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亚洲航空公司(航空公司代码:AK)航空运输条款和条件

第 1 条 - 定义

1.1 含义:在本运输条款条件中,这些特殊表达措辞具有以下含义:

  • "airasia Move" 指可在诸多移动平台上使用的亚航移动应用程序。
  • “航空公司代码”系指识别特定航空公司的两个字符或三个字母。
  • “授权代理人”系指经航空公司指定且经授权销售航空客运服务的销售代理人。
  • “行李”系指伴随乘客旅行的个人物品。除非另有说明,“行李”包括乘客的托运行李 和非托运行李。
  • “行李限额”系指乘客在我们服务中可以携带的托运行李和/或非托运行李重量。
  • “行李票”系指我们向乘客签发托运行李收据以及涉及托运行李之运输的文件,包括 行李识别标签。
  • “行李识别标签”系指我们签发的、仅用于托运行李识别的文件。
  • “登机牌”系指签发给乘客作为证明其已办理值机手续的文件。
  • “预订”指您购买机票的且被我们根据本运输条款及条件接受的预订。
  • “预订编号”指我们给您的参考编号,用于辨认经由我们确认了的您的预订。
  • “航空公司”系指签发机票的航空公司和所有承运或承诺承运乘客和/或其行李,或履 行或承诺履行与本次航空运输相关服务的航空公司。
  • “托运行李”系指由我们保管并已签发行李识别标签的行李。
  • “值机时间”系指按承运人规定乘客必须完成值机手续办理并领取登机牌的时限。
  • “合同条件”是指包含在行程单中或附于行程单的声明,其中包含运输条款和条件及我们办公室、值机柜台以及网站和airasia Move的通知。
  • “中转时间”系指就在 FLY-THRU 航班中,一个航班到达至另一个航班起飞之间的时 间,该时间不得少于九十(90)分钟,且不得超过六(6)小时。由于机场运营商对 我们施加的机场限制和/或运营要求,我们有权在不事先征询您意见情形下保留修改 FLY-THRU 航班之间中转时间的权利。
  • “损失”包括死亡、伤害、延误、损失、部分损失或其他损害,皆因承运人履行运输 或其他附带服务而产生的。
  • “国内航线”系指出发地和目的地均位于同一国家且在该国境外无停靠地的运输航线。
  • “电子代金券”系指电子航班代金券或在我们数据库中其他有价文件。
  • “电子票”系指我们或我们代表签发的行程单、电子代金券和登机文件。
  • “票价”、“费用”和“收费”系指我们以电子和/或纸质发布的票价、费用和收费,以及 为运输乘客而支付的“常规票价”(常规时期的票价)或“促销票价”(有时间、使用 和座位限制的更低票价)。
  • “乘机劵”系指机票上标注“适于通行”或在电子票中指电子代金券,表明您有权乘坐 到特定地点的航班。
  • “FLY-THRU”系指在同一行程单上或单个乘客预订编码(PNR)中预订的航班满足我 们中转时间的提供转机服务的航班。
  • “乘客”系指经本公司同意乘坐或即将乘坐飞机的任何人士(机组成员除外)(也称为 “您”、“您的”和“您自己”)。
  • “行程单”系指我们发给乘客的文件,其中包括乘客姓名、航班信息、订票号、合约 条款和通知。
  • “婴儿”系指起飞日未满 24 个月的乘客。
  • “航线”系指从始发地机场到目的地机场的航程。
  • “座位”系指我们飞机内的座位。
  • “机票”系指由我们或我们的代表发出的包括拥有合约条款和通告的行程单、电子票 和电子代金券。
  • “条款条件”系指本运输条款条件。
  • “非托运行李”系指除托运行李以外的任何行李,包括您带入飞机内的所有物品。
  • “我们”、“我们的”、“我们自己”、“我们”和“航空公司”系指在乘客机票或登机牌上出 现的航空公司代码代表的航空公司。
  • “您”、“您的”、“您自己”系指任何即将乘坐或乘坐飞机、持有预订机票的乘客,机组 人员除外。
  • “网站”是指由我们或我们的关联公司提供的互联网网站www.airasia.com,以供乘客进行在线预订以及访问有关我们的信息。

1.2 标题:本运输条款条件中各条款的名称或标题仅为方便起见,不得用于文本的解释。

第 2 条 - 适用性

2.1 概述:本运输条款条件适用于我们经营的所有航班,并且我们根据您乘坐的航班向您承 担相关法律责任。

2.2 本运输条款条件的变更:除非适用法律禁止,我们在考虑安全、乘客便利、经济条件和 运营事宜的同时,可以在无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在任何时候随时变更本运输条款条件、 公布票价、费用、收费、航班时刻表、航线、提前预订产品和服务。

2.3 语言:本运输条款及条件的语言为英文。英文系解释本运输条款及条件的唯一语言。本运输条款及条件的任何其他语言版本均为翻译版本,仅供参考。本运输条款及条件的英文版本与翻译版本有任何不一致之处,应以英文版本为准。

2.4 优先法律:除非适用法律另有说明,否则应以本运输条款条件为准。

第 3 条 – 旅行行程单/航班行程单

3.1 合约主要证据:行程单是乘客与我们之间运输合同的主要证据。我们将仅向预订、航 班行程单或我们或我们授权代理签发的任何其他文件中的指定乘客提供运输服务。航 班行程单在任何时候都属于我们资产。航班行程单所载合约条件是本文部分条款的总 结。

3.2 有效性和不可转让性:航班行程单仅针对出现于其中的乘客姓名和规定航班有效。航 班行程单不可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3.3 身份证明:我们仅向航班行程单中所指定的乘客提供运输服务。您需要提供相关合适的 身份证件办理值机。

第 4 条 - 票价

4.1 概述:票价仅适用于从始发地机场到目的地机场的运输。除非我们另有说明,否则票价 不包括机场之间、机场与城镇转运站点之间或任何其他地方的地面交通服务。我们将 不对您错过中转航班(非我们 FLY-THRU 中转航班)承担任何责任,除非您错过的中 转航班是由于我们作为或不作为导致。

4.1.1 如果您购买了 FLU-THRU 航班,您应按照行程单中提供的顺序,经我们确定的任何经 停点,从出发地机场至目的地机场搭乘航班。

4.2 政府税收、费用和附加费:政府、相关当局或机场管理局就其服务或设施使用而征收 的任何政府税收、费用和附加费将加入到我们发布的票价中。

除非适用法律另有说明,由我们承担的任何行政费用应由乘客承担。包括票价在内的所 有费用应在预定出发时间之前全额支付。

上述政府税收、费用和附加费可能会不时发生更改,甚至可在乘客订票确认之日后才征 收。若此类费用须在出发时间前支付,您仍需要支付承担费用。

请参阅我们的费用表,以了解税费、费用、附加费/收费金额。

4.3 付款:订票时必须全额支付票价和所有相关收费,这包括第 4 条规定的收费在内。如 果款项未全额支付,我们有权在值机前取消预订和/或拒绝登机。

4.4 机场税和商品及服务税:我们将仅退还在机场税支付的机场税和商品及服务税 (GST)。您需要在旅行之日起 6 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退款申请,此类退款需支付退 款手续费(如适用)。

4.5 货币:除非我们另有明确规定,否则票价和收费应采用我们公布的票价货币支付。

4.6 准确性:所有已公布的票价、价格、航班时刻表、航线、预订产品和服务仅在发布时 正确,并可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随时更改。

4.7: 我们的票价不包括机上餐食和饮料,不过,您可以在预定出发时间24小时前进行预订或在机上购买。为尊重所有文化和宗教信仰,我们不鼓励外带食物进入飞机。

第 5 条 – 预订座位

5.1 预订确认:在票价、税费、费用、附加费和/或任何其他收费全额支付,且我们发出预 订编号或航班行程单后,预订座位方可确认。一旦确认,预订不能取消且支付的款项 不予退还,但下述情况除外:

5.1.1 往返美国的航班(如适用):预订至少在预定机飞时间 7 日前完成,且在预定起飞时 间 24 小时前取消则可获得全额退款。

5.1.2 往返韩国的航班(如适用):退款请求需通过我们电子表格书面形式提出。退款须满 足以下条件:

如果在预定起飞时间 91 日前提出退款请求,将退还 100%的已付款项金额;或

如果在预定起飞时间 61 日前至 90 日内提出退款请求,将退还 90%的已付款项金额;或

如果在预定起飞时间 31 日前至 60 日内提出退款请求,将退还 80%的已付款项金额;或

如果在预定起飞时间三(3)小时前至 30 天内提出退款请求,将退还 70%的已付款项金 额。

5.1.3 往返中国大陆的航班(如适用):若属于运输条款及条件下的可退款预订,我们将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退款,不过须扣除适用的费用及税费。若预订不可退款,除非运输条款及条件中另有规定,否则将不提供退款。

5.2 团体订票:团体订票应受随时变更的特定条款管辖。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联系我们

5.3 航班变更:预订编号一经发出,航班变更均应满足以下条件:

5.3.1 往返美国的航班(如适用):在预定起飞时间前二十四(24)小时内,不可变更航班。 若在预定起飞时间二十四(24)小时前变更航班,则需支付航班变更费用及票价差额 (如适用),但须满足以下条件:

如果票价更低,票价差额将不予退还给乘客;

如果新航班的票价高于原订航班,乘客应在航班变更前支付票价差额、其他费用和收费;

在我们向您发出新的航班行程单和/或预订编号之前,不会确认航班变更。

不可变更航班航线。

5.3.2 其他航班:预定起飞时间前48小时内不支持任何变更。如果在预定起飞时间48小时前需要变更航班,将收取航班变更费和票价差额(如适用),具体须遵守以下条件:

如果票价更低,票价差额将不得退还给乘客;

如果新航班的票价高于原订航班,乘客应在航班变更前支付票价差额、其他费用和收费;

在我们向您签发新的航班行程单和/或预订编号之前,不会确认航班变更。

不可变更航班航线。

5.3.3 所有其他航班: 在任何情况下因航班变更而产生的费用均不予退还,包括乘客在完成航班变更后自愿取消航班的情况。

5.4 促销票价:与航班变更相关之第 5.3 条和与姓名变更之第 5.5 条不适用于部分促销票价。

5.5 姓名更改:预订编号一经签发,您将禁止以其他乘客的姓名替换已确认预订中乘客姓 名。

5.6 姓名更正: 发出预订编号后,您可以通过增加或删除一定数量的字符来修改姓名。增加或删除字符须在提交相应证明文件并经过验证。

5.7 个人数据:乘客应承认并同意,其个人资料出于以下目的提供给我们以及我们集团公 司:

就运输服务进行预订及向乘客提供预订确认;

提供和开发辅助服务和设施;

方便移民和入境手续;

检查信用卡或其他支付卡的有效性;和

安全、行政和法律目的。

为此,在您签署我们的航运合约协议时,您授权接收者保留和使用您个人数据,并将其 传输至我们办公室、我们集团公司办公室、以及代理人、第三方业务伙伴、政府机构、 其他航空公司、以及位于目的地、出发地、过境地或中转地的上述服务供应商。关于乘 客个人数据处理的详细条款,请参阅我们的隐私政策。

5.8 座位安排:我们无法保证为您提供特定座位,您同意接受我们分配任何座位或可供应的 座位。值机时,乘客在办理值机时将被分配一个座位。出于运营、安全、健康或安保 原因,我们保留随时重新分配座位的权利,包括在登机后。在未支付额外费用及或满 足年龄要求的情况下,乘客登机后不可移至更高价格的座位上。

5.8.1 提前申请座位(ASR):根据可用性,乘客可在航班预定起飞时间之前支付提前申请 座位(ASR)费用。关于 ASR 的费用,请参阅我们的费用表。在乘客购买了优先选座 ASR 服务后,我们仍保留在任何时候分配或重新分配座位的权利,即使在登机后也是 如此。我们可能出于运行、安全或安保原因行使以上权利。我们不保证能够为您重新 分配任何特定座位,例如过道、窗口、逃生口座位还是其他类型的座位。然而,我们 将做出合理努力来保证付费选座乘客的权利。在未支付额外费用的情况下,乘客登机 后不可调换到价格更高的座位。

5.8.2 航班特殊情况:ASR:如果在乘客根据第 5.8.1 条成功预订座位后的任何时间,由于 任何原因,预订的航班延误、取消或航班时刻表发生变更,我们将视情况自行决定选 择如下任一方案:

将乘客安排在下一班有空位的飞机上同一座位;

将乘客安排在下一班有空位的飞机上同等价值的座位;

将乘客安排在下一班有空位的飞机上任意分配的座位上,并退还乘客相关选座费用。

除非适用法律另有规定,第 5.8.2 条中中所列将是唯一且排他的补救方案。

第 6 条 – 增值服务

6.1 机上产品:机上产品、服务或广告节目的提供受可供应性所限制。机上产品或服务一 经购买,将不予退款和转让。在预定起飞时间前 24 小时内,我们不接受预订或变更机 上产品或服务。我们保留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修改/变更机上产品或服务价格或替换 其任何部分机上产品或服务的权利。登机牌是您购买预订机上产品或服务的证明,必 须向机上乘务员出示,以兑换提前预订的机上产品或服务。乘客机上预订产品或服务 的所有价格和/或节省的金额仅在预订购买时正确。

6.2 餐食:餐食选择会不时发生变更。我们不接受在往返美国和大阪的航班预定起飞时间前48小时内,以及在其他所有航班预定起飞时间前24小时内发生的任何订 票或餐食选择变更。我们有权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修改/更改预订餐费价格,并根据 可供应性和/或飞机适用性,用相似价值的机餐替换预订餐食任何部分。登机牌是乘客 购买预订餐食的证明,必须向机上乘务员出示。乘客预订餐食的所有价格和/或节省的 金额仅在预订购买时正确。机餐可能含有坚果、乳制品和/或麸质。亚航不提供无坚果 的环境。在飞机上购买的餐食和零食以及其他乘客携带的食物可能含有坚果。

6.2.1 航班特殊情况:预订餐食:如果在乘客根据第 6.2 条成功预订餐食后的任何时间,预 订航班因任何原因延误、取消或变更时间,我们将无法保证预订餐食之供应,然而, 我们将尽最大努力供应所购买机餐。我们有权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根据可供应性 和/或飞机适用性,用相似价值的机餐替换预定餐食任何部分。

6.3 旅行保险:鉴于我们对乘客的责任有限,我们建议您购买下述旅行保险以防止:

旅行计划变更和旅行取消

行李和/或个人物品的丢失、延误或损坏

医疗费用包括在出发港和抵达港发生紧急情况时由护理人员收取的费用

6.4: 我们的增值服务,如Xpress Baggage(优先领取行李服务)、Extra Cabin Carry-on(额外手提行李限额)等,将根据我们的费用表(请参阅我们的费用表了解详情)进行收费。

第 7 条 – 乘机手续办理与其他运输要求

7.1 马来西亚境内机场办理值机

7.1.1 自2022年4月1日起,仅有被豁免的乘客(如下所列)方可在值机柜台办理值机,所有其他乘客须通过airasia Move以非接触方式办理值机。豁免乘客名单如下:

  • 7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 马来西亚武装部队和政府授权进行的预订;
  • 包机乘客;
  • 已办理自助值机但因机场规定需要重新打印登机牌的乘客;
  • 持有有效残疾人 (OKU) 卡的行动不便乘客;
  • 10人及以上的团体预订;
  • 独自旅行的年轻乘客(12-16 岁);
  • 受最后时刻航班变更和航班取消影响的乘客;
  • 在值机柜台办理座位升级和/或购买增值服务的乘客;
  • 在值机截止时间之后购买最后一分钟机票的乘客;
  • 受airasia Move、网站或kiosk系统中断影响的乘客;
  • 自助值机时未被分配座位的乘客;
  • 被承运人要求在柜台验证旅游文件的乘客;及
  • 企业完整版套餐(Full Flex)及尊贵版套餐(Premium Flex)乘客;

柜台值机服务仅适用于被豁免的乘客团体。不属于上述任何类别的乘客将无法使用柜台服务,也无法通过柜台付款。

7.2 值机截止时间

7.2.1值机柜台(如适用):我们的值机柜台开放时间如下

  • 国内航班:于航班预定起飞时间 2 小时前开放
  • 国际短程航班:于航班预定起飞时间 3 小时前开放
  • 国际远程航班:于航班预定起飞时间 4 小时前开放

我们值机柜台关闭时间如下:

  • 国内航班:于航班预定起飞时间 45 分钟前关闭
  • 国际短程和远程航班:于航班预定起飞时间 60 分钟前关闭
  • KLIA2:所有航班于预定起飞时间 60 分钟前关闭

7.2.2 通过airasia Move办理值机: airasia Move可以在出发日期前14日内提供值机,短途航班起飞时间前60分钟截止值机,长途航班起飞时间前4个小时截止值机。

国内航班及短途航班:AK、FD、QZ、Z2和I5。
国际长途航班:D7 & XJ。
不同机场和特定航班的乘机手续办理可能有所不同。乘客有责任确保其遵守值机办理 截止时间。如果未能按时值机,您将被拒绝办理值机且订票款将不予退还。

7.2.3 自助办理值机: 我们通过airasia Movein设施提供自助值机服务。通过设施值机后之变更受特定要求和限制条件所约束,详情可通过我们的网站和airasia Move查看。airasia Move自助办理值机截止时间:短途航班起飞时间前60分钟,长途航班起飞时间前4个小时。

7.3 座位不可供应:根据行业惯例,即使预订得以确认,登机后也有可能无法获得座位,例如航班超售情况。此这种情况下,我们将自行选择和/或根据适用法律提供下述任一选择:

  • 非自愿航班变更:在不收取额外费用的情况下,将乘客安排至下一个有空位航班, 或延长预订有效期;或
  • 信用账户:将预订金额等同价值发送至您的信用账户供日后使用,须在到账后3个 月内重新进行预订; 或
  • 退款:按照原付款方式退款

7.4 登机:登机门在航班预定起飞时间 20 分钟前关闭。如果乘客不能在这个时间前到达, 其将被拒绝登机,订票款项将不予退还。

7.5 按区登机:登机将按区域开展。持有 1 区登机牌的乘客将优先登机。

7.6 合规性:乘客全权负责遵守飞出、飞入或飞越国家的所有适用法律、法规、规则、命 令和要求,以及所有我们运输条款条件以及我们签发、与此相关的任何其他通知和指 示。我们将不以任何方式就您获取必要文件或遵守上述法律、法规、规则、需求、通 知、要求或指示(无论是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或因您不能获取有关文件或遵从相 关法律、规则、命令、要求、通告、资格或指示所引起的后果承担任何责任。

7.7 旅行文件:乘客应按照相关当局的要求,有责任获得并必须持有和随时出示那些飞出、 飞入或飞越国家适用法律、法规、规则、需求或规定要求的所有涉及出入境、健康和 其他的文件。乘客还应负责确保其旅行文件中有足够的页数,以满足目的地的入境要 求。我们有权拒绝向不遵守上述适用法律、法规、规则、需求或规定、或其文件不符 合前述事项的任何乘客提供运输服务。在某些机场转机的乘客可能需要签证,因为需 要办理出入境检查手续才能领取行李并重新办理下一航班的值机手续。乘客需自行负 责确保持有必要的签证,以便转机。

7.8 文件建议

国内航线:成人需出示下述任一证件原件:

  1. 马来西亚身份证原件*(MyKad/MyKid/MyTentera/MyPR/MyKAS)和其他由马来 西亚国家登记局签发的临时文件
  2. 马来西亚机构执行卡原件 (PDRM/SPRM/ATM)
  3. 出生证明原件(由国家登记局签发)
  4. 马来西亚外交部(外交/非外交/领事/国际组织)签发的原件卡
  5. 护照原件
  6. 马来西亚移民局签发的学生证原件(外国人) - 连同护照原件
  7. 马来西亚国会身份证原件
  8. 警察报告原件 - (仅在 24 小时内有效)

对于飞往沙巴和砂拉越的国内航班,仅可接受上述第 (i) 至 (vii) 项文件。

前往沙巴或砂拉越的马来西亚儿童:12 岁以下的儿童须出示出生证明或身份证或领养 证明原件(领养证明由马来西亚国家登记局规定)方可登机。 12 岁及以上儿童须出 示出生证明或身份证原件。

此外,除了前往沙巴和砂拉越的马来西亚儿童(如上文规定的旅行证件)外,在允许 登机前需要出示儿童的出生证明原件或护照或身份证原件**。

国际航线:所有乘客必须持有有效的护照原件、有效签证、经确认的转机/返程订票 (如适用),并满足最终目的地的入境要求。

7.9 拒绝入境:当我们根据任何政府或移民当局的指令,必须将不被允许进入某个国家(无 论是过境国还是目的地)的乘客送回出发地或其他地方时,乘客必须支付适用的票价 和/或处罚或罚款。

7.10 负责罚款、拘留费、医疗费等的乘客:如果由于您未能遵守飞出、飞入或飞越国家的 法律、法规、规则、需求或其他旅行要求,或未能出示要求文件,我们被要求支付或 存入任何罚款或罚金,或承担任何支出,或进行任何医疗护理,包括在出发和抵达机 场发生紧急情况时提供的护理服务,您应根据要求向我们偿还已付款项金额或支出或 应付的数额。我们可能会,在我们的持有下,将您尚未使用的任何机票款或我们欠您 的款额来缴付上述款额或费用支出。

7.11 安全检查和健康检查:乘客应接受政府和/或机场官员或我们的任何安全检查。如果乘 客拒绝遵守上述安全检查,我们将拒绝为该乘客及其行李提供运输服务,并不予退还 票款,也不对其承担任何其他责任,除非适用法律或本运输条款条件另有说明。此外, 乘客还应接受政府和/或机场员工可能进行的任何健康检查。

第 8 条 - 运输拒绝与限制

8.1 拒绝运输的权利:除非适用法律另有规定,我们可以拒绝运输乘客或其托运 /手提行李或是出于安全原因或是我们基于合理判断认为:

  1. 需要出于安全或安保原因拒绝运输;
  2. 需要为了遵守出发地、目的地或经停地/国家任何适用法律、法规或命令拒绝运输;
  3. 乘客的行为、身份、年龄、精神或身体状况和/或托运/非托运行李的物理状态如下:
    1. 其将对其他乘客或我们机组人员造成合理的伤害风险;或
    2. 乘客或托运/非托运行李可能对乘客、其他人或任何财产构成危害或风险;
  4. 乘客在之前航班上做出不当行为,且该行为有可能再次发生;
  5. 乘客未遵守或可能不遵守我们指示;
  6. 乘客拒绝接受安全检查;
  7. 适用票价或任何应付费用或税费尚未支付;
  8. 乘客支付票价存在欺诈行为;
  9. 乘客没有合规的旅行证件(损坏的旅行证件将不被视为合规证件);
  10. 座位预订具有欺诈性或非法性,或机票购于未经我们授权的人员;
  11. 所用信用卡已报失或被盗;
  12. 行程单、预订或电子票属于伪造文件或以欺诈方式获取;
  13. 乘客行程单经他人而非我们或我们授权的代理修改或被损坏(在这种情况下我们 有权保留相关文件);和/或
  14. 乘客在值机或登机时无法证明其为行程单中被指名为乘客(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有权 保留上述行程单)。
  15. 乘客对我们工作人员施暴或威胁,或影响我们值机柜台的工作,或对我们工作人员 进行身体上或口头上的伤害,或根据我们判断,乘客在饮酒或受其他物质的影响下不 适合旅行;
  16. 如果政府或其他当局严禁乘客办理值机或登机;

8.2 婴儿

8.2.1 出生八天和/或八天以下婴儿:我们有权拒绝为出生八天和/或八天以下婴儿提供运输。如果上述运输得到医师的明确书面批准,并且婴儿的父母签署了免责声明,我们或自行酌情决定为此类婴儿提供运输服务。有关婴儿费用,请参阅费用表

婴儿不享有行李限额,但可免费携带四轮婴儿车/婴儿手推车。

8.2.2 婴儿旅行: 首趟航班出发日年龄为9日至24个月即为婴儿乘客,搭乘航班时婴儿乘客须坐在1位成人腿上。每位成人仅可与1位婴儿乘客一同旅行。飞机上不允许使用婴儿车。由于安全规定,每航班可搭载的婴儿乘客数量有限,故我们可能无法为所有婴儿乘客提供服务。婴儿乘客票价请参照 费用表

8.3 无人陪伴儿童:12周岁以下的儿童在没有1名18周岁以上成年乘客的陪同下不可登机, 除非他们有至少 18 岁的人陪同。

12 至周岁至 16 岁以下的儿童只有在父母或监护人在办理值机手续时签署免责声明的情 况下可以登机。

8.4 怀孕乘客:怀孕乘客有责任在预订座位时和值机柜台告知我们其怀孕情况。我们对怀孕 乘客的运输根据以下情况而定:

  1. 怀孕不超过 27 周(含 27 周):怀孕乘客在办理值机时必须签署我们的免责声明, 以免除我们任何相关责任,但往返美国的航班(如适用)除外。
  2. 怀孕 28 周至 34 周(含 28 周与 34 周):
    • 怀孕乘客需要出示一份医生开具的适合飞行的医疗证明。
    • 医生的医疗证明必须写明怀孕的周数,医疗证明的出具日期距航班预定出发日 期不得超过 30 日(包括出发航班或到达航班)。
    • 乘客必须在办理值机时签署我们的免责声明,以免除我们任何相关责任,但往 返美国的航班(如适用)除外。
  3. 怀孕 35 周及以上:不可乘坐任何亚航航班。

8.5 截瘫乘客与四肢瘫痪乘客

8.5.1 :为安全起见,承运方将酌情考虑特殊协助要求,搭载任意数量的截瘫和四肢瘫痪乘客。不过每趟航班承运方最多可搭载2名四肢瘫痪乘客。在某些情况下,我们可能会要求此类乘客与同伴一起旅行。请参阅第 8.5.6 条(与同伴同行)。

8.5.2 行动辅助设备:根据下文第 8.5.5 条的规定,我们的航班上可以接受行动辅助设备(包括电动行动辅助设备)。乘客需在航班预定起飞时间至少48小时前联系我们以安排电动行动辅助设备的运输。否则此类设备或被拒绝运输。您可通过我们网站 (https://support.airasia.com/s/article/How-will-my-wheelchair-mobility-device-betransported?language=en_GB) 了解行动辅助设备运输详情. 同时请参阅第 9.5.2 条所述 条款。

8.5.3 医药:患有医疗状况/疾病的乘客,包括那些在飞机上可能需要服用药物或携带药物/ 注射器的乘客,应按照要求,需至少于航班起飞时间 48 小时前联系我们安排,以满足 特殊需求。

8.5.4 医疗状况和疾病

除非我们另有说明,患有医疗状况/疾病的乘客必须出示起飞日期前 10 日内出具有效 的医疗证明,并在办理值机时签署免责声明。为了其他乘客的安全,我们有权自行决 定是否拒绝患有传染病、接触性传染疾病或慢性病的乘客登机。

8.5.4.1 往返美国的航班(如适用):若满足以下条件,乘客仅只需出示起飞日期前 10 日内 出具的有效医疗证明:

  • 有医疗状况的乘客,有正当理由相信乘客在没有特别医疗帮助可安全完成飞行;或
  • 患有传染性疾病或可能传染给航班客舱其他乘客并构成直接威胁(这包括:水痘、 麻疹、流行性腮腺炎、风疹、肺结核和百日咳)的状况,医疗证明必须确认该传染病 或状况对客舱环境中的其他乘客没有传染性。

8.5.5 轮椅

那些需要轮椅服务的乘客应按照要求在预订时或至少在航班预定起飞时间 4 小时前通 过“管理我的预订”提前预订(请参阅我们的费用表)。乘客未能预订则会导致在机场无法获得任何特别协助或 轮椅服务及被拒绝登机,除非适用法律另有说明。出于健康和安全原因,有特殊要求 的乘客必须在机场办理值机。

8.5.6 与同伴同行:我们可能要求行动不便/身体状况不佳的乘客有人相伴同行,若:

根据适用法律,这对安全至关重要;

由于行动限制,乘客无法自行从飞机上撤离;或

乘客无法理解或正确响应安全指示。

8.5.7 座位:我们将根据适用法律为有特定要求的乘客提供合理的座位安排。我们有权出于 运营、安全、健康或安保的需要,随时重新分配座位,包括在登机后。

8.5.8 服务动物:一般情况下本公司航班不接受服务动物。运输服务动物需满足特定条件,乘客需至少在预定起飞时间48小时前联系我们,以安排服务动物运输。

8.6 乘客安全: 我们致力于实施最安全的旅行政策,以确保乘客及员工的健康与安全。因此,所有乘客须遵守出发地及目的地国家政府发布的安全指南。任何不遵守此类规定的乘客将被拒绝进入登机区或被从航班内请出,并将在此后至少12个月内被禁止通过我们旅行。

第 9 条 - 行李

9.1 不可接受的托运行李或手提行李物品:我们有权拒绝运输此类行李或此类行李中以下 物品,具体如下:

  1. 未正确包装在手提箱或其他适当容器中的物品,以确保飞机能按照普通等级关注与 操作安全运输;
  2. 可能危及飞机或机上人员或财产,和/或根据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关于危 险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或我们的运输条款条件 以及当地民航局任何其他规定定义为危险品的物品;
  3. 任何飞出、飞入或中转州或国家的适用法律、法规或规则禁止运输的物品;
  4. 含有刺激性或致残性物质的物品,如刺激剂、胡椒喷雾剂等;
  5. 我们合理认为因重量、形状、尺寸或特性不适合运输的物品。请注意,榴莲、菠萝 蜜和任何其他有刺鼻气味的水果也不得运输;
  6. 使用无火焰定量加热器的自动加热餐饮;
  7. 易碎或易腐烂物品;
  8. 鲜活或无生命动物;
  9. 鲜活植物;
  10. 人体或动物残骸;
  11. 新鲜或冷冻海鲜或其他的肉类,此类物品可以手提行李方式携带登机,前提是我们 认为其已被适当地包裹。对于谨慎地包裹在聚苯乙烯泡沫塑料箱和/或冷却箱中的干燥 食物/不易腐烂物品,在经过机场有关单位检查后或被允许登机。如果乘客拒绝检查, 我们有权拒绝运输该行李;
  12. 武器和弹药,指定路线及满足特殊条件除外;
  13. 爆炸物、易燃或不易燃气体(如气溶胶涂料、丁烷气体、打火机填充物)、冷冻 气体(如充气水肺瓶、液氮)、易燃液体(如涂料、稀释剂、溶剂)、易燃固体(如 火柴、打火机)、有机过氧化物(如树脂)、毒物、传染性物质(如病毒、细菌)、 放射性物质(如镭)、腐蚀性物质(如酸、碱、汞、温度计)、磁性物质、氧化性物 质(如漂白剂)、电子烟;
  14. 武器如古董枪炮、剑、刀及类似物品,我们或酌情出于特殊情况决定此类物品是否 被允许以托运行李登机。不过在任何情况下,此类物品均不可作为手提行李登机。

9.2 贵重物品和易碎物品:我们强烈建议乘客不要将此类物品作为行李托运。如果把这些 物品作为行李托运,乘客同意将由其自行承担风险。此类物品包括金钱、珠宝、贵金 属、银器、电子设备、计算机、照相机、视频设备、可转让票据、债券或其他贵重物 品、护照和其他身份证件、产权证、文物、手稿等。

9.3 搜查权:我们出于安全和安保的考虑,可能会要求乘客接受对其个人或行李进行搜查、 X-光或其他类型的扫描。我们保留您不在场时搜查您的行李的权利,以确定其是否带 有不可接受或遭受禁止的物品、或其行李是否装有前述物品。如果乘客拒绝接受上述 搜查或扫描,我们有权拒绝运输该乘客及其行李,且不退还票价款项以及不对您承担 任何其它责任。如果搜查或扫描导致乘客受伤或行李损坏,我们将不对此类伤害或损 坏承担任何责任,除非前述受伤或损坏源于我们的过错或疏忽。对于因在到达机场和 出发机场发生的海关或安全检查而导致锁头损坏,我们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9.4 托运行李的交付:在待托运行李交付我们后,我们将对其进行保管,并为每件托运行李签发行李鉴别标签。托运行李必须确保贴上您的姓名或其他个人标识。托运行李将与您乘坐同一班飞机一同运输,除非我们出于安全、安保或运营方面的原因而以另一航班进行运输。如果乘客的托运行李通过后续航班运输,我们会安排将行李交予您。在此情形下,相关适用法律可能要求您当面出席清关。

9.5 托运行李: 托运行李的费用将按照预订时或起飞前4小时的折扣价格收取,未能提前购买将在机场值机柜台按全价收费。详情请参阅费用表。亚航长途豪华平躺座椅乘客可尊享40公斤托运行李限额。所有国内外航线乘客均可按适用费率购买20公斤托运行李限额。往返美国的乘客最多可购买两件托运行李,每件不超过20公斤,若在预订时或起飞4小时前购买可享受优惠价格;否则,在机场值机柜台将按全价收费。任何超过2件或单件超过20公斤的托运行李,将在出发当日由机场值机柜台收取超额行李费。请参阅我们的费用表 了解所有费用详情。超额费用一旦支付,不予退款且不可转让。

托运行李超过预定价格的乘客将在飞机起飞当天在机场值机柜台按每公斤收费。有关 所有费率的详细信息,请参阅我们的费用表。该费用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可退还和转让, 除非:(a)乘客根据第 10.2(a)条被改飞另一航班,但却未获得已购买超重行李服务;(b)我们已根据第 10.2(b)条向乘客提供了信用余额,其中包括为超重行李服务支 付的价格;或(c)我们已根据第 10.2(c)条向乘客提供退款。

9.5.2 婴儿手推车/四轮婴儿车、手动轮椅、行动辅助设备和助行架:若需在旅行中使用以上 物品且按照运输条款及条件通知了我们,则可免费携带。

行动辅助设备和轮椅的最大允许重量为 85 kg。

如果行动辅助设备(包括电动驱动轮椅)无法通过我们飞机货舱大门(尺寸:140cm (长)x140cm(宽)x100cm(高)),或由于任何其他当地职业健康、安全和/或监 管要求不可携带登机,您需要提前为此类设备安排海运/陆运。

9.5.3 未使用的托运行李限额:乘客不得使用其他乘客未使用的托运行李限额,除非是在同 一行程上旅行。在同一行程中但却未旅行的乘客不得将其未使用的托运行李重量转让 给同一行程中的其他旅客。出于健康和安全原因,航空公司将不会接受任何超过 32 公 斤且组合尺寸超过 81cm 高、119cm 宽、119cm 长的行李。这种重量限制不适用于行动 辅助设备。

9.5.4 运动器材:运动器材可在支付费用表中规定费用后带上飞机舱,风险由您自行承担。 因此,建议您为此类物品购买必要的保险。任何超过我们客舱行李尺寸的乐器,只要 重量在 75 公斤以内,且购买了座位并支付了相应的费用,即可带入客舱内。购买的额 外座位不享有行李限额。

9.5.5 FLU-THRU 中转:如需支付行李超重费和/或者其他任何相关费用,乘客需要在出发 地将两个航段的费用付清。

9.5.5 手提行李:每位乘客(婴儿除外)将被允许携带两(2)件手提行李登机。手提行李可 以是以下任意两(2)种行李的组合:随身行李、手提电脑包、手提包或小包。两件 手提行李总的重量不得超过 7 公斤。手提行李的尺寸分别不得超过 56cm X 36cm X 23cm 和 30cm X 40cm X 10cm。

手提行李必须放置在乘客前面的座位下或客舱封闭式行李架内。

根据第 9.5 条,任何过重、过大或具有攻击性的随身行李均不允许登机,建议乘客在 机场值机柜台将前述行李进行托运,否则,我们有权在登机口将此类“行李”进行托运, 乘客也必须在登机口支付登机口行李费(请参阅我们费用表)。

9.6.1 机上可折叠儿童床

可折叠成机上儿童床的旅行设备在满足以下情况下可在航班上使用:

  • 折叠飞行床只能在靠窗座椅上使用。
  • 该床必须适合座椅间距(28 英寸和 29 英寸;分别相当于 71.12 厘米和 73.66 厘米)。 如果超过座椅间距,严禁使用,且必须安全存放在头顶行李架内或前排座椅下方。
  • 使用时:
    1. 折叠儿童床必须适合座椅(间距和宽度),并且必须妥善固定
    2. 2岁以下的儿童/婴儿乘客不得在飞机上使用以下床类
    3. 儿童必须面朝前坐着,并且能够将安全带系在手臂下
    4. 不得在紧急出口座位使用
    5. 不得阻止前排座椅向后依靠
    6. 须在件数、重量和尺寸上符合我们手提行李政策
    7. 须在滑行、起飞和降落过程中,以及飞行员指示时,安全地存放于头顶上方行李架中或前方座椅下方。
    8. 严禁使用吊床/充气床垫

9.6.1 液体、气溶胶和凝胶

根据当地现行适用法律法规,乘客可在手提行李中携带液体,前提是这些液体满足以 下限制条件:

  1. 液体存放在最大容积为 100ml 的容器中。
  2. 所有液体容器的最大容量均为 100 毫升,可装入一个透明、可重新密封的 1 升 塑料袋中。

该塑料袋须单独通过机场安检设备。乘客可能被要求处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液体。

9.6.3 机场安检人员从乘客处移除的物品:对于机场安检人员根据国际规定或政府规定从您 或您行李处移除的物品,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无论该等物品是否随后被上述机场安 检人员保留或销毁,或转交给我们。

9.7 飞机重量限制:如果飞机超过重量限制,我们将根据本运输条款条件第 9 条以及任何 适用法律的规定自行决定运输哪些物品。

9.8 行李的提取和交付:乘客应在目的地可以提取行李时立即提取行李。如果其没有在合 理时间内领取行李,且行李需要存放在我们经营场址,我们会收取保管费。如果托运 行李在乘客可领取后的一(1)个月内未被提取,我们可以处理该行李而无需对乘客 承担任何责任。只有在托运行李时交付给乘客的行李识别标签的持有人才有权交付行 李。如果行李认领人无法出示行李识别标签以识别行李,只有在其证实认领权、令我 们满意的情况下我们才会将行李交付,并且如果我们有所要求,其应提供足够的担保, 以使我们免于承担因上述行李交付而产生的任何损失、损坏或费用。行李识别标签持 有人在领取行李时未提出任何异议即为首要的确凿证据——行李运输状态良好而且符 合双方签署的运输合同要求。

9.9 如果您领错行李:如果您从行李传送带中拿错行李包或其他行李,您有责任立即自费 将行李包或行李退还给其领取行李所在机场行李工作人员或机场经理。若需将行李寄 送至其所有者,您需要自行承担货运费用。

第 10 条 – 时刻表、取消

10.1 时刻表:我们将尽最大努力避免延误为您及您的行李提供的运输服务。我们将努力践行航班飞行当日生效的时间表,不过,时间表或其他处所显示的内容或随时变更。若航班取消或延误超过30分钟,我们将在获悉后尽快将航班变更情况通知于您。对于乘客因此类变更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我们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10.2 取消、时刻表变更:在预订后的任何时间内,出于我们无法控制的情况或安全或商业原因,任何航班都可能被变更、取消、改航、推迟、改期和/或延误。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将酌情为您提供以下选项之一或我们当时可能已发布的任何其他选项,或者我们根据相关适用法律提供的选项:

  1. 安排下一趟最早的航班为您服务,前提是该航班有空位,且不再另行收费,且在必 要时延长您的预订有效期;或
  2. 如果您选择在其他时间旅行,我们将您的航费价值转移至您的信用账户中以便您 在下次飞行时使用,但您必须在我们合同条款规定时间内重新预订。信用账户的有效 期从信用余额转入您持有或将持有的账户中开始计算。
  3. 如果您因航班取消、延误和/或重新安排(预定起飞时间前/后至少3 小时)而选择不继续旅行,我们将把票价退还至您的银行账户或信用卡或借记卡。为避免疑问, 万一航班在起飞当日发生延误、取消和/或重新被安排,而您可能不符合乘机条件,则不可申请退款。

10.2.1 FLY-THRU 中转航班:如果因我们的航班延误或取消/重新安排导致您错过已确认预 订的某一 FLY-THRU 中转航班,您有权享有以下权利:

如果您的航班在始发地延误:即,在我们中转时间内,免费为您换乘至到达终点站的 最近一趟航班。

如果您的后续航班延误,我们将免费为您安排转机时间内的下一趟后续航班。

如果您的下趟航班不符合我们的中转时间,或者如果下一趟最近转机航班在次日起飞, 我们将不提供以下服务:

  1. 日间或夜间住宿
  2. 地面交通
  3. 您的托运行李的寄存。您需要在转机点取回行李,并重新办理后续航班的值 机手续。

10.3 唯一补救措施:除非适用法律另有规定,第10.2条概述的选项构成您可获得的唯一及排他性补救措施,本公司对您不承担任何进一步责任。

第 11 条 - 退款

如果我们需要根据这些条款条件或适用法律给予退款,则本条款将适用。我们将仅退 还机场税、增值税及就机场税支付的商品及服务税进行退款。如需获得以上退款须在 旅行日期后 6 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且退款在适用的情况下会收取退款手续费。

11.1 概述:如果乘客因第 11.3 条或第 11.4 条规定的原因未能使用其机票或其部分,我们应 按照本条和我们的内部规定,以您支付的货币对未使用的机票或其部分进行退款。如 果乘客因第 11.3 条或第 11.4 条规定以外的任何原因未能使用其机票或其部分,包括但 不限于乘客自愿退款,除第 11.5 条规定的情况外,对于未使用的机票或其部分,我们 不会向乘客退还向乘客支付的任何机票款项和费用。

11.2 有权退款乘客:如果我们根据本条款条件以及我们内部规定进行退款时,我们将向以 下乘客进行退款:

在机票上被登记或记录为已支付机票款的乘客或;

购票人向我们出示令人满意的证据,证明其有权获得退款。

11.3 非自愿退票:术语“非自愿退票”系指由于我们取消航班、因我们无法控制原因无法按 计划运营航班、因第 10.2 条规定的任何原因无法抵达乘客目的地、或因第 5.8.1 条规 定的任何原因未能向乘客提供其预定航班的座位、或根据第 8.1(a)、(b)、(c)、 (d)、(e)、(f)、(n)和(o)条的任何规定拒绝运输乘客或移出乘客时所作的 任何退票,退票金额应为:

若未搭乘任何航班,则为所支付的机票款;或

若已搭乘部分航班,以下两者中的更高金额:

  1. 等于机票款减去原始机票款时所采用的相同折扣优惠(如有)、以及机票上自旅行终 止点(或在没有终止运输的情况下恢复运输的旅行点)起至目的地未使用运输部 分的适用费用;或
  2. 已付机票款和已完成运输票价之间的差额。

11.4 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的退款:如果我们取消航班、因某些因素无法按计划在合理时间 内运营航班、在第 10.2 条规定的任何情况下未能在乘客目的地停留,我们将自行根据 第 10.2(c)条进行退款,退款金额应为

若未搭乘任何航班,则为所支付的机票款;或

若已搭乘部分航班,以下两者中的更高金额:

  1. 等于机票款减去原始机票款时所有采用的相同折扣优惠(如有)、以及机票上自旅行终 止点(或在没有终止运输的情况下恢复运输的旅行点)起至目的地未使用运输部 分的适用费用;或
  2. 已付机票款和已完成运输票价之间的差额。

11.5 非自愿退票和不可抗力除外原因造成的退费:除非适用法律等另有规定,我们仅会因 第 11.3 条或第 11.4 条以外的原因根据条款 4.2 将政府、相关当局或机场运营方就航空 旅行征收的税费进行退款。上述政府税费或费用只有在旅行日期后六(6)个月内以 书面形式提出要求时才可退还,并且退款在适用的情况下须支付退费手续费。

11.6 有权拒绝退款:尽管存在第 11 条的前述规定,在下列情况下,我们可以拒绝就机票进 行退款:

  1. 如果根据第 11.3 条或第 11.4 条的规定提出退款申请,该退款申请在机票上注明或记录的 预定起飞日期三十(30)天之后提出。
  2. 如果乘客在没有事先通知我们的情况下没有登 上其已经预订的航班,第 11.5 条将适用;
  3. 对于向我们或某个国家政府官员出示、且作为其打算离开该国证据的机票,乘客没有 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获准留在该国或将通过其他承运人或其他运输服务公司离开该 国;或
  4. 根据第 8.1(g)、(h)、(i)、(j)、(k)、(l)和(m)条的规定,乘客被拒 绝运输或被请出运输。

11.7 退款方式:如果我们进行退款,退款方式与乘客/他人预订时所使用的支付方式一样。 我们可能需要身份证明和付款证明。退款将按照预订时支付的货币一样。初始购买机 票时所在国及/或安排退款所在国家适用法规适用于退款程序。

11.8 对于通过旅行社或其他第三方预订的机票/行程单/订票的退款申请,乘客必须向该旅行 社/第三方申请退款。

第 12 条 - 机上行为

12.1 如果我们合理认为乘客在飞机上的行为危及飞机或飞机上任何乘客或财产,或阻挡或 妨碍机组人员履行其职责,或不遵从机组人员的任何指示(包括但不限于包括电子烟 在内的任何形式的吸烟、喝酒、使用手机)、或乘客对机组人员或其他乘客使用任何 威胁、辱骂或侮辱性语言、或其行为给其他乘客或机组人员造成不适、不便、损害或 伤害,我们可采取我们视为必要的措施,防止此类行为的继续,包括约束措施。您可 能在任何地点被请出航班和被拒绝运输,同时我们或会对您在机舱内的冒犯行为提起 诉讼。

12.2 如果乘客的行为导致我们在行使合理酌情决定权的情况下决定转移航线以将您请出航 班,您将要对航线转移所带来的全部花费承担责任。

12.3 出于安全原因,我们可能会在飞机上禁止或限制使用电子设备,这包括但不限于手机、笔记本电脑、便携式录音机、便携式收音机、CD 播放机、电子游戏或传送设备,包括遥控玩具和遥控传话器。但允许使用助听器和心脏起搏器。

12.4 我们任何航班严禁以任何形式的吸烟,包括电子烟。

第 13 条 - 责任限制

13.1 华沙、蒙特利尔公约通告:如果乘客行程的最终目的地或停留不在起飞地的国家,《华沙公约》或《1999 年蒙特利尔公约》将会生效,且《华沙公约》或《1999 年蒙特利尔公约》将在大多数情况 下限制航空公司就死亡或人身伤害以及行李灭失或损坏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13.2 行李责任限制通告:行李损失、延误或损坏的责任,包括行李的任何突出部分,如车 轮、脚部、皮带、拉手/伸缩手柄、机库挂钩、松动封盖、拉链、口袋或其他附属物品 都是有限的,除非事先申报更高价值并支付额外费用。国内旅行和国际旅行的责任根 据各自的法律而有所不同。

13.3 华沙公约或蒙特利尔公约不适用的情况:如果乘客的运输不受华沙公约或蒙特利尔公 约责任规则的约束,则应适用以下规则:

  1. 根据适用法律,我们对损害承担的任何责任将因乘客导致或促成损坏的任何疏忽 而减少。
  2. 我们不对托运行李或非托运行李的损坏负责,除非前述损坏的产生源于我们的疏忽, 且前述行李在我们的控制或保管范围时遭到损坏。
  3. 除故意造成损坏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坏而轻率作为或不作为的情况外,我们对托运行 李和非托运行李损坏的责任应限于费用表中规定的金额。如果行李识别标签上未记录 行李重量,则假定托运行李的总重量不超过相关运输类别适用的免费行李重量。如果 托运行李的较高价值根据超额估价机制以书面形式申报,我们的责任应限于该较高的 申报价值。
  4. 对于因我们遵守适用法律或政府规章制度或乘客没有遵守前述规章而造成的任何损 坏,我们概不负责。
  5. 除本运输条款条件中另有规定外,按照适用法律的规定,我们向您承担的可补偿 赔偿金仅限于经证实的损失和费用。
  6. 对于乘客行李造成的任何损坏,我们概不负责。乘客应负责其行李对他人或财产包 括我们财产造成的任何损坏。
  7. 对于托运行李和手提行李中商品或物品损坏,我们将不承担任何责任,包括但不限 于易碎或易腐物品、具有特殊价值的物品,如货币、珠宝、贵金属、计算机、个人电 子设备、可转让票据、债券,或其他贵重物品、商业文件、护照和其他身份证件、产 权证或样品。
  8. 我们对归因于您身体状况导致的任何疾病或残疾(包括死亡)或病情恶化概不负责。
  9. 运输条件(包括本运输条款条件以及责任免除或有限责任)适用于我们的授权代理 人、受雇人、员工和代表的适用程序与适用于我们的程度相同。从我们和上述授权代 理人、受雇人、员工和代表处可补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我们自身赔偿责任的限额(如 有)。
  10. 除非我们另有明确规定外,本条款条件或契约条件中的没有任何条款可视为我们放 弃在华沙公约或任何其他适用公约或法律下对我们责任的免除或限制。

第 14 条 - 索赔和诉讼时限

14.1 索赔通知:除非您另有证明外,否则在行李交付时,行李识别标签持有人在领取行李 时未作出投诉,即足以充分证明行李已在良好情形下且按照运输合约交付。 如果您希望就托运行李的损坏提出索赔或诉讼,必须在发现损坏后尽快通知我们,最 迟在收到行李后七(7)天内通知我们。如果您希望就托运行李的延误提出索赔或诉 讼,必须在行李交由您处置之日起二十一(21)天内通知我们。所有上述通知必须采 用书面形式,并在上述期限内投递或交予我们。

14.2 诉讼时效:如果在飞机到达目的地之日、飞机计划到达之日或航班抵达之日起的两 (2)年内您未就赔偿对我们提起诉讼,则任何损害赔偿权利均应失效。诉讼时效期 的计算方法根据案件审理地法院的法律确定。

第 15 条 - 修改、放弃和可分割性

15.1 我们代理人、员工或代表均无权更改、修改或放弃本运输条款条件的任何规定。

15.2 本运输条款条件构成运输条件的一部分。如果本运输条款条件的任何部分或合约条款 的其他部分的任何规定或条款被视为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其不得影响合约条款中 的任何其他条款的可执行性。

第 16 条 - 客户服务

如欲获得一天24小时的即时响应和紧急援助,请与AskBo联系。对于在中国大陆乘客, 如无法通过AskBo成功联系我们,可拨打+86 20 66618855。

条款及条件更新日期:2024年4月16日