相关当局或机场运营方就航空旅行征收的税费进行退款。若需获得此类政府税费退款,需在旅行日期 6 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退款在适用的情况下会收取手续费。
11.6 有权拒绝退款:尽管有条款 11 之上述规定,我们或在以下情况下拒绝就机票进行退款:
针对根据条款 11.3 或 11.4 提出退款的申请,该退款申请于机票上预定起飞日期 30 日后提出。若乘客在未提前通知我们的情况下未登机,条款 11.5 将适用;
针对乘客出示给我们或当地国家政府人员的作为旅行意图的机票,若乘客未能出示有效证据被允许逗留于相关国家或将在相关国家搭乘其他航空公司航班或运输服务;或
根据条款 8.1 (g), (h), (i), (j),(k), (l) and (m) 乘客被拒绝运输或被请出运输(若根据条款 8.1( g) 乘客被拒绝运输乘客或被请出运输服务但乘客支付了部分航费及相关税费,我们将退还收取乘客的费用。)
11.7 退款方式:若我们安排退款,退款方式与乘客/他人预订时所使用的支付方式一样。我们或需要身份及支付证据。退款货币与支付货币一样。初始购买机票时所在国及/或安排退款所在国家适用法规适用于退款程序。
11.8 若针对通过旅行机构或其他第三方预订的机票/行程单\预订申请退款,乘客需通过相关机构/第三方提出申请。
机上行为
12.1 如果根据我们合理的意见,您在飞机上的行为威胁到了飞机或任何乘客或机上的财产,或干扰或防碍机组人员的工作,或不遵从机组人员的任何指示,包括但不限制于关于吸烟(不管以何种形式,包括电子烟)、酒精、使用手提电话、或对机组人员使用任何具有威胁、恶言或侮辱语言或行为对其他乘客造成不适、不方便、损失或伤害,我们会在认为必要时,采取有关措施来防止此类行为,包括约束措施。您可能在任何地点被请出航班和被拒绝运输,同时我们或会对您在机舱内的冒犯行为提起诉讼。
12.2 若在我们合理的判断下因您的行为后果,我们决定转移航线以将您请出航班,您将要对航线转移所带来的全部花费承担责任。
12.3 基于安全原因,我们可能禁止或限制在机上使用电子仪器,包括但不限于手机、笔记本电脑、手提记录器、手提收音机、CD 机、电子游戏机或传送设备,包括遥控玩具和遥控传话器。不过可以使用助听器和心脏起搏器。
12.4 我们所有的航班皆严禁何种形式的抽烟行为,包括电子烟。
责任限制
13.1 华沙、蒙特利尔公约通告 :如果乘客行程的最终目的地或停留不是在起飞的国家,那么《华沙公约》或《1999 年蒙特利尔公约》将会生效;《华沙公约》或《1999 年蒙特利尔公约》在大多数的情形下限制航空公司对死亡或身体伤害以及有关行李的遗失或损坏应承担的责任。
若乘客根据《国际航空运输法规》B.E. 2558 旅行,我们根据其规定仅限于泰国内的索赔。
若乘客根据《国际航空运输法规》B.E. 2558 旅行,我们根据其规定仅限于泰国内的索赔。
- 按照适用法律,任何因您的疏忽部分造成或促成的损坏,我们应当承担的损坏责任将会被降低;
- 我们不会对托运或未托运行李的损坏负责,除非此类损坏因我们的疏忽而造成,且行李系在我们控制或管理时遭到损坏;
- 除故意造成损坏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坏而轻率作为或不作为的情况外,对于托运行李的损坏我们的责任仅限于费用表中规定的金额。如果行李鉴别标签没有记载到行李的重量,将会假设托运行李的总重量不超过您该航班的免费行李重量。如果托运行李,其更高价值有在依照估价机制下以书面形式申报,我们的责任仅限于该申报的更高价值。
- 我们将不会对任何由我们遵守相关法律或政府规章制度或您未遵守所蒙受的损坏承担任何责任。
- 除了本运输条款条款的另有规定外,依照适用相关法律的规定,我们向您承担的可补偿赔偿金仅限于经证实的损失与费用。
- 我们对于由您的行李导致的任何损坏不担负责任。您对任何由您的行李对其他人或财产包括我们的财产所造成的损坏担负责任。
- 我们对于托运与手提行李中的物品及物件之损坏不承担任何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易碎的或易腐坏的物品、有特别价值的物品、如钱、珠宝、贵重金属、电脑、个人电子设备、流通票据、债券、或其他的有价值的物品、商业文件、护照和其他的身份证件、证书或样品。
- 我们对归因于您身体状况或病情恶化所引起的任何疾病或残疾,包括死亡,或病情恶化,概不承担责任。
- 本运输合同,包括本运输条款及条件及责任豁免或有限责任,适用于我们授权之代理人、服务人员、员工和代表的程度与适用于我们的程度一致。对于可向我们和授权代理人、服务人员、员工和代表获取赔偿的总数不可超出我们自身赔偿责任限额(如有)。
- 本运输条款及条件或合运条款里没有任何条款可视为我们放弃对在华沙公约或任何其他适用公约或法律下对我们责任的免除或责任限制,除非我们有特别指明
索赔和诉讼时限
14.1 索赔通知:当行李识别标签的持有人在领取行李时未作出投诉足以证明该行李已在良好情况下及符合运输合同的情况下被领取,除非您能证明并非如此。如果您对于托运行李的损坏欲提出索赔或诉讼,您须在发现有任何损坏时立即通知我们,最迟应在收到行李的 7 日内通知我们。若您对于托运行李的延误提出索赔或诉讼,您须在收到行李的 21 日内通知我们。所有此类通知须在以上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投递或交予我们。
14.2 诉讼时效:如果在您到达目的地、航班预定抵达或航班抵达时间的 2 年内未就赔偿采取行动,任何损害赔偿权利均应失效。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应根据审案地区的法院的法律确定为准。
修改、弃权及分割性
15.1 我们的代理、员工或代表没有权利更改、修改或免除本运输条款及条件中的任何条规。
15.2 本运输条款及条件为运输条款的一部分。若本运输条款及条件的任何条规与合约条款的其他任何部分被视为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合约条款其他条款的可执行性。
客户服务
如需 24 小时即时回复及紧急帮助,请通过 AVA 联系我们。中国大陆地区乘客如无法通过 AVA 成功联系我们,可拨打: +86 20 66618855。
于 2024 年 11 月 8 日更新的本运输条款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